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体系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6世纪编纂的《各国法律全集》是近代欧洲法律制度极其重要的来源。此外,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日耳曼法和商人法也对欧洲法律体系的产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2世纪(相传为1135),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一本因战争而遗失了数百年的《国家法律全集》。学者们在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对《国家法全集》进行了考证和注释,形成了欧洲法系最早的“注释法学派”。由于《国家法全集》的内容比当时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都要先进,因此迅速在欧洲大陆掀起了学习和运用罗马法的高潮,史称“罗马法的复兴”,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并称为“欧洲三大思想运动”(因为这三个词的首字母都是R,所以也简称为“3R运动”)。“罗马法复兴”的结果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基本仿照罗马法,进而形成了大陆法系的雏形。

从今天来看,《国家法律全集》的内容基本属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所以民法仍然是整个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在欧洲国家,民法典是规范公民社会私权的基本法,而宪法法典是规范政治国家公权的基本法,两者的重要性相当。相对而言,英美法系也有规范市民社会私权的法律,但大多以单行法和特别法的形式出现,通常没有系统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