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待男女通奸的制度和法律
关于通奸的说法,最早见于《尚书》:“男女不以诚信为友,必受刑罚。”对奸夫实施阉割,这是比死还惨的惩罚。春秋时期,诸侯、大臣、大夫、贵族之间通奸的事件层出不穷,甚至经常发生强奸上下级亲属等乱伦行为。公元前407年,魏国的李悝极力主张对“淫乱过度”的人使用刑罚。他在《法学经典》中规定了一条杂律,其中载有“夫若有二房,必受刑罚,妻若有夫,必禁之。”
《史记·先帝列传》说:“娶妻生子,内外双死,禁淫乱,男女诚,夫送之,杀之无罪……”在秦朝,“通奸”被判死刑,“人人皆可罚”,没有一个人被杀。可以不告而别,私刑是合法的。汉朝延续了秦朝的法律,谁犯强奸罪就要被杀。汉文帝似乎仁慈一点。除了斩首,他还增加了更“温和”的肉刑:阉割。对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大。
自唐代以来,历次法律都严惩通奸。唐律规定:“凡勾结汉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还规定,名誉因强奸而受损的家庭成员有权逮捕奸夫和妓女并将其送交官员,抗拒逮捕并将其杀死的人可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唐律》卷26)。从元法开始,在刑法中增加了“杀奸夫”一条,规定:“与他人通奸的妻妾,以奸杀奸夫及其妻的丈夫,为妻杀被奸妻的丈夫,不坐。”《明刑法》也规定:“凡持棒通奸者八十,男女同罪。”“不为汉奸所擒,指汉奸者,不可言”(《大明律》卷二十五)。这可能就是后来习俗中所谓的“双管齐下”的原因。走吧。
清朝的法律沿袭了明、元两朝的法律,允许私刑、捉奸、当场杀死奸夫。「任何与他人通奸的妻子或妾,因其亲属而得到奸夫和奸夫,将被处死。若只杀奸夫,奸夫依法定罪,以官价出售,以官值”(《大清刑法·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