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艰巨的任务之一,也是到基层锻炼的“必修课”。既然是“历史”,显然有其事;成为“遗留问题”,说明还没有完全“了结”,当事人还没有完全信服。虽然有些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任何接手这种事务的人都要牢记:永远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再简单的事情,多年后也解决不了,说明已经被人为复杂化了。所以,那些想到的“触景生情”的解决方案,往往很难奏效;如果常规方法可以媾和,那就轮不到我们这些“后人”来为“前人”堵漏洞、补漏洞了。

刚来璧山不久,就听到W县长对一个重大的历史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站在别人的角度思考”的原则。实践证明,这三条原则的确是解决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仔细一看,自有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以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有解而难以解,或者无解而必须解。能做的不容易做,不能做的一定要做。往往是因为我们在做事的过程中偏离了法律和政策的正常轨道,做出了不恰当的改变或妥协。这样一来,我们就忍不住不讲道理,气急败坏,进退两难,非常被动。

待人处事无非是情、理、法;但历史遗留问题就是这么难解决,往往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的。有些问题是“法律容不得感情”。政府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不能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有些问题“不合理”,政府做了承诺却没有兑现。即使这个承诺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否认民众要求政府兑现“问题承诺”是不合理的。虽然不难找出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但“追究人”并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要追究具体人的责任;所以,围绕“要解决的事情”,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明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正是体现其本质的有效套路。

意见不合的问题,只有求同存异才能解决;所寻求的“相同”必须是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一致——前者意味着“尊重历史”,后者意味着“遵守法律”。为了逃避或推卸责任,否认实际发生的事情,是最不合理、最不诚信的表现,也是问题最终解决的最大障碍;事实争议消除后,一定要对事情的性质进行评价和判断,因为“真”不一定是“对”。判断“对”或“错”,决不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死胡同,而要用公认正义的“大道理”去超越各方利己的“小道理”——法律尤其是强制性法律是价值判断的先验标准,既不需要选择,也不需要挑战,构成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无论中国现有立法有何缺陷,就其滞后于实践的总体特征而言,法律总是灵活的。如何解释语义模糊,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如何选择法律冲突,都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历史遗留问题往往归咎于政府,在处理时要特别注意“换位思考”,关心他人。“群众利益无小事”,久拖不决更重要。如果仍然思维僵化,坚持条文“宁负人民,不负法律”,只会进一步激起民怨,恶化局势,甚至导致官民对抗的悲剧和惨剧,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其实,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线,“擦边球”不仅能打,还能打得漂亮。只知道用法去“踩刹车”,不知道用法去“加油门”,必然很难,也很难做到。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很多历史遗留问题都是试图打法律和政策“擦边球”的后果。事实证明,在一件事上占便宜只是小聪明,大智慧是寻求安全稳妥的解决方案。作为一个官员,我们必须对历史和人民负责。在提出想法、做决策、推项目的时候,一定要有全局观和长远眼光。切不可头脑发热,不计后果,只顾眼前而不顾后患。人员有起有落,但留下的失败和指责会长期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后人要花费很多倍的精力和财力来为前人的错误买单——“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让我们努力让“历史遗留问题”成为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