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借贷吗?借款合法吗?
可以互相借贷,借贷行为合法。
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融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群众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予以支持,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扩展数据:
案例:
企业可以因生产经营需要借入资金。
最高人民代表大会8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
2014年,全国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02件。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上半年已审结52件。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的第二类民事诉讼。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回应了中小企业阳光融资、合法投资的愿望;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予受理。
民间借贷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因为借贷关系的双方有很多社会关系,比如亲戚或者同事,老乡,同学等。,更常见的是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只是出具简单的借据、收据或借据。
一旦发生,借贷双方往往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此时,人们是否应该受理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规定》指出,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一方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群众应当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抗辩,经审理人民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民间借贷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导致同一法律事实或两个交叉的法律事实在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事和刑事案件。
对此,《规定》明确,人民群众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关,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群众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将继续审理。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无效。
“利率市场化不等于利率无限,也不等于利率无序。”杜万华说,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被广泛用作“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条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及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36%的利息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已支付的利息。
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照实际借出金额确认为本金;除借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并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
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合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风险大大增加。
《规定》明确,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单位内部以贷款形式向职工集资而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
近年来,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相互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很多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资金借贷无效的规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合资、企业高管个人贷款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扰乱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当然,允许企业间融资,并不意味着企业间借贷可以完全放任不管。作为生产型企业,如果以定期借贷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收入来源,可能导致企业发生质变,成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杜万华说。
《规定》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包括: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高息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以营利为目的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也带来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体系缺失等新问题。
为此,条例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提供方仅提供媒介服务,因此不承担担保责任。P2P网贷平台提供者明确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等媒介为借贷提供担保或者有其他证据的,人民群众可以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判定P2P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民事审判领域存在很多虚假诉讼,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杜万华说。《规定》特别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比如贷款人明显不具备放贷能力;贷款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出借人无法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可能是伪造的,等等。
如果经过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人民不仅会驳回原告的请求,还会对恶意制造和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当事人进行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杜万华说,“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贷款安全、公平正义的追求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