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城市发展与北京古建筑保护相矛盾?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古建筑的“建设性破坏”。毫无疑问,现代化和保护历史文物之间存在矛盾。“建设性破坏”是指生产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威胁甚至破坏了文物。文物是无价的,一旦破坏,就再也无法弥补。而且它们还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与旅游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强调统筹规划,精心安排,在搞好建设的同时保护好文物。比如北京建二环路和德胜门立交桥的时候,本来是打算拆除古城墙的牌楼。好在有专家提出保留意见,并帮助建设部门出谋划策,最终被市政府采纳。虽然增加了一些项目的投资,但是古建筑保留了下来,综合考虑还是值得的。此外,城市建设中也有适得其反的案例。比如Xi安的古迹小雁塔旁,建起了十几层的高楼,严重影响了古建筑周边环境的景观效果。为了方便游客,北京慕田峪长城上建了缆车,但是景观被破坏了。再者,过去各地都恢复了一些名胜古迹。但如果不掌握合适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水平,修复甚至会显得不伦不类,反而会破坏古建筑的历史价值。所以,保护古建筑,仓促修缮,并不容易。
我们在城市建设中对古建筑的保护并不死板。时代要前进,城市要有机更新,人们的生活条件要逐步改善,这就要求城市建设和更新是一个必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古建筑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法国在1962年颁布的Loi Malraux提出保护历史环境的目的应该是促进城市的发展。因此,历史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应该结合起来,为保护区的活力提供多种途径,而不仅仅是历史遗产的封存。应采用各种合理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促进历史遗迹的合理代谢。完整的保护,合理的恢复重建和再利用都是可以利用的方法。可见,即使在历史地区,对文物进行适当的改建、扩建或再利用也是合理可行的。
至于具体的保护利用方式,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有这些针对建筑遗产采取的措施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分析建筑的具体价值并对其进行分级。有些建筑要保留博物馆风格,有些建筑为了保护可以不改变使用性质继续使用,有些只能保留外观,彻底改造内部。通过以上方式,可以使古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使其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与现代城市的发展建设很好地协调。
在这种合作中,往往会对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进行调整。由于文物建筑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它像展品一样向后人展示了其建造的历史时代的社会生活、艺术、科学等内容,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随着历史的变迁,文物建筑原有的使用功能往往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能会被废弃。即使继续作为特殊的建筑类型(如住宅、厂房)使用,也只能供少部分人使用,普通大众没有机会去参观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文物建筑被直接利用或改建为服务于社会生活的公共建筑,如博物馆、城市景观等。可以更好地展示文物建筑本身,使文物建筑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具有良好文化品质的公共场所,让更多的人有机会认识和了解其宝贵价值,充分体现和发挥其作用。同时,对文物建筑的良好利用和维护也有利于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