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是如何给纳税人减税的?
“房不税物”,房产税在古代也是要征收的。
在汉朝,当刘彻(汉武帝)当皇帝的时候,有一种“钱税”。这个税本来是对现金,也就是所谓的“钱”动产征收的。后来征收范围扩大到包括田地、房屋在内的家庭财产,这应该是封建时代“财产税”的由来。
房产税由来已久。反映古代周朝国家政治的经典《礼记》中有“市井不税”的说法,意思是租用公铺不用交营业税。东汉学者郑玄评论说:“房屋纳税,就是不纳税。”这里的“房屋纳税”可以理解为征收房产税。
东晋出现“估税”,演变为后世的契税。所谓“契税”,原是一种商税,是东晋时期发展起来的。当时规定,所有农田房屋、牛马、奴婢等的交易。应该是承包的,按照合同的成交价格来收(估)税,其中卖方承担3%,买方承担1%。无合同的零散交易实行“零散估算”,税率为4%,由卖方承担。
单一财产税的正式出现是在唐代,其税种被称为“架税”。“货架税”因其征税单位和方法而得名。每套房子有两个房间,根据房子的好坏分为三个档次。上房税2000元,中房税1000元,下房税500元。
后来五代十国时期,后金最年轻的始祖石重贵和周世宗的柴荣先后开征“房税”。
北宋的财产税叫“契钱”,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征收。因为当时交易所使用的契税纸是政府统一印制的,所以取名为“契税”。这就是我国税收名称“契税”的由来。开征之初,是对出售耕地和房屋的对象征收,税率为4%。
南宋建言二年(公元1128),契税改名为“钞房钱”。七年后,即绍兴五年(公元1135),改名为“倒钱”。
南宋的财产税征收相当严格。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十二月,朝廷命各地郡县发布“户帖”,规定凡属老百姓所有的土地、房屋,都要估价征税,并将“户帖”收集起来,贴在门牌上,以备查验,称为“买帖”。
后来因为不好估计农田房的价值,我们就简单的按照农田房的质量分成了几个档次,分别交了1000到30000元不等的房产税。在此基础上,南宋开征“遗产税”。
元代征收的“房租”很接近现代的“财产税”税名。
“轻税入官”,政策减税
中国古代税收繁杂,不同朝代有不同的名称和征收方式,如“役”、“税”、“贡”、“助”、“租”、“庸”、“转”、“捐”、“厘金”等。古代在税收政策上有一些值得称道的地方,会有相应的减免税政策,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恢复和促进生产发展。
减税是古今纳税人的心愿,也是古今通用的惠民政策和做法。减免税等“薄税征收”的做法,是古代统治者一直倡导的“仁政”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古代政府是如何从政策上“薄收税”的呢?
一般来说,新王朝在建国初期,都会实行减税政策,惠民生,恢复生产力。比如隋朝的隋文帝,隋文帝,主张轻奢税收,“轻税”,积极减轻百姓的税收负担。明成祖第二年(公元582年),朝廷在此前减税的基础上,减少了佃农的应缴金额,缩短了役日。然后,废除官卖盐酒制度,停止征收盐酒税。
停止征收盐酒税,就像近代取消农业税一样,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自先秦时期起,盐税收入就成为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盐是生活的必需品。取消盐税和酒税,将惠及千家万户,大大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宋朝建立后,宋太祖赵匡胤下令人民种植桑树和枣树,开垦荒地,并停止征收地租。宋太宗·赵光义即位后,还下令全国减税或免税:“凡州县开放土地,徐岷要求做永久职业的佃户,三岁起租,三岁减三分之一”;同时还取消了工商杂税。
明太祖朱元璋在减税方面也做得很好。明初首先减免营业税,改为“三十税一”。洪武十三年(1380)明文规定,军民结婚祭祀之物,如船、车、丝、布等,不再征税。
从清朝顺治时期开始,很多地方都免除了土地税。在康熙皇帝叶璇(清朝的圣人)统治期间,全国有更多的地方免除了土地税和谷物税。在叶璇执政的60多年间,先后出现了30多次全国普遍豁免、省级轮换豁免和地区豁免。
叶璇在同一家公司,也有一年“天下无税”。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朝廷免除各省钱粮。这个“天下无税”是在乾隆三十五年、四十三年、五十五年实行的。三十年、四十五年、六十年三年,全国各免运粮一次,这在我国税收史上是罕见的。
“与全世界共庆”,临时减税
从古代税收的史料来看,古代人民税收的“痛苦指数”确实很高,尤其是在动乱的年代。考虑到纳税的艰难,古代政府除了上述的政策性减税外,还有很多临时性的减税。
人头税和土地税是古代政府最大的税种,也是最重要的税收减免。一般来说,在灾年,皇帝运气好,重农劝农,鼓励移民的时候,朝廷会在特定的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对象,减免赋税。
在汉代,减免赋税是朝廷经常使用的惠民救荒手段。刘在位的第二年是一个多灾多难的年头。据《汉书·赵迪》记载,当年秋八月,朝廷下诏:“往年多灾,今年蚕麦受伤。不要承担贷款和粮食的责任,也不要让人民交房租。”
在古代,皇帝外出巡逻时通常会减免税收,以使当地人“高兴”并感激皇帝。
据《汉文帝实录》记载,汉文帝刘恒于公元前177年从甘泉“为太元招财”。刘恒在太原呆了10多天。一高兴就“恢复了金阳和中都民的三年租”。意思是晋阳、中都的人免税三年。
在新皇帝登基这样重要的“喜庆”日子里,皇帝和皇后过生日,立太子,现在又庆大象,朝廷在大赦天下的同时,还动不动就减免赋税,实现“普天同庆”。据《后汉书》祭祀记载,建武三十二年(公元56年)四月,东汉皇帝刘秀(光武帝)时,改“建武中原”元年,博、、宛三地赦免,不必上交当年租来的粮食和牲畜草料。
汉代的“赈灾”和“普庆”等临时性税收减免办法,直到清末仍在实行,并影响到现代税收管理。
“纵观全局”,古代税务稽查
偷税漏税在现代时有发生,在古代也很普遍,因此在古代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隋朝初期,减税力度很大。隋文帝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税务大检查,称为“观大局”。所谓“大缆”,就是大检查;“貌读”,即实地核查户籍,以严令杜绝漏税漏税。
唐朝征收的“搁置税”,对于那些拥有多处房产的家庭来说,是非常沉重的,缴纳的税款往往是数百元。因此,不时有人铤而走险,代扣代缴、少报代缴税款。法院为此颁布了税收政策。谁要是敢把一个不报的人藏起来,那就是“六十岁”。为了及时查出偷税漏税,政策出台了奖励办法,举报人可获得50元的“奖金”。
唐朝的这种“赏赐政策”不是唐朝首创的,而是汉武帝刘彻发明的。
刘彻开征“金钱税”后,颁布了“通告令”,其中心意思是以物质奖励的形式鼓励人们举报逃税行为。经核实,举报人的财产有一半归举报人所有,也就是《汉武帝史记》中所说的“让百姓辞职的,就同其一半”。
《死亡通知书》可以说是中国税收史上最早明确记载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宋朝规定,土地税逾期不交,按欠税处理。从实际征收情况来看,宋代尤其是南宋时期偷税漏税较为严重。当时民间处理税收的方式是双方私下交易契约,不向政府申报纳税,被称为“白契”现象。
针对“白契”现象,南宋还进行了一次税收大检查,称为“含白契”。在总检查中,要求公民自行申报税款,不报或逃税者将被没收其所逃财产总价的三分之一。
同样,元朝严惩逃税者。比如商税,元政府规定,谁隐瞒税收,一半材料都不是官方的。一旦发现小偷,“违者五十。”
同样,为了鼓励举报人,将没收财产的50%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