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名称的变迁
中国法制史概要古代部分
代码的演变和变化:1。注意法名的变化:刑-法(法经)-法(商鞅变法)-刑制(宋朝)-大明法-大清律例。2.立法思想的演变:自觉以德惩恶(西周)-以德主刑(汉代)-以德主刑(唐朝)-以民刑为最好的教导方式(明朝)-西用中国式(清末修律)。
西周的立法: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是“以礼为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以德慎刑。”这里的道德包括三个方面:敬天、敬祖、护民。慎刑的具体要求是:实施德育,宽刑。汉代“德主刑辅,礼刑结合”就是从这里演变而来的。仪式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吻和尊重;二是礼仪形式:“五礼”。(五礼:李稷(祭祖之礼);激烈的仪式(葬礼仪式);军礼(士兵行进和战斗的仪式);嘉宾仪式(欢迎嘉宾的仪式);李嘉(婚礼仪式)记忆公式嘉宾猛军妓)。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赐礼入刑;b、惩罚不在医生身上,不亚于庶人。“礼不能次于庶人”强调礼仪有等级之分,禁止任何逾越礼仪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的是贵族官僚有施加刑罚的特权,而不是不施加刑罚。
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春秋时期的立法主要注重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的公布,郭征/子产)、竹刑、铸刑鼎(中国法律史上第二部成文法的公布,赵阳)。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成文的封建法典《法经》是由郭玮和李悝写成的。《封建法典》第一部,大盗落网,六律在其中。法为通称,淫市(禁)玩金,六禁在杂法。“商鞅变法”:A、改法为法,扩法;运用法律手段实施“富民强兵”措施。c .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d、全面贯彻法家主张:法治、重刑亲罪、不可饶恕刑、鼓励叛国、实践左联。
秦汉:主要掌握汉法儒学:1。请(汉高祖;东汉)2。恩刑(汉景帝)3。先吻对方(韩;儒家思想;卑微的、年轻的、藏族的长辈不负刑事责任;尊老爱幼,包庇低人一等,有条件负刑事责任。)文帝景帝废除体罚。刑罚制度改革的意义:为结束奴隶制体罚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南北朝废宫,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的时期。我们主要关注以下法典:1,魏律,18件新法(后称魏律或曹魏律),将刑名改在首位,八项意见此时入法,秩特权变得清晰。张疏于律令,其解释与律令具有同等效力,亦名《张度律》。3.北魏法律,二十条,特点是博采各家之长,取其精华,用其宏。4.承前启后的北齐法,有两部刑名法,名例法才出现。这时的法律是正规的,共12条,唐宋不改,北齐创设10条重罪,隋法开皇改十恶。建立了“官职”制度。记忆公式是北魏到南朝陈,官方抵罪的法律是明确的。(3)“十大罪状”的出现(4)刑罚制度的改革(5)“准五役”制度的建立。《晋律》和《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役罪”制度。记忆接近血缘,对罪犯尊重低,惩罚轻;谦犯相敬,刑重。(6)死刑回放(报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的制度):北魏皇帝吴泰。
唐代立法:1。《武德法》是唐代第一部法典。《武德法》以《隋开帝法》为蓝本,共12条500条。北齐创设了十条重罪,在《黄恺律》中改变了十条恶法。两个。贞观法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体例,增加了一条劳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的原则和制度。三个。《永辉绿书》中的孙昌无极和李记;《永惠法》与《律书》合编,元代以后在唐代称为《律书义》。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层次、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刑[因公务而犯罪,大公无私者]和私刑(私罪较重);(2)自首原则(区分自首和改过自新,不适用重罪,免除处罚,但退还赃物,不完全免除虚假);(3)推断罪:“举重物以明其轻”和“举轻以明其重”;(4)外国人(国籍属同一人,国籍不同)(5)“十恶”(十重罪源于北齐法律;叛逆、叛逆、叛逆、邪恶的叛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公义、内乱;其中,叛国罪、通敌罪、叛国罪、大不敬罪是反对皇权罪;犯十恶者,不适用于八种意见,总被原谅——十恶不赦。) 6.《唐律》六赃物:1。接受金钱和违反法律。接受金钱而不触犯法律。在监狱4。强盗5。偷6。坐在赃物上。保辜:是指加害人犯罪的后果不立即显现,规定加害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人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殊制度。
宋元:1。《宋代刑法典》又称《宋简大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法典。分门别类的下一章。记忆公式在宋代出版颁布,下篇分新体。2.编辑是宋代一项重要而频繁的立法活动。注意法与法的关系。3.元代立法的特点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民族之间的不平等。蒙古语和汉语不同的方法。元初,人们分为四个阶层:蒙古族、色目人、汉族和南方人。宋罚:杆折法:杆只有在流动时才能折叠,可折成臀棘杆;谋反,强盗不适用配役:配为流放;宋代劳役刑多为刺死,复活刑太祖偶有使用,仁宗以后也多有。凌迟:从西辽开始,死刑在南宋的《清袁迢法律学纲》中被合法判处,现行的《大清刑法》被废除。
明清:1,大明律,7条,(名例、官、户、礼、兵、刑、工)。(关键词记忆:朱元璋;七篇)2。“明黄达”是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尚书·大禹》;加重处罚;滥用法外处罚;重典治官;空前的人气。(3)《大清律例》,题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4.礼,明清有礼,属于行政法性质。处罚原则:从新(与唐律相比)出发;重在重要——贼与贼与钱;点亮它-仪式和习俗教育。罪与罚:(1)“党国叛国”罪是明太祖朱元璋创立的。(2)在流放刑上加流放刑,是我和我孙辈终身流放的区别。明朝规定这是一种正式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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