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历史回顾

2011 7月1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进行国家层面试点。这是继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后,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这是一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民心工程,意味着中国每个人的千年夙愿将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一原则与中央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总方针是一致的,并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强调“灵活性”。其基本特征可进一步概括如下:

首先是广覆盖、保基本、建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应当与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国家和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所谓“保基本”,就是当前的重点是建立覆盖全民的制度,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先解决“从零开始”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再依次解决“由低到高”的问题。从基本养老金的概念也可以看出,政府提供一个基本保障,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不能太高。在现有的国情下,要实现广覆盖,只能是保证财政投入可持续性的基本保障。客观地说,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相对于我国目前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比较低的。但在当前区域发展不平衡、中西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障标准可以将更多的城镇居民纳入养老保障体系,也是实现养老保障“广覆盖”和“可持续”的必然选择。

第二,自愿参与,重激励,灵活多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政府主导和自愿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制度规定,人民群众要坚持自愿参保,不搞强制命令,而是注重运用财政补贴,通过激励和引导,吸引更多居民参保,扩大覆盖面。缴费标准有多级,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制度鼓励多缴多得,权利义务对应。

第三,政府推,居民推,* * *担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与自愿相结合,个人(家庭)与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义务相对应。在新体制的初始阶段,政府责任必须首先到位。

政府的投资责任体现在“进口”和“出口”两个方面。“补充入口”即在参保缴费过程中,对城镇居民给予财政补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标准者,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政府支付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补出口”即在养老待遇支付方面给予财政补贴,政府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建立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件利国利民、促进社会和谐的好事。但是,把好事做好并不容易,相关制度建设任重道远。需要关注和妥善解决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一直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因其“碎片化”格局而饱受诟病:城乡之间、企事业单位之间适用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地区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不仅造成保障水平的不公平,而且将我国整体劳动力市场分割成许多区块,制约了劳动力的有序、有效、合理流动,无法满足我国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快速流动和不断重新优化的基本要求。虽然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但并没有解决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下,政府官员、事业单位干部、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孤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待遇差距的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个制度的困境,就无法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毕竟不同制度在养老金待遇标准上差距巨大。作为一项二次分配的公共政策,如果仅仅因为制度的分割而固化甚至加重人与人之间在社保待遇上的差距和不公,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与社会保障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

二是强化制度激励,尽快从“全系统覆盖”走向“全人群覆盖”。与通常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不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自愿的,因此制度的激励尤为关键。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对某些年龄段的引导和鼓励。按照现行政策,缴费15,年满60周岁后,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没有体现参保年限的差异,可能导致16岁至40岁的年轻人,尤其是35岁以下的居民不愿意尽快参保。二是缴费补贴要充分体现多缴多得。如果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统一标准对缴费档次进行补贴,会导致大部分人选择“从低”的缴费标准。例如,重庆市新农保调查显示,2010年,新农保参保人员五个缴费档次的结构为:100元为93.18%,200元为3.13%,400元为1%,600元为0.55%,900元为0.55%。第三,60岁以上老人在子女投保的前提下,不交保险。在城镇居民复杂的家庭结构下操作不便,还会导致孩子第一次低标准投保甚至之后无法续保的情况,影响保单的效率和连续性。有鉴于此,各地在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着眼于尽快从“制度全覆盖”走向“人群全覆盖”。建立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件利国利民、促进社会和谐的好事。但是,把好事做好并不容易,相关制度建设任重道远。在自保原则下,要进一步强化激励,实现全覆盖。

三是确保融资足额到位。2011 1 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政府给予补贴。中国社保基金空缺超万亿,随着人口结构的进一步老龄化,缺口还会继续扩大。扩大养老保险惠民覆盖面,意味着社保基金未来将面临更大压力。

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养老金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比)已降至50%以下,比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低约15%。考虑到要逐步提高养老水平,养老基金压力会进一步收紧。同时,提高养老金支付水平受到缴费率的制约。目前,我国的社保缴费率已经在全球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五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缴费总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部分地区甚至达到50%,这意味着养老金支付开辟新来源的空间已经不大。如何为养老金账户“补血”,扩大养老基金来源,成为各级政府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挑战。

四是处理系统之间的衔接和转换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导致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参保积极性不高,甚至退保。为此,国家做了很多努力,专门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比如2009年6月5438+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如何衔接和转换城乡三大养老体系需要深入研究,并提出积极稳妥的具体措施。总体而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上与新农保基本一致,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这就为各项制度的衔接和整合预留了“接口”,未来有条件时可以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一些地区按照这一模式进行了开拓性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实践经验。比如,Xi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核销”的原则,探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具体设计如下:农村居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因征地等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已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县可直接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县,待该区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后处理,转入参加新农保的个人账户暂予封存。

已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从个人账户迁入城镇的次月起停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在享受迁入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转入个人账户。

第五,确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尤为重要。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是一个“实账”,可以理解为政府主导的强制储蓄计划,形成资金沉淀。事实上,学术界对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按照制度,无论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还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都只能存在银行,用国债购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一年半,实现了全国24%的覆盖,参保人数达到6543.8+0.3亿人,个人账户资金累计387亿元。未来随着覆盖面的扩大,沉淀资金的累积量势必会更大,资金的保值增值压力也会更大。这部分资金纳入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相对规范,比较安全。但只按一年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资金效益不高。

特别是CPI一直高位运行,实际上造成了养老储蓄基金在实际利率为负的背景下被减损。根据相关测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收益率不到2%,而2005年以来的加权通胀率为2.22%,这意味着养老保险基金不仅没有按照制度要求实现保值增值,反而处于缩水状态。

显然,如果没有很好的保值增值方式,个人账户积累的大量资金将成为社保体系的负担。因此,研究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方法,制定合理有效的投资渠道和投资管理模式,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如发行专项社会保障债券),解决基金管理运营水平低、基金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总之,随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国全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总体框架已经形成,一个伟大的规划已经绘就。在开展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中,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制度的细节设计,抓好落实。中央政府应着眼未来,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促进全民社会养老保障公平、普惠、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