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高中历史必修课1,总结中国古代中央官制、地方制度、监察制度、选官制度的演变。

一、秦汉时期的中央控制——三公九臣制

这三名官员是总理(最高行政长官),帝国顾问(最高行政督察)和邱(最高军事长官),他们负责行政,监督和军事事务。九卿是中央政府各部门的长官:冯常为九卿之首,主管祠堂礼仪和文化教育;掌管宫门守卫的大夫,是素未的侍从;魏为宫门卫官;仆从掌管皇帝的车马,也掌管全国的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克分管民族事务和就业;完颜政专门研究王室事务;治粟内史的职责是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管山海池塘的税收和政府的手工业制造,供给皇室。汉武帝为了加强皇权,削弱宰相的权力,建立中朝制度,选择了一批级别较低的朝廷人员参与朝政。

汉朝称帝后,傅(武帝时太尉改名)、大(武帝时御医改名)、宰相(悼帝时大司徒改名)的权力进一步削弱。尚书的权力扩大了,尚书被任命为主任,有五个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构称台,设1大臣6人,掌管三公、官、民、客、石官2000人、中督官6个曹操的,分割或取代了九轻的部分职权。从东汉到魏晋,中央政务逐渐由三公转移到三省,行政事务逐渐由九卿转移到六部。

二、隋唐中央官制——三省六部制

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由中书省决定,厦门省审核,皇帝批准,再由尚书省执行。六个部门是尚书省直接管辖的行政部门。吏部(官僚人事任命)、礼部(国考、外交礼仪和国家仪式制度)、户部(民事户籍经济)、刑事部(法律和刑法的实施)、工部(建设)和兵部(军事)。

第三,宋元时期的中央官制——

宗申元丰前后,宋代的中央机构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之前还有三省六部,只是名存实亡。以“同书下议和”为真丞相,以政事为副部长,时时以行政;再加上设立枢密院掌管军事,交通司、铁盐司、支出司三司掌管财政,形成了行政、军事、财政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被大大削弱。六个部的权力也因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而受到侵蚀。如吏部,权属考官东院、内廷、考官西院、三等院;住房部,属于第三司;礼部属于礼仪之院;兵部,权力属于枢密院;审判法庭所属的刑部纠察北京的刑事监部;工业部,建案权第三司。九殿五狱的部分殿狱权力交接也有类似情况。五年(1082),宗申元丰进行中央官制改革,取消三司及一切杂署,基本恢复到唐朝三省六部的格局。与唐代不同的是,尚书射左仆、门下侍郎担任侍郎,尚书射右仆、中书侍郎担任中书侍郎,是宰相(后改称左右丞相)的职位。此外,枢密院职位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体制将唐宋三省改为一省——中书省,中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六部。

四、明代中央官制——内阁学士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丞相制,废中书省,独揽大权。但由于政务繁忙,明成祖即位后,派解缙、胡光、杨蓉三人到午门参与维护,称为“内阁”。仁宗年间,杨士奇和杨蓉被任命为盖华堂和神参堂的大学士,增加了他们的权力。明朝世宗年间,盖华殿改为中继殿,神审殿为建极殿。大学士的地位列在六大臣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朝内阁虽然没有宰相之名,但是有宰相的权力。

第五,清朝中央官制——军部

兵部的设立是清朝中央机构的一次重大变革,标志着清朝中央集权君主制发展到了顶点。军部创建于雍正七年(1729)。原名“军机室”,后改称“办理军部”。乾隆以后,省去了“办理”二字,干脆就叫“军部”。军部本来是为了处理军事事务而设立的,但是因为方便发挥君主专制,一旦出现就被皇帝查封,不仅永久而且还扩大了权威。军事部门的官员是军事部长,俗称“大军机”,而军机张静,俗称“小军机”。军机大臣是皇帝专门从满人、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中选拔的,有的是由军机大臣张静提拔的。军务大臣的称呼是“军部行走”或“军务大臣行走”。所谓“行者”,就是按价值做事。军事部长没有配额。军部刚开始是三个人组建,后来增加到四五个人到八九个人,最多到十一个人。在军用飞机张静之初,没有配额。嘉庆初年,满汉张静16人,* * 32人。满汉张静分两班值班,每班八人。张静这一军机的任命,要么被称为“军官的军机走在地上”,要么被称为“张静走在地上”。

中国古代地方制度

秦汉时期的县制。后来到了汉末,变成了州、郡、县三级。

宋朝统一中原后,地方行政机构除了从中央收编军权外,采取分而治之,成为路-府、州、军、狱-县三个行政区。鲁以水陆交通使为长官,还安插了和平使、狱使和普通使,并分军政、刑、市一级和盐铁专卖,恢复了秦汉以来分权治理的局面。郡县制沿袭唐朝。军队原来是五代的军区,后来因为也管民政,变成了行政区,还保留了旧名。大多数监狱都设在工矿区,以加强对矿产开发的管理。北宋朝廷为了进一步控制地方政府,经常派遣在京城任职的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政令,官衔为知府、知府、知府。同时规定所有政令都要有总判的会签,总判可以随时报朝廷。结果各级官员被层层牵制,一切服从朝廷。地方没有主动性,机构臃肿,行政开支猛增。隋唐时期县以下行政机构以村为单位,北宋时期一度实行保甲制度,但因新旧党争而过时。

元代的“行省制”。后世基本沿袭了这一制度。

监督系统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督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建立的制度。监督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令的统一,参与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是我国古代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主要职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很早。战国时期,掌管文史的御史具有明显的监督职能。秦朝开始形成制度,之后成为历代重要的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体系逐渐完善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的中央集权,建立了监察制度。中央政府设立御史,等级为三级,以第二宰相、御史室为其官职,掌握天下文书,监管天下。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到郡县,称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郡县的一切工作。

汉承秦制,但比秦制更严。西汉时,中央政府仍设置御史为行政长官,御史为副职,兼任皇帝机要秘书、中央监察等职务。地方上,西汉初年废除御史,宰相随时任命“丞相史”刺向各州。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地区,称为州部。各国务院设1人专职督察员,以“六问”督导国务院下属各县。丞相府设直署,丞相管不法。如果法院官员向医生提出抗议,并为此事增加了一名官员,他有权监督这一非法行为。县一级,有杜佑,代表府尹,督县乡。当宣帝被宣布为皇帝时,他将担任朝廷的顾问,负责法律文件,并有权判断监狱是对还是错。由于使命特殊,傅的御史、图书管理御史、军监御史、绣衣御史(又称绣衣指点)等。,分别行使建议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医改名大司空,御府改为御史台,御史中丞负责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仙台,仍由御史台中丞统领,但权限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划归少府,实际上是最高专门监察机关。它与掌管朝廷通讯的重要尚书台并称为“三站”。东汉帝国,掌纠察;管理书籍,建议历史,检查可疑的监狱。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测区域,包括1个李思(直辖市)和12个邦。李思有1名军官,他们的地位非常突出。出席会议时与尚书台、时宇中丞平起平坐,绰号“三独坐”。一名来自李思的上尉负责监督除三公以外的法院官员以及在首都郡附近违反法律的人。每个州都有1的秘书处来监督当地的政治局势,接受案件和评估官员。由于权责混杂,刺史逐渐成为县以上的一级地方长官,失去了监督作用,于是改名为州牧,州也由监督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督体系基本崩溃。

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政权基本分裂。各朝代监察机构名称不同,但制度与汉代相同,有所变化。魏晋时期,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皇帝直接控制的国家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时期,后周的御史台(又称南台)和立宪台仍由禁军统帅钟诚把持,北魏称为禁军上尉。由于监察长的权力越来越大,已经有了防止监察官员违法失职的规定。如果诸侯犯罪,在建议中不改正,就要罢官。魏晋以后,为了防止监察机关徇私舞弊,充分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士大夫不得为御史之官。晋代以后,御史钟诚设置了殿中御史、校中御史、监运御史等职。,并划分了内部和外部监督的权力。此时,当地不再有固定的监察机构,朝廷不时派出巡察监督地方官员。此外,这一时期还形成了“听风奏事”的制度。

隋唐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首席御史钟诚改为时宇大夫,并任命两人为助理。改校对建议为监控建议,***12人,负责外出检查。隋朝的监察制度在唐代得到发展,监察机构更加完备。唐朝初年,中央政府设立了御史台,由郑三品御史博士主管,郑三品御史两人辅助。御史台叫仙台,大夫叫大司宪。武则天在位的时候,把御史台改成了左有苏,右有。中宗之后,它被改为左右建议平台。御史台的职能是“掌管国家的刑事宪法和法律的法令,以匡正时局”(《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面有三个院子:①院子,属于御史台,“掌正数百人,狱推官司”;(2)殿,属于朝廷历史,“举行殿礼”;(3)隶属于御史的察院,“察掌百卫,巡郡县,纠狱,清理朝臣”(同上)。唐初将全国划分为10个监区,称为10路(后增加为15路),每路设1人(先后称为历史巡察、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去巡视检查他们的郡县。到了唐代,监察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御史台享有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

唐代谏官制度也趋于完善。谏官的设置自秦汉以来就有,但在魏晋南北朝有较大发展。到了唐代,中央实行三省制,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纠正政治得失,以谏为己任。门下有散骑侍从,谏大夫,补缺,拾舍利(其中右补缺,右拾舍利划归中书省),赐中层职。凡是违背主体道德和国家决策的,都是可以纠正的。其中更有力的是给事一封信(即审查的意思)。

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宋代监察机关得到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有三院。如果设置了地方法官,就相当于太守,称为监察州。它有权随时向皇帝汇报,在地方上成为皇帝的耳目。此外,在道路水平转运,提高一些监狱业务等。,还负有监督各县的责任。为了保证御史有更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没有两郡令的人不能被任命为御史。按规定,御史有权“听风弹人”,每月必须奏事一次,称为“月课”;上任一百天,必须要炸人,不然就要被解除洋官,或者被处分,这叫“辱台钱”。从此,帝国滥用权力。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也有劝谏的责任。俞士泰还有权指派时宇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朝中央设置御史台,御史大夫等级优越,“非国姓(蒙古贵族)不授”(《元史·太平传》)。同样在江南和陕西,还有专门的御史台,其机构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个监区,每个监区都有常驻大使(即监察御史)监督各路地方官。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加强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善。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内外官主要纠察部”。都察院有左右都,副都,女都。审查人员13人,***110人,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御史虽从属于御史,但直接受皇帝命令,有独立纠正弹劾的权利。明代还建立了钦差巡察地方的制度。巡视官奉皇帝之命负责其他地方事务。作为巡抚、巡抚的官员,他们的权力比一般的巡抚、御史更大,有权“从事廉价的工作”。除了行使监督权,都察院还对重大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战时,御史监督军队,随军出征。

明代地方监察按制度与中央监察相结合,专门设置六部监察六部事务,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官、兵、刑、业六科全部给1人,左右给1人及若干人。六部剧都要送审,如有不妥,一律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监工也如期完成。六科给事,各监察御史统称为支路。官员虽然官阶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很广。所以道官的选拔是很严格的。同时还规定对监狱官员犯罪的处罚比普通官员重。“朝廷官员所犯罪行均加为三等,赃物从重”(《明史》)。

清代监察机关沿袭明朝,有所发展。在中央政府,还有一个都察院。早在入关前,皇太极就下诏:“凡有政治荒谬之处,贝勒及其大臣骄横跋扈,贪婪无礼,徐都察院必直言。”“知其所欺,则错怪其国”(《清惠典例》卷九九八)。各级官员都在都察院的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御史为主官,与六部尚书、总政使、大理寺官等重要官员一起参与朝议。都察院有15名御史(清末增至22名),专事纠察。雍正年间,专司六部的六科合并为都察院。六部负责监督和弹劾北京内外的官员。到了唐代,台与谏并列,到了明代,科学与道教分离,到了清代,科学与道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力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在清朝,一方面允许监督者闻风而动,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弹劾官员必须由皇帝裁定。宣彤时期,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功能与特点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在加强政府对官员的监督、除害除害、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成为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能否正常发挥作用,与皇帝的愚昧无知密切相关。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性,也有许多监督者被判犯有受贿罪和枉法罪。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以下主要特点:①机构独立,体系完备。从汉代开始,监察机关基本独立于行政系统,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员直接受中央监察机构指挥,由中央政府任免;监察官作为皇帝的耳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监察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障。(2)历朝历代对官员的监督渗透到考核奖惩制度中,重赏重罚。(3)轻重优先,对狱官采取等级劣重、重赏重罚的政策,赋予低级狱官监督高级官的权力。(4)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和皇权的扩张,监察机构的权力也得到了提高,甚至随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带有民族压迫性质的元朝监察制度。元世祖明确规定:“凡不勤于职守者,勿问汉人回复,皆以论罚之,无一家”(《元史·赛祖纪》卷十),但蒙古人不受此限。到了明代,除了公监机构外,六部和都察院、厂卫等秘密间谍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一部分。

汉代的检察制度。朱·连笑。也就是说,孝顺、正直、品行好的人被各地推荐去做官。

晋南北朝:J九品中正制:社会上的人分为九品,九品之内不通婚,互相继承。社会没有阶级之间的循环。

隋朝以后: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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