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宪法体现了哪些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美国联邦的独立门有哪些?

美国联邦宪法体现了三个原则。第一,“主权在民”原则。“主权在民”的思想最早是由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的。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总结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基础。其思想的核心内容是驳斥“君权神授”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卢梭的代表作《论社会契约论》发展了洛克的思想,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主张。美国联邦宪法吸收了启蒙思想家卢梭和孟德斯鸠“主权在民”的思想。宪法宣布美国是一个共和国,并赋予人民最终的权力。人民通过选举和任命代表,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监督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同时,人民可以通过代议制议会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最终实施还必须经过特定的公众批准程序。除了联邦议会和州议会,任何个人或机构都无权提出宪法修正案。它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联邦成员和州立法机构的批准才能成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必须得到州议会四分之三或制宪议会四分之三的批准。第二,“三权分立”原则。“分权”思想最早是由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为了保证其“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的实现,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指出,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如果同一个机关既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有行使法律的权力,就无法保证“主权在民”这一理念的贯彻。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三权分立”思想,更完整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孟德斯鸠认为,任何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认为,如果这三种权力不是独立的、相互制约的,那么就没有自由。美国宪法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付诸实践。根据宪法,美国政府由三个平等而独立的部门组成,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权范围,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又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受到其他两个部门的制约,以防止权力滥用。三、“联邦和州分权”原则。根据美国宪法,国家结构是联邦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实行分权原则。这主要是从美国历史经验中得出的重要结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的邦联条例规定,邦联政府实际上是由各州代表组成的州际委员会,权力非常有限。邦联政府只是一个松散的政治联盟。华盛顿曾将南部联盟政府描述为名存实亡的“半死不活、一瘸一拐的政府”。因此,1787《美国联邦宪法》总结和吸取了历史经验教训,用联邦制取代了邦联制。根据宪法,联邦的权力是由各州赋予的;各州的权力被保留。但联邦的地位高于国家,以“列举权”的形式规定了联邦的一系列权力:征税权和借款权;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商业权利;发行公共债券和货币权利;建立联邦法院的权利;宣战、缔结条约和对外关系的权利;陆海军事力量的建立和维持等。,从而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同时,宪法以“保留权力”的形式规定,所有未列出的权力都属于国家,国家的保留权力主要是指处理国家内部事务的权力,如工业、商业、交通、卫生、文化教育和一般民事、刑事案件。根据宪法,联邦和州的权力分为专有权和连带权。比如,军事和外交是联邦的专属权利;教育和公共安全是国家的专属权利;税收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享的权力。同时,宪法规定各州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合作的,联邦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都必须服从联邦宪法,不得与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