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中的中国近代检察史

1906年9月,清政府军部、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和大理院对大理院官制的妥协进行了审查,认为:“远学法德,近仿日本,其官衔以中国旧制为准,也是中外妥协。茶推罐的名字可以追溯到唐朝,它从古代就流传了下来。但是历代都是外官,不是京官。大理在宋代被称为法官。拟将官员改为法官。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也与古制有关,但名称接近台湾谏,拟将总公司改为总检察署;直接把部门换成检察官。”检察官就是以此命名的,沿袭了一个世纪,直到今天也没有改变。在我看来,就检察员的正式称谓而言,沈家本对“检察员”这一称谓的译法,达到了“参考他国法律,体察中国伦理风俗,体察考量”的初衷,创造了人们所期待的“参考古今”的新称谓。

为什么这么说?严格来说,中国近代史上的检察制度诞生于1906年。当时光绪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取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局,每个检察局设一名检察长和一定数量的检察官。检察官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1.起诉刑事案件;

2.受理申诉,进行预审和公开审判;

3.指挥司法警察逮捕罪犯;

4.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5、民间保护舆论;

6、监督预审和公开审判,并纠正其错误;

7.监督判决的执行;

8、查看审判统计等。

这标志着中国大陆现代检察制度的诞生。

问题是,沈家本当时为什么要把直接主管部门的官员改成检察官,而不用其他头衔?那是因为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是不能抛弃的。从社会制度的历史演进和民族文化的自然延续来看,检察机关的本质职能在中国古代皇权监察制度中有着非常明显的监督烙印。据《辞海》解释:“知司,官名。韩设直部,张辅佐丞相举法。从魏晋到唐代,它属于魏延或大理寺,由大使们推着走。到了唐代,还放在皇太子的官家,相当于朝廷的历史。”可见,司事官产生于汉代,主要职责是协助宰相检查官员的不正之风。魏晋时期受魏延委派调查刑事案件。这位官员在唐代的地位相当于副御史。

根据笔者2006年查阅的资料,我国公诉制度的雏形始于公元前8世纪的东周,2006年的公诉制度始于公元前3世纪后期中国统一后的秦朝。当时有“宫内控诉”和“非宫内控诉”之分。秦汉时期有两种诉讼。一种是当事人或亲属向政府举报,类似自诉;另一种是官员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纠错,类似于公诉。建议制度应运而生。

秦汉时期,帝国历史上有一个特殊的机构,叫做“御史馆”,被称为“治官之官”。后汉改“仙台”。魏晋宋时改称“兰台”。梁、陈、北朝称为“御史台”。到了唐代,谏诤制度进一步发展。中央有御史台,御史大夫为主任(也叫大学士)。内部分三个司:台院作为御史台本部,主要负责监督中央官员,弹劾文武官员的犯罪行为;殿,主要负责监督朝臣和朝臣;察院,主要负责监督中央六部和地方郡县的官员。可见,御史的首要职责是纠察文武官员的罪行。如始于唐代的联审制度,凡大案要案,均由大理寺会同刑部尚书、上师丞共同审理,史称“三司判案”,后演变为明清时期的“法三司”。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审查官的职责主要是弹劾,相当于2006年的起诉。据记载,唐开元十四年,设置了一个法院官员,每天在台湾值班,接收诉状,所以开头写当事人或诉讼的名字,在诉状的建议和说明之后播放。可见,玩才是御史的专职。朝廷弹劾的范围很广,从王公贵族、宰相到文武百官、地方豪强,哪里有罪,朝廷弹劾都可以打;弹劾的内容,受贿,玩忽职守,渎职,违反朝廷礼仪等。,都在弹劾之列;弹劾是审查官自己提出来的,还有人去台湾陈述。著名的“趣闻轰炸”就是发出建议接受文件,省略名字和情节,然后打着“趣闻轰炸”的名义。这种方法始于《晋朝御史》中沈约弹劾罗伊的故事,盛行于南北朝,一直延续到唐朝。唐朝开元十四年,文武官员认为这种方法容易出现冤案。所以朝廷规定,受理诉状的御史,不仅要点名奏告,还要核实诉状的真实性,调查相关材料,才能弹劾。一旦提出弹劾,不直接处罚,而是由大理寺和刑部研究处罚(这叫法律推演)。从我查到的资料来看,建议弹劾的最后,一般都写着“请法律出钱,宪法出钱”。所有这些都表明,在中国古代,御史在起诉罪行和推迟对魏、大理或刑罚的审判时,大体上是有分工的。据《童公传》记载,“若御史出了毛病,便要迁延为校尉,使人知其人数。魏延直接向公司提出了建议。到了州县,与另一库分开,御史验事,转司。公司直接过问此事,退回御史。钟诚奏报,延魏克之法。”这清楚地表明,在调查一起刑事案件时,御史、司职和魏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著名检察官王贵武评价说:“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监督制度,中国的御史制度从秦朝到清朝,两千年来从未间断。可以说,它历史悠久,体系完备,沿革清晰,规格详细,特色鲜明,为实现封建政治法律统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世界政治法律史上绝无仅有。”我觉得这个评论是准确的。但由于中国古代文明的封闭性,帝制与其封建官僚一样,陈翔殷如同一颗堕落的种子,无法自然进化为现代检察官。然而,正如法学博士许所说,一个民族的文化是相互紧密联系的。没有中国古代帝王制度文化,现代检察官制度就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支撑。中国近代的检察官制度既不能是西方制度的照搬,也不能是历史的简单回归。作为一种流动的象征性表征,职衔从主管部门的官员到检察官的演变敏锐地反映了社会制度的变迁。

我们来看看20世纪初(晚清)的中国。面对西方和日本列强,清政府派出载泽等五人考察欧洲大陆的宪政情况。看着天上的对手,清朝的使臣们再也不敢嚣张,纷纷要求开启宪政。对于这一切,学贯中西的清朝左侍郎沈家本都了如指掌。他奉命修改大清律,于160年通过。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废除年终、斩首、屠尸、刺青等酷刑,模仿法德立法体例,移植公诉人制度。人们不禁要问,英文“public counsel”的原意是政府律师。直到现在,香港律政司的检控官都是政府大律师。当初沈家本为什么要翻译成检察官?我想,除了上面提到的帝国历史文化的影响,“检察”的词源自古就有监督的意思。这份爱深深影响了沈家本。

先说“检”字。《说文》注:“检,书部也。”段玉裁先生评价说:“书部指书部。”据后汉《祭书》记载,皇室宗谱藏于石室金室,商朝与太常做一次检查交接,题签盖章,这就是“检查”二字的原意。皇家宗谱需要查,诏令法令也需要查,这是事实。秦汉时期,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御史”方法。所谓“御史审事,转官”,就是御史把要弹劾的事项与法规进行比较。如果检查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给主管官员。

先说“查”字。据《说文》记载,先秦时代的“查”字是“复查”的意思。又云:“查,注意深宅。”。什么是深宅?段玉裁评价说:“古人家有四注,东西重叠南北。有厅有屋,是深宅。”所以,许慎“复试”的目的是为了明察秋毫。所谓“一切纤维都是判断和观察”来辨别是非。新书《道术》就是这么说的。

古代“检察”一词的组合始于唐代(618 ~ 907)。《资同治·汤集安纪巴》记载,唐太宗李世民对黄门郎王思说:“国家置中书为根本,中书治案。如果天皇颁布的法律文告有误,就应该在门下反驳。”即由刺史为皇帝起草的圣旨交由部里复验,以反驳圣旨手稿中的错误,可见唐代的“检察”含有监督之意。沈家本在移植西方法律文明成果时,并没有把英语(英美法系)“公诉人”翻译成政府律师,而是翻译成检察官,因为律师制度尚未传入中国,现代“政府”的概念和制度尚未形成。在中国古代,御史、秘书长的官职类似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都是加强法制统一、监督法律实施的产物。于是,沈家本等人于1906年9月20日上奏光绪皇帝,将总司直接改为总检察厅;把负责公司的官员换成检察官。检察官的名字由此而来。

所以沈家本翻译的检察官官说,他不仅考虑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制度,也关注了中国传统官制的演变。从文化渊源上讲,中国封建社会建立的科举制可以看作是检察制度在一定程序上的最原始形式。也可以这样描述,中国现代检察制度是中西文化的结合体,既受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又继承了中国古代文化官制。因此,考察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文化渊源,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和西方现代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