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的历史机遇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在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确立后,特别是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十五年来,行政审判作为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并列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一直受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的殷切关怀和热情鼓励下,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职能,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成绩。行政审判在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9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行政审判承担了新的、更重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3月,国务院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行情况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面对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为:行政审判的实际地位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位不符,行政审判不受重视的情况依然严重;行政审判制度不能满足行政审判的需要,不能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权利保障不够充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要进一步统一和明确;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裁判方式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需要规范和统一的问题。行政审判法官的稳定性和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不时受到人民法院自身和其他机关的非法干扰,打击报复行政审判法官依法办案的事件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