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历史遗留问题

大型国企山东铝业的工人们最近担心得睡不着觉,目前工厂正在进行房改。本来职工们是盼星星盼月亮,盼着房改,盼着自己住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房子拿到房产证,真正拥有自己的房子,但是房改政策彻底把职工们打入了十八层地狱。工厂其实是想把工人福利集资房收回来重新变成出租屋,甚至把当年的集资款变成房屋折旧费的抵扣。工人又要花钱租自己的房子,附加的条款很多。

工厂分配给工人的宿舍,从53年前开始就没有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过改革。90年代初工人集资建房,厂方说工人拥有90%的股份。但1994年房改时,该厂并未向职工出售公房进行房改。2000年左右,工厂再次集资建房。当时说是工人占95%产权,980元每平米(当时周边房价1080,房子几乎完全按市场价购买,提前集资交钱,没有完全产权,不划算,但是因为住在厂里方便,大家还是愿意的。)

山东铝业是一个跨越半个多世纪的老厂。很多工人三代同堂,他们的兄弟姐妹都是这个厂的员工。除了这套集资房,他们从未享受过公司的任何货币性住房补贴。只是因为觉得自己有房子,所以几乎没有人买房。如果现在的房子不再是他们自己的,那对于工人来说几乎就是一场灾难。周围的房子在飙升,工人的房子在贬值。以1992年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计算,现在按这个价格扣除折旧费用后返还给工人。其实他们还是觉得这些年职工住房很划算,在文件里公然写:住用几乎免费。

不给工人办房产证,还说房子归工厂。以工人集资作为一次性租金,工人一夜之间从户主变成了租客。以他们一千多块钱的月薪,在房价飞涨的今天,再买房几乎是不可能的。工厂允许有困难的用户申请政府廉租房补贴,1万多个原本拥有房屋的工薪家庭因此“廉租房”。

工人们差点炸了锅,厂里的几套房子已经参加了上次房改,变成了私有,而这部分没有房改的房子因为厂领导的不作为,至今没有改变,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现在工厂趁着国家第二轮房改政策,打着廉租房的旗号,实际上是在剥夺被侵吞工人的财产,重新获利。

这一次,几乎所有人都在为房改政策呐喊,就连厂里那些摇摇欲坠的危房也幸免于难。工人的房子被拆了,然后按照经济适用房购买。如果搬回来,原面积价格从800元涨到1.550元每平方米,超出面积价格从2200元涨到2600元。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居民大多是靠退休金生活的老员工。这次涨价,最小的房子要20万,但是职工拆了房子也买不起回来。只有领导买得起。

山东铝业污染严重,新房没有房产证,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即便如此,工人们还是愿意有一个稳定的住处。更令人气愤的是,按照国家规定,在拆迁期间,山东铝厂应该提供一些简易回迁房作为盖楼期间的过渡用房。如果不想住,山东铝业会提供300-400元的租房补贴。没想到,愿意住过渡房的,还要自己给公司200块钱,没有任何补贴就不想住了!工人认为这是强盗拆迁。

房改风暴甚至波及到青岛分公司,上世纪90年代初进驻青岛的工人们,如今面临着被赶出家门的危险。因为分厂经过几次改制合资,有的停产有的即将搬迁,当年进驻的员工有的已经退休,有的已经转岗,有的正在待岗。最近也通知他们马上搬出去,理由是他们已经不是我们厂的员工了。要知道,当年这些房子的分配都是福利性质的,全国各地都已经通过公房卖房改了。正是因为工厂不作为,不关心工人,所以房改进行得不彻底。现在房价飞涨,青岛房价过万。工厂为什么要收回人家住了半辈子的房子?太没人性了。公房作为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本质上是根据国家对职工的福利分房政策取得的房屋使用权,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房制度的体现。获得这一权利的条件必须是为国家或单位服务一定年限,分配住房面积与服务年限、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多少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职工虽然住公房,但本质是从国家或单位获取利益;

这些在山东铝业、青铝工作了几十年甚至一代人的员工,他们的全部家当和户口都在这套房子里。多年来,作为有房职工,没有享受过任何其他住房补贴,集资建房。青铝房屋已改制,单位从未给员工任何安置方案。在房价飞涨的今天,房子被收回。如何安排这些祖祖辈辈生活在山东青岛的工人,他们会因为对单位的依赖和信任而居无定所。

根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可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根据《公有住房租赁权转让暂行办法》,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公有住房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他人(包括产权单位)不得任意剥夺,甚至可以作为遗产处分。随着房改的加剧,很多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作为独立财产转让,公房租赁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国家或单位给予的利益,通过房改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不能排除公房出租权具有一定的私有财产权性质,产权单位不能任意剥夺。

这几年来,山东铝业公司的一些老工人和职工代表不断上访、被抓,一些工人抱着必死的信念准备和工厂斗争到底。百年老厂,面对房改带来的好处,真的连一点胸怀和仁心都没有吗?

参考内容:法律界的法律网站是V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