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中国需要复兴吗?
编者按:针对刘峻宁“中国,你需要复兴”的呐喊,秋枫先生指出,中国更需要的不是“人的解放”和启蒙的重建,而是道德和社会的重建。虽然两者的共同理解是恢复和复兴社会文化传统,推动和呼唤中国精神的变革,但他们的分歧构成了“中国需要复兴吗?”。在这期特刊中,秋枫先生的另一篇文章深入阐述了他的观点,令人振奋,颇有启发。请读者注意。崔卫平的《我们的尊严在于价值理想》介绍了启蒙运动的思想资源,阐述了君宁先生提出的“个人至上”的命题。她恰如其分地指出:“任何关于个人尊严和自由的理论,其实都是社会理论,不仅仅是关于个人,而是关于如何在社会生活中维护个人自由的理论。”但我有点惊讶地发现,她的文章很少关注社会,几乎全是讨论个人。她呼唤文化现代性和审美现代性,而在她看来,现代性的核心内涵是每个人都引导自己,自己创造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她还呼吁锻造和刷新人性。当然,锻造的主体还是理性自足的个体。这是一套关于现代性的标准辩论,是在中国盛行了近百年的启蒙话语。但我一直质疑这种话语在中国的相关性,这也是我质疑“中华复兴”命题,提出中国需要的是道德重建和社会建设的依据。当然,要支持这一判断,我们需要探讨如何理解人的本质、理性的本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人存在的意义及其尊严等最深刻的哲学和伦理问题,这就是文艺复兴及其精神的直接继承者——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迷信复兴致力于发现人类,随后的启蒙运动是人类脱离自身的不成熟状态,其主要手段就是康德所说的“有勇气使用自己的理性”。换句话说,每个人都用自己的理性和自我引导,自己创造人生的价值和意义。所以从18世纪开始的启蒙运动,长期以来被称为“理性的时代”,也是一个个人主义的时代。然而,越来越多的思想史家意识到,中世纪,从11世纪算起,也是一个理性的时代,一个发现人的时代,一个古典文化复兴的时代。从19年底开始,以阿克顿爵士为代表的严肃历史学家不再谈论所谓的“中世纪的黑暗”。事实上,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代表了理性精神,使古典哲学复活。美国伟大的法律史学家波尔曼的研究表明,现代西方法律传统是由教皇格列高利七世于1075年开创的,而现代宪政则是在英国中世纪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说,构成现代性核心因素的思维方式、法律和政体,是植根于中世纪的,而不是近代启蒙哲学从理性的天堂扔给世界的大馅饼。诚然,中世纪有黑暗的一面;但这样的评论同样适用于现代的“现代性”。如果我们能够意识到中世纪的另一面,我们或许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对自负的现代性和夸张的启蒙话语保持清醒。现在可以越来越清楚地看到,欧洲启蒙运动的话语从一开始就是自负和夸张的:它把它之前的中世纪描述为黑暗,但它带来了个人的解放,也创造了另一种黑暗或黑暗的可能性。启蒙哲学同时是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古典和中世纪哲学认为,人作为一个整体存在于一个有序的宇宙中,宇宙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他的目的是真善美。在启蒙哲学中,人成为一个自足的实体,他是宇宙的起源。个体具有双重属性:他的驱动力是无止境的物欲,如自我保存或征服他人,这是人的本质特征。但同时,人具有无限的完美理性,能够看到实现上述欲望的手段。所以,近代以来,人们成为一种善于理性利益计算的“经济人”,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倾向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从笛卡尔、莱布尼茨到法国启蒙运动,一代又一代的现代哲学家都是从这个原子个体出发,用逻辑演绎来构建一切形式的社会共同体。古典和中世纪哲学认为,社会共同体形式如家庭、职业团体、城邦等。从小到大都是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自然产生的,这就使人趋于完美。到了启蒙哲学,这些东西都成了个人意志的产物,甚至家庭都是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兽欲,通过契约来构建的。在康德看来,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想要终身占有对方的性功能的结合”,婚姻和家庭没有任何社会或文化价值。今天的经济学家用市场交换原理来分析爱情和婚姻,是这个逻辑的自然延伸。这种原子个体通过自由选择来构建社会的思想被哈耶克恰如其分地称为“建构主义理性主义”。启蒙哲学家认为,只有通过个体契约有意识地构建的社会,才是最适合人性的社会。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人完全可以按照理性的设计达到完美。这个概念直接关系到国家控制、计划体制以及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的各种乌托邦。至于一切道德、信仰、社会组织等制度,也都是人们通过契约构建的。现存的道德、信仰、社会组织等传统体系,必须在启蒙哲学家组成的理性法庭上接受审判。如果他们不能通过理性的考验,他们应该被摧毁。启蒙哲学家进一步承诺,在这个废墟上,可以按照理性塑造新人,通过这些新人的意识结构,可以形成新的道德、新文化、新的信仰和新的社会组织形式。这种信念从法国大革命一路传到中国,形成新文化运动,一直延续至今,改造人性成为无数仁人志士的理想。可以说,启蒙哲学为了摆脱所谓的“不成熟状态”,不惜驱逐上帝,人自己却成了上帝。人类主宰自然和社会的唯一资格是拥有自然理性。启蒙运动的原因是单一而单薄的。按照从亚里士多德到托马斯·阿奎那的传统,人的理性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所以非常珍贵;但是人的自然理性必须依靠经验。另一方面,理性是有限的,启蒙和习惯对人的存在同样重要。启蒙哲学只承认个人的自然理性,而抛弃经验。真理和智慧只有通过个人的自然理性才能获得。人成为神,理性面前人人平等,为大众民主制度开辟了道路。以智慧的名义统治少数人不再是正当的。然而,这一论点也为绝对绝对主义铺平了道路:时任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认为,既然每个人都只有自然理性,那么国王就可以像法官一样亲自审理案件,他可以不经国会同意随意修改法律。以赛亚·伯林“积极自由”的可怕政治后果可能只存在于后启蒙时代。因为,如果人的理性是平等的,意志就会从后门溜进来,意志坚强的个人或群体就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性改造世界和人类。法律只是强者的意志,可能是独裁的个人,也可能是某个集团,也可能是大众。启蒙运动之后,每个人似乎都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但是,如果统治和法律只是意志的问题,无论是善还是恶,那么法治和宪政就失去了基础。当然,我不会像启蒙者描述中世纪那样描述启蒙运动。启蒙真正把人从束缚中解放出来,释放了创造力。但这并不是启蒙运动的唯一结果。启蒙运动还用一种偏见取代了另一种偏见:它创造了一种理性的迷信和对个人欲望的随机认同。当中国人呼唤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时候,我们真的需要深入思考启蒙运动的另一个后果。个人尊严不在个人。从胡适到,再到殷,直到今天,这种激进的启蒙传统一直在中国传承着。因为他们敏锐地意识到个人所遭受的压迫和普遍自由,他们的本能反应是解放个人。当然,他们并没有否认道德、信仰和社会的价值,但他们的讨论中有一个奇怪的两阶段解决方案:一是摧毁旧的政治、道德、信仰和传统,把个人从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新人,享有纯粹的自由和至高无上的尊严;然后新来者可以自由地制定新道德、新文化和新制度,产生新权威,享受新生活。然而,已故美国学者爱德华·席尔斯(Edward Schiers)曾精辟地指出,任何推倒传统重新开始的努力都只会导致一片废墟,不可能成功地重新开始。近百年来,主流知识分子一直致力于彻底推翻的工作。每当他们遇到重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挫折时,他们的本能反应是更彻底地解放个人。然后,中国的文化、道德、社会等领域进入了被分片启蒙的困境,新的道德却回不来。正是这种状态,让中国很多人义无反顾地成为物质和权力拜物教的追随者,不再承认世界上有对有错,有对有错。虽然中国离现代化还很远,但社会上明显充满了现代性的两种典型精神症状:物质主义和由此引发的虚无主义。要建立人的尊严,也就是要对付这种物质主义和虚无主义,当代中国确实需要一种精神上的变革。但是,继续解放个人,让每个人更绝对地为自己立法,似乎是相反的。因为,在没有“元规则”的前提下,每个人都为自己立法,结果必然是个体的兽欲释放得更加猛烈。个人的尊严需要在超越动物存在的层面上,即在人类的社会和道德存在中找到。当人们沦为孤立的个体时,就没有尊严可言。人的尊严必须反映在与他人和各种社区的关系中。因为人被还原为欲望的实体,霍布斯说,人的尊严和自由只存在于法律无法控制的地方。所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只存在于自然状态,即每个人都与每个人交战的状态。这样的尊严和自由是狼的自由,对人来说当然毫无意义。这种霍布斯式的尊严悖论表明,罗宾逊的国家与人的尊严无关。因此,重申人的价值尊严的希望,不是继续解放被孤立的个体,让他的欲望更加不受阻碍地放纵,而是通过某种道德重建和社会建设运动,让个体学会与他人共处,即积极参与他所依赖的文化、道德和社会。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会发现自己和他人的价值和尊严。所以需要有一套让个体有尊严地合作的规则,也就是让个体保持尊严的道德规范、法律规则、商业惯例、文化习俗等等。当代中国需要的精神变革,是让每个人都有能力在与他人的互动中生成这样的规则。这种能力在一个空无一物的个体中是找不到的,因为这个自称主权的个体排除了他人的存在;因为形成规则所需的理性远远超过个人自然理性的潜力;因为,正如博弈论揭示的那样,纯利己的理性计算无法形成合作规则。自由人只能在元规则下的互动中生成趋向自由和尊严的规则。在这方面,另一种启蒙传统可以给我们提供足够的启示。另一种启蒙传统说到启蒙运动,人们马上会想到巴黎的“启蒙哲学家”以及由此演变而来的欧洲理性主义传统。然而,启蒙运动的真正发源地是英国,法国启蒙运动是一个“落后”国家的知识分子对前者的成功所做的激进解释——这样的解释对于同样处于落后状态的中国知识分子来说一直是致命的。但从199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关注西方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另一种传统,即哈耶克的“英国自由主义”,这种传统是建立在英国普通法传统基础上的。这种启蒙传统强调个人自然理性的有限性。16年末和17年初的普通法法学家爱德华·库克爵士精辟地阐述了这一点。他反对詹姆斯国王绝对君主制的论点是,普通法是无数代法官司法“技术理性”的完美成就,高于任何个人的理性。因此,没有人有资格或有能力改变普通法——即使是国王或国会。由此,他得出了宪政的根本原则:国王必须服从法律。以此类推,国王或国会无权改变道德,无权干预文化,无权干预社会,无权控制市场。因为所有这些制度所包含的智慧是国王或议会成员不可能完全理性理解的,它们属于并且只属于相应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集中表现为苏格兰道德哲学的英国启蒙运动继承了这一普通法理性传统。正如哈耶克所说,英国的个人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从社会的角度去理解人。个体的存在依赖于许多个体无法理解的正当行为规则,但最终帮助个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人是首先遵守规则的动物,因为这些正当行为的规则包含了无数人的智慧。当然,规则不是神圣的,人们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和不断的互动来创造新的正当行为规则。但这种创新只是在传统的边缘进行。道德、法律、文化、社会组织不可能是绝对完美的,但借助于人们在其中的努力,可以由差变好,这也是个体自由扩张的过程。换句话说,个人在道德、法律、文化和社会的现有框架内通过边际创新寻求自由,不可能将其分为先解放后重建两个阶段。自由是与人的自我驯化和相互驯化同步的。在这个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是“元规则”。没有元规则,人与人的互动就无法进行。它们为人类的行为设定了客观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表现为法律、现有的伦理规范,或者习俗和惯例,以及法律。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也不是完美的,但是遵循这些规则,我们可以在每个人的创造力的帮助下,与他人合作,产生新的规则来扩展我们的自由。正是那些元规则向个体传递了超越个体短视的持久价值,比如善,而这些先验价值赋予了个体行为意义——意义不是个体自我生成的。所以,个体的自由和尊严,不是为了逃避他人,不是为了在丛林中把他人当成敌人,不是为了把文化、道德、社会当成实现私利的纯粹工具。社会性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特征。道德、文化、社会是人的本质。只有在具体的道德、文化和社会中,人们才有资格和必要谈论自由和尊严。自由并不意味着解放,而是意味着人在规则之下却能不断创新规则。人生活在社会中却能改善社会。自由呈现为一个逐渐扩展的过程,而不是一种终极状态。人类尊严反映在这种对自由的明智追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