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76条关于放纵风险的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受害人自愿参加某种有风险的文体活动,不能向他人追偿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为之。

法律分析

自我放纵风险是指被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自己会遭受某种风险,但仍然铤而走险,对自己造成损害的情形。世界各国普遍承认自我放纵的危险是行为人免责的一个理由。从概念的表述上,似乎可以直接得出这样的结论:被害人之所以要承担损害后果,是因为其在参与某些冒险活动中的“过错”或者对损害结果的承诺。但事实并非如此。第一,承担风险并不意味着“有错”。冒险行为是否等同于过错,应该看这种活动是否被法律允许。如果受害人一定要冒险通过有无障碍设施的工地,被坠物砸伤,或者在景区内攀爬顶梢摔倒,这些行为显然是法律禁止的,受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后果。但法律并未禁止文体活动等冒险活动,因此不能认为参与此类活动的行为属于受害人,存在过错。

第二,受害者的承诺,在他愿意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并不一定存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协议有效。因此,如果可以将自我放纵的危险视为被害人对结果的接受,则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是接受风险不等于接受结果。风险是指结果的发生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受害人来说,存在接受风险但不接受结果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至120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