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为什么保留大赦制度?

宋代是赦免制度最活跃的时代。

无论是在西方社会,还是在东方的中国,作为国家元首特权的“赦免权”至少有两三千年的历史。西方的赦免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03年古希腊颁布的赦免令。《易经》成书于周朝,也清楚地表明,最迟在西周,中国就有了赦免罪刑的做法:“雷雨以解罪,君子以赦罪。”

自汉代以来,赦免已成为一项正式的国家制度。到了宋代,国家的赦宥活动达到了顶峰。据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统计,宋代平均每两年就有一次大赦。说到君主赦免的次数,历代王朝都没有超过宋朝。宋廷还将三年一次的“郊祀大赦”确立为制度,这在其他朝代是史无前例的。

宋代赦免的名称多种多样,如大赦、郊赦、屈赦、别赦、贤调、狱录等。我们不妨把他们分为两类:大赦和特赦。特赦是对犯罪和刑罚的有效赦免,只针对某一地区或某一类人。大赦是普遍赦免,所谓“天下大赦”。每次有大赦,宋朝都会为下一次赦免举行隆重热闹的仪式。我们来看看《东京之梦》中“下一次赦免”的记载:

“驾玄德楼。楼前有几面大旗,旗大的一面与宣德楼一脉相承,称为‘盖天旗’。这面旗帜矗立在帝国大道的中央。第二口略小,与司机站在一起,被称为‘第二个黄龙’。青城和祠堂,随着逐渐建立,也叫‘盖天启’。还有宫廷看台和音乐作品。不一会儿,随着“砰”的一声,鸡杆竖起来了,大概有十来尺高,杆尖有一个大木盘,上面有一只金鸡,上书‘皇帝万岁’几个字。在盘子的底部,有四条彩色的绳子垂下来,还有四条红色的毛巾。冲到绳边,拿下金鸡红飘带的人,感激大山。(玄德)红棉绳引楼上下彩楼,金凤凰衔赦于其上,下到彩楼,文员可赦。开封府、大理寺,楼前罪人林立。罪人都穿着黄衬衫,狱吏都是清爽干净的。闻鼓声,松枷释怀,众山皆呼谢。楼下,君荣一片欢腾,杂剧翩翩旋转,御龙扮鬼,刀真的是刀。楼上百官赐茶斟酒,班门拖马,六军回营。一天下来,仪式就结束了。”

帝国大赦无疑是一件非常庄重严肃的事情,但不难发现,宋朝赦免的过程充满了娱乐精神,精彩的杂技、杂剧、音乐、武术表演穿插在宣布前后。这样的安排当然是为了吸引更多人观看,从而快速传播宽恕的宣传效果。宣德楼宣布赦令后,皇帝的赦令会被复印多份,通过快递送达各郡,然后刊登在乡镇的粉墙上,向世人展示。

士大夫们对皇帝的大赦持批评态度。

宋朝几乎所有的君主都有“大赦天下”的偏好,但宋朝的文人总是对皇帝的频繁赦免怨声载道,很多知名大臣都撰文反对皇帝特赦:

北宋景寿元年(1034),钦差大臣庞吉写道:“赦是政教之大祸,不宜勤用。为什么很清楚?而那些有罪的人可能无法平反;如果你被苦憋着,你未必没有怨言。不能洗心革面,就回归邪恶;如果你不能抱怨,你将永远后悔。宽恕使人后悔善恶,所以认为政治和宗教也是一大灾难。”

至和二年(1055),知谏院的范镇,也一年数次上书反对皇帝赦:

“我听古人说,一岁再赦,善人无声。这种说法原谅强奸,不利于法治,也是不可数的。.....史静和吉福在一岁时被赦免,但他们在去年被赦免,他们在三岁时被赦免。.....好人也是善良的,几次赦免还是沉默;无知的人少之又少,却是汉奸贼!”

几年后,嘉祐六年(1061),另一位智建元司马光也上书皇帝:

“我偷着原谅,得不偿失,没有把国家治理好。.....无罪则赦,有罪则罚,让处里已久的人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让他们卸去怒气,迎向太和。意思是不问对错,一切都是垂直的。”

这些著名大臣上书抗议皇帝赦免的故事都发生在宋仁宗王朝。因为仁宗是仁政君主,总是担心有人受委屈,所以宁可废之,不可赦之。他执政四十多年,至少被赦免过一百次,包括22次特赦。难怪引来司马光等大臣的不满。

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宰相王安石也反对赦宥。那一年,发生了旱灾,宗申感到不安,并“希望得到宽恕”。在此之前,宗申已经在一年内发布了两次赦免令。这一次王安石表示不同意皇帝再次大赦天下。他对皇帝说:"甘棠责备自己做了六件事,说政府不诚实?如果三岁,那就是政治失当,又不是灾难。”在王安石的阻挠下,宋神宗不得不停止发布大赦令。

南宋士大夫洪迈也认为“多赦长恶”:“至于邵熙甲寅岁时的四赦,皆劫杀人不死,得利而长恶。他们怎么能弥补呢?”他还举了一个例子:梧州富人陆教授,有一天去房客家收房租,被房客家人用非常残忍的方式杀害。当然,凶手被判了死刑,但他被“赦免”了。出狱后,他甚至“回到鲁家门口,笑说:‘教辅们怎么不下村去收粮?’“凶手如此嚣张,真是对赦免制度的极大讽刺。

但请注意,宋代的士大夫并不是反对赦免制度本身,而是抗议君主无节制地发布赦免令,抗议那种“不问是非,事事垂直”的赦免。

赦免制度可以“在法治下帮助穷人”

事实上,尽管宋朝皇帝的行为备受争议,但没有一个君主会考虑在最终的宋朝废除赦免制度。即使在今天的西方,所有文明国家都保留了大赦和特赦制度,并将赦免权视为国家元首或最高立法机关的天然特权。显然,赦免制度虽然是“政教之大祸,不可常用”,但有积极意义。

赦免制度起初是仁政的体现,这个“仁政”也可以换成一个现代的概念:“人道主义”。挪威汉学家巴肯干脆将中国传统的赦免制度称为“法律上的仁政制度”,并指出“这种超乎寻常的仁政制度在宋代达到了顶峰”。

宋代赦免制度之所以高度活跃,与宋朝的立国精神密切相关。《宋史》编者认为“宋朝的统治是建立在仁慈的基础上的。”正如苛刻刻薄的秦始皇“凡事依法”,对赦令极为不满。“于是他冲向法律,久久不原谅。”宋代宽大的君王倾向于“对普通的狱犯手下留情,从宽发落”。在这种治国理念下,宽恕会成为君主的优先事项和习惯性选择。

其次,赦免制度可以起到“法治扶贫”的作用。其实宋朝是一个强调法治的朝代。宋人自己说:“韩,为所欲为;唐朝,人和法也是行者;本朝者,奉法者也。”“我的祖先统治世界,无论大小,都听从法律。”似乎和秦朝的“一切靠法”高度相似。但宋人也明白,虽然“一听法令”是一种非常经济的治理方式,但无论立法多么完备,司法多么严格,都可能存在漏洞。这时候往往需要一个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赦免制度来补救。

我给你举个例子。在宋仁宗,开封府向皇帝报告了一个案例:“一个公民冯怀信试图放火,但他的妻子试图阻止他。又有一天,小偷奉命去摘邻居家的水果,拒不服从,反而持刀威胁。妻子害怕了,起诉了丈夫。”根据传统法律,起诉丈夫犯罪的妻子将受到法律制裁。这一法律规定的初衷是维护夫妻的恩情,使接吻具有兼容性和隐蔽性。宋钊·郭利也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法律来裁决,有时候会严重违背情理。如开封府“准法,告夫死,信当日免。”这样的判断完全是有法可依的,但我相信你会觉得很荒谬。仁宗皇帝也这么认为:“这是人吗?”于是,他动了君主的大赦特权,“是诏孕杖刺广南狱城,其妻特放。”

赦免制度的存在也有利于培养人民的善良——虽然在滥用的情况下可能会纵容邪恶。美国汉学家马说:“宋代实行大赦之广,远超中国任何一个朝代。被认为是有效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回馈帝国仁政的手段。”这一论断可以通过宋神宗写的一份赦免书得到证实:“丈夫的赦免是国家的一大恩惠,所以重要的是要清理缺陷,在新的土地上接受它们。”国家发布赦免令的初衷,是给罪犯一个“收拾残局,到新的地方接受”的机会。

宋代赦免制度的设计

当然,赦免制度也有可能被滥用,而且从宋朝的实践来看,确实被滥用了,造成了很多不良后果。但是,如果你以为宋朝的大赦是“不问是非,一切皆纵”,所有罪犯的一切罪行都得到赦免,连杀人放火的大罪都可以免,那你就错了。

实际上,宋朝所谓的“大赦”通常是有限度的。那些因期待大赦而故意犯下的罪行被排除在赦免范围之外。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朝廷赦免,真宗上书:“文若知有赦,乃劫之,今不在原赦之内。”

另外,按照惯例,有些重罪是不在赦免范围内的。比如北宋绍圣年间的一份赦免书上说,“大赦天下。2004年9月5日应少生不知情前,除抢劫、杀人、过失杀人、为被害人打架杀人、十恶不赦、伪造印章、放火等罪名外,其他罪名均无足轻重。你觉知,你不觉知,你定了,你没定。”对于被踢出赦免范围的这部分犯罪,有一个法律术语,叫做“凡是被赦免的都是必然的”或者“凡是被赦免的都不是本来的”。

一般来说,宽恕不能避免的犯罪包括:十大罪、杀人罪、盗窃罪、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如宋太宗即位时,对天下大赦,但赦书上特别写明:“自(太平兴国)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京朝、幕府、府县、郡县官员,其所犯之罪,已除榜分付各州者,不得释放。”即不赦免贪污犯的罪行和刑罚。

当然,“不问是非,事事垂直”的特赦在宋代也有见到,但并不常见。这种特赦必须在赦免书上明确写明“常被赦免者,必被赦免。”如果赦书只注明“万事赦”,就不能按照“常赦者,咸赦之”的原则来执行。

即使“经常被赦免的人用盐赦免”,也不代表那些严重的罪行就可以完全被赦免,只是犯人可以获得减刑。宋代立法规定:“犯法杀人者,不得入道。如果对死者犯下抢劫杀人杀人罪,虽然会赦免,但都应得2000李。杀人的也要搬回老家。”犯抗命杀人罪的人,如果遇到“总是原谅那些无法避免的人”的大赦,可以免于死刑,但必须在两千里之外刺死。杀人犯也必须被强行迁到千里之外的其他地方住在家里,这既是对犯人的惩罚,也是为了防止仇人寻仇,也就是所谓的“迁地避仇”原则。

这样看来,洪迈早前引用的梧州一房客被杀案,应该是赦免过程违反法律的特例。如果严格按照宋代的赦免制度,杀人不眨眼的佃户将被刺死两千里,服刑期满后还要迁居千里之外。哪里有机会回鲁助理的门去招惹?就像《水浒传》中的李悝jy,因为在家乡“杀了一个人,逃了出来”,后来被“赦免”,却只能“住在这江州,再也回不了家”。

如同任何制度一样,赦免制度当然有其利弊,但通过精确的制度设计,人们可以将其弊端降到最低。有了一千年的经验教训,现代国家的大赦和特赦制度无疑应该比宋朝更加完善——这其实是一句正确的废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