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多少天?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已经登记使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进行使用登记;对于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登记;移动式作业的特种设备应当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大型移动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者应当向使用场所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车用气瓶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使用登记;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得登记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者应当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注册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由有资质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维修。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未经认证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进行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