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50-60年代种族歧视两例。

“我梦想有一天,我的四个孩子将生活在一个家庭里。

不是因为他们的肤色,而是因为他们的内在性格。"

-马丁·路德·金博士

1963年8月在华盛顿游行集会上的演讲

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最高法院开始严格审查以种族、肤色和祖籍为由进行歧视的法律,并禁止政府系统中几乎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

国会也开始制定法律,禁止在投票、就业、公共设施、住房和联邦资助的项目等公共和私人活动中的种族歧视。后来,最高法院也仔细审查了那些基于性别的法律,而国会不仅禁止各个领域的性别歧视,还禁止基于残疾的不平等待遇。

关于扩大平等概念的争论是美国历史上最痛苦但最深刻的一段经历。也许,除了最同质的社会,公平对待少数民族是一个国家面临的最根本、最困难的责任之一。一个社会不可能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政府经常不得不做出法律上的区分,将人们分成不同的群体。一个群体的人比另一个群体的人受到或多或少的优待。税率根据收入水平不同而不同,人们必须达到投票或获得驾照的基本年龄。这些都是这类法律法规的常见例子。只要是为了正当的、重要的社会利益,这种分类就被认为是合理的,有理由期待公民遵守。

美国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和80、90年代的“多元文化运动”的背景、内容、影响和尴尬处境,并指出多元文化运动不是一段孤立的历史,而是美国寻求民族认同的心理过程的一部分。美国是一个先来后到的民族,从民族到种族再到文化,美国构建民族的基础是一点一点扩大的。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