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免税政策

法律分析: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税制简单、法治性强、阶段性强的原则,逐步建立适合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的税收制度。

1,零关税。全岛封岛前,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封岛、税制退化后,未列入《进口应税货物清单》且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2.低税率。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3.简单税制。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税制简化。改革税制,降低间接税比重,实现税制结构简单科学,税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明显减轻,收入明确,财政收支总体平衡。4.加强法治。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真实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所在地的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单易行的真实经营和住所所在地的确定标准,加强对逃税风险的识别,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避税天堂”。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加强税收领域信用分类的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5.分阶段。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逐步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易税制的安排,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

法律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二十七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按照税制结构简单科学、税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明显减轻、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逐步推进税制简化,建立适应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

第二十八条在封岛和税制退化前,对部分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封岛和税制退化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应税货物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应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第二十九条从海南保税港区进入内地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征税;但鼓励类工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且加工附加值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超过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货物和从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物品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条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岛、税制简并前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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