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的规定

第一条为处理历史遗留的私房违法问题,制止私房违法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颁布实施前,即1999年3月5日前,违法违规建造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者原农村土地红线以外的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私有房屋的;

(二)原村民未经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私有房屋的;

(三)原村民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外建造的私有房屋;

(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楼原则建造的私有房屋;

(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非原村民单独或者合作建造的私有房屋。

本规定所称原村民,是指截至6月1993+10月1日在特区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在本村参与劳务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规定所称一楼一户,是指截至1993 65438+10月1日在特区公安机关登记注册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分红的户籍单位。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辖区内违法私房的查处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违章私房问题;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私房的处理;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私房。第四条下列非法私有房屋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土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者原农村土地红线以外的其他土地的。

前款未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非法私房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村民在原农村土地红线内修建的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且不超过四层的原则,免予处罚,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产权。建设方申请补办产权确认手续时,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免交土地价款。

(二)原农村土地红线内原村民建设的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或者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确认产权。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确认产权时,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免交土地价款。

(三)原农村土地红线范围内原村民建设的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超过600平方米或者超过七层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50元以上100元罚款,确认产权。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确认产权时,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免交土地价款。

(四)原村民在原农村土地红线内违反一户一楼原则搭建的多层部分违法私房,免于处罚,产权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建设方申请补办产权确认手续时,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按现行地价核减75%。

(五)原村民未经县、镇政府批准,在原农村土地红线内违反一户一栋原则建设多栋违法私房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100元罚款,以确认产权。申请确认产权时,建设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核减75%。

(六)非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的违法私房,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确认产权。申请确认产权时,建设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核减75%。

(七)原村民和非原村民建造的违法私房,按各自份额分别处理。第六条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违法私房,应当在产权确认时办理征地手续,政府不再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