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6]19号《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第19号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和公安机关所办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的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移交地方政府或进行改制。

但是,目前全国仍有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厂大规模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比较突出,人员管理和运行经费负担较重,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剥离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其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而不是“一刀切”,允许通过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广,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和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与国有企业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根据企业层级监管关系、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适当的财政补贴。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协调。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要求

(1)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等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实行分户计量、分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2016起,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应当执行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分离转移成本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中央企业分离转移成本由中央财政补贴50%。

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转移费用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对原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转移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立、转让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3?工作分工。SASAC和财政部牵头。

(1)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意见(2016年底前完成)。

(2)财政部负责制定原下放地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补助办法(2016年底前完成)。

(三)SASAC、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转移工作。

(2)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开办的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机构,通过转让、合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剥离。

1.时间安排。2016出台政策措施,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截至2017年底,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和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企业开办的消防机构分类管理。截至2018年底,完成对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

2.政策措施。

(1)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分类处理。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接受的医疗和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经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优化整合资源,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所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二)企业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企业开办的市级消防机构原则上应当撤销。符合当地城市消防规划和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应当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接收。

(3?)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和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当地政府。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所办医疗、教育机构注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对原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明确地方国有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剥离费用的解决方案。

3?工作分工。国资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制定深化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底前完成)。

(2)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市政、社区等国有企业职能分离移交指导意见(2016?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制定深化国有企业办学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底前完成)。

(4)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所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2016年底前完成)。

(3)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国企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脱离原企业,交由当地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企退休人员移交社区进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从2016开始,逐步将国企退休人员交由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相关档案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二)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年核定的费用基数交由社区管理。中央企业和中央以前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由离退休人员承担管理费用;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明确地方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发生的管理费用的解决办法。

(3)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办法不变,有条件的可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费用(包括相关地区采暖费)问题。

3.工作分工。国资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指导意见(2016年底前完成)。

(4)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要求,将大型集体工厂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并妥善安置大型集体工厂职工。

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央政府将继续对工厂和办公室的大规模集体改革给予补贴和奖励。补贴比例将根据2007年12月15日第10号文件的规定保持不变国务院发布[2011] 18,奖励比例确定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统筹使用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贴,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破产工厂开办的大型集体企业因核销导致养老保险欠费增加而产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区结合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情况统筹考虑。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工作部署,分工负责,推动落实。

(5)重点解决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的问题。对少数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一企一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保障问题。

1.对困难国有企业进行梳理分类的政策措施,依法通过破产清算、重组或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集中治理。企业应积极通过资产变现、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决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关系衔接等问题,相关金融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2.工作分工。SASAC、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SASAC)负责制定加强困难中央企业治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底前完成)。

(二)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困难国有企业,由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共同研究解决措施。

第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国有企业剥离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小组。专项小组由国资委、财政部牵头,中组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国防科工局参与。专项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监督检查,推动中央企业和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2)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改革稳步有序推进。本工作方案未涉及的地区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3)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将剥离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按时出台实施措施,做好风险评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积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强外部审计,严格落实承债主体,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4)保证资金投入。SASAC、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支持国有企业剥离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部和国资委(SASAC)将根据工作进展,千方百计保障改革资金需求。

财政部将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按时足额拨付相关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划转和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剥离的补助资金,主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剥离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明确目标,加强沟通,拓宽思路,创新方法,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探索改革新路径,促进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剥离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SASAC、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扩展数据: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上,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地方政府投资控股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企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兼具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的特征。其盈利性体现在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公益性体现在,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经济调控的目标,发挥协调国民经济各方面发展的作用。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的中央企业之外,单个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责任是比较特殊的。这些央企是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部级。

2065438+2005年2月,中纪委五次全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将成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

参考资料:

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Xi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