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一个可信的社会
诚信社会的建立至少有两个条件。首先是必要条件,即建立以诚信为基础,涵盖政府、机构、组织、社区和个人的社会诚信体系。其中,廉政建设是核心。二是充分条件,即建立社会信用机制,保证社会信用体系的灵活运行。诚信社会的建设可以采用信任培训等专业方法进行宣传普及,组织诚信行动,进行评估。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道德基础。我在《过渡时期的中国人》中这样描述过渡时期中国社会的诚信:历史上任何时期,中国人的人性都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充分展现。一个又一个灵魂,美丽与丑陋,神圣与世俗,高尚与卑劣,才华与平庸,进步与堕落,严肃与戏谑,真诚与虚伪,善良与邪恶,都在顽强地表达着自己,在人生的舞台上表演着悲喜剧。一段时间以来,关于老人摔倒了能不能扶的讨论成为网络上的热门话题,这本身就反映了中国社会的信用危机和道德滑坡。一项关于这个问题的小型在线调查显示,超过40%的网民表示他们不会提供帮助,因为他们负担不起。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明明是一件事,现在却让人摸不着头脑;一件简单的事情现在变得复杂了。不诚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可以从组织制度和个人行为两个层面来分析。从组织系统的角度来看,不诚信是因为拜金主义已经渗透到组织系统的肌体,渗透到组织系统的骨髓,成为组织系统的灵魂。一旦拜金主义成为组织系统的灵魂,组织系统就变得不尊重、不服从、无知、失聪、欠考虑,彻底成为金钱的奴隶。这样的组织体系,哪里有一点爱民和忠于使命,哪里只有对关系的承诺和对金钱的崇拜。此外,这种日渐式微的腐败在系统内极具传染性。反腐的经验告诉人们,腐败往往是一窝烂东西。从个人层面来说,不诚信还是和拜金主义有关,因为穷,缺钱。在不涉及金钱的地方和时代,人们还能保持最起码的风度。一旦涉及到金钱,人们会立刻变脸,完全忘记仁义礼智信的古训。不是以义为本、以利为本、以人为本、以财为本;而是以利为本,以义为本,以财为本,以人为本。它完全扭曲了对与错的判断标准,颠覆了真善美的价值观,将其行为退化为动物级别的刺激反应模型。道德重建和社会重建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把正义从利益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把人民从财富的奴役中解放出来,把义利关系和人财关系颠倒过来,让仁义支配利益,人民统治财产。一句话,就是把人的良心找回来。道德重建的具体任务是洗涤心灵,恢复本性。诚信是存在之本,是感情之源,是和谐之道,是仁义之心。诚信的稀缺,说明我们的社会在仁爱、道德、人际交往、社会互动、和谐等方面都存在问题。社会上诚信的缺失就像自然界中空气的缺乏一样,让我们的社会难以呼吸。有必要加入这种诚实的新鲜空气。诚信是个人的灵魂,是社会的粘合剂。缺乏诚信的个人,不仅不能德,不能立身立业,更不能立身、说话、做事没有信任。简直难以前进。一个缺乏诚信的社会是一团乱麻,缺乏向心力和凝聚力,人与人之间没有亲和力。正如英国实验哲学家培根所说,一个没有友谊的社会只是一片繁华的沙漠。我们今天的城市社会是一个熙熙攘攘的沙漠,人际关系的特点是陌生、厌恶、不信任、相互独立和社会联系。诚信是信用体系的基础。没有诚信,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体系都很难指望它履行信用体系。“信用”一词最早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当事人自觉遵守承诺、履行义务的道德准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道德品质。法律意义上的信用是对经济信誉的社会评价,是民事主体的诚实守信能力和经济履约能力及其在社会上相应的信任和评价。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信用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与信用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社会信用体系是诚信的制度保障。阿尔文,一个新人文主义者?巴比特曾说过:当我们用任何透彻的眼光研究时,都会发现经济问题会碰到政治问题,政治问题会碰到哲学问题,而哲学问题最后几乎总是和宗教问题绑在一起。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没有信仰,他的道德义务就会被贬损,他的法律权利就会无限膨胀,他就会为所欲为,为所欲为,不顾礼义廉耻。社会规范和控制包括非正式的习俗和道德,以及正式的法律。法律来源于习俗和道德,又高于习俗和道德,是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在某些情况下,道德需要法律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诚信道德的制度保障。古人常说,人无信则立,人无信则不知。现代信用体系虽然是在古代诚信哲学以及由此产生的民风民俗和人民道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与古人所说的诚信哲学有着本质的区别。归纳起来,区别在于:第一,在性质上,古人的诚信是一种人格,是由自然经济和人身依附关系决定的个体道德情操;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是由工商业经济和相互依存关系决定的一种互惠的制度安排。其次,在适用范围上,古代的诚信只涉及少数有永久财产的人,因为孟子曾经说过:民为道,有永久财产者有恒心,无永久财产者无恒心;没有恒心,就会为所欲为。现代信用体系涉及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换句话说,每个人都有享受现代信用体系的权利。关键是你想不想享受。第三,从使用结果来看,古代人守诚信会受到表扬,不守承诺会受到批评或指责,后果只会是道德上的受益或损失;现代人在信任的基础上使用信用,结果是信用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手中流通资金和财富的增加。当然,现代人不遵守信用制度所遭受的惩罚也是严重的,后果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主要是经济上的和法律上的。诚信社会与古代理想大同社会说到诚信社会的建设,我不禁想起古人对大同社会的描述:大道之行,亦为公,选拔人才能力,培养信仰。故人不仅亲如亲人,更是独子独子,做到老有所终,幼有所用,寡、寡、孤、残有所养,男有一份,女有一份。货,弃之于地,不要藏于己;力,邪不出体,不为己。故称“大同”求封而不兴,盗贼而不为,故出屋不封。大同的诚信社会和古代社会的关键环节是都有一个信。然而,为了达到古代大同社会的理想状态,诚信社会的建设仍然缺乏许多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看来,大同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包括:一个世界是公共的经济体系;选拔人才和能力的政治制度;一个崇尚信仰、培育和谐的社会体系;全民福利制度;一个不必为自己的道德体系;非封闭户的保障制度。我称它们为系统,而不是制度,是为了强调它们在古代大同社会中的自然性而不是人为建立的。与其说它们是制度,不如说是习惯。这种社会习俗是来自自然秩序的行为准则。按照美国社会学家罗斯的说法,人性中也有自然秩序的成分,就是慈悲、互助、正义感,类似于孟子的四心,即慈悲、羞耻、尊重、是非。在熟人社会中,社会秩序是由人性中自然秩序的要素来维持的。在陌生人社会中,习俗、道德等人性中自然秩序的要素不再起主要作用,即非正式的控制手段基本失效。所以需要有像法律这样正规的社会控制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从文明起源看,熟人社会是乡村社会,陌生人社会是城市社会。熟人社会不存在诚信问题,不需要法律来解决。陌生人社会存在大量的诚信问题,有法律来解决这些诚信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社会既是道德社会,也是法制社会。诚信社会与古代大同社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后者不仅没有法律,也没有道德,靠自然秩序维持。前者既有道德也有法律,社会秩序主要靠社会控制来维持。在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陌生人社会中,治理手段既是习俗,也是道德和法律,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诚实是欺诈的反义词。没有欺诈,就没有诚信。因此,法律应该起到保护诚信、打击欺诈、促进人们知善、行善、行善的导向作用,绝不能让欺诈得逞。道德的堕落导致法律的堕落,法律的堕落又进一步加剧了道德的堕落。在法律与道德的博弈中,虽然道德是法律之母,但法律强大,道德相对弱小。尤其是在如今无孔不入的市场交易规则下,法律的天平有向金钱和权力倾斜的危险。对于这种法律的异化,立法机关应该尽快立法加以预防和惩罚。《中庸》说:中庸者,天下之本;和谐者,成就世间之道。中立,天之地位,万物之教育。道德与法律的博弈只能走中立和中立的道路。因为这是最好的天地之道,万物之育。如果一个个体缺乏诚信,他的视觉、听觉、言语和行为都会失去标准;没有诚信,社会就会失去人际信任和群体感情,从而成为一片繁华的沙漠。现在的社会问题不是因为社会缺乏法律,而是因为社会缺乏人类的灵魂和共同体精神。法律无力解决灵魂、精神等问题;干预解决这类问题不仅无益,只会把问题搞得一团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