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将有500多套未登记的房屋进行登记。

“我已经快20年没买房了。你知道那是什么感觉吗?!"家住干净整洁小区1号楼(户型二手房出租)的刘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自己跑了五六年的产权证小资。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她家入住时没有正规发票和动迁联系单原件,无法确权。每个月21的局长接待日,她都会出现在市房产局,风雨无阻。但研究她的问题后发现,没有政策支持,办理产权证是不可能的。

最近关于产权证的事情突然有了动静——她看到小区里贴满了《关于在一个干净的小区办理产权的通知》,戴着工作牌的工作人员挨家挨户询问小区的居住情况,并进行登记。小区里还有54户和她家情况类似的。为什么困扰她近20年的产权证处理突然有了进展?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房地产委托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房委托公司”)获悉,5月19日,我市出台《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无房户房屋登记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使大量没有登记房屋的黑户拥有自己的名分。

有多少未登记的房屋可以命名?

在发布通知的长房委托公司,工作人员详细说明了刘女士一家的情况。干净整洁的住宅区开发建设于1997。55户居民收房时,原搬迁联系单不是原始有效证件。然后开发公司破产了,原始资料无处可寻。导致这55户的房产证一直无法办理。

“根据新出台的补充规定,只要这个楼大部分居民提交的手续都差不多,搬迁时能提供各种缴费票据或拆迁协议,我们就进行调查,出具报告,在媒体和实地公示一个月无异议,然后就可以办理个人产权。”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刘女士终于松了一口气:“这块堵了近20年的大石头,有望搬走了。”

截至目前,通过长房委托公司统计,我市将有500多户、30000平方米的居民住宅。

为什么花钱买了房却办不了产权?

“由于2000年以前开发公司管理不完善,一些房子的产权很难办理。”长房委托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常的开发公司都要办理手续才能开工,但当时的情况是大部分公司不仅没有开工,售后也没有取得相关手续,之后公司很多情况下就消失了。

“有些市民因为房子需要出售或继承,而没有房产证,所以很着急。”该负责人表示,开发商的错误不应该由公众来承担,所以市房产局和相关部门经过多次沟通论证后出台了该文件。

所有未登记的房屋都可以办理产权吗?

《补充规定》颁布前,受市房产局委派,长房委托公司对我市多年遗留的住宅小区进行实地调查登记,梳理出错案、无安全鉴定、无合同、无发票等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市房产局会同相关部门,会同业务专家、法律顾问、住户代表,本着“尊重事实,解决遗留问题”的精神,反复讨论制定了《补充规定》,为解决这些问题打开了突破口。但由于未登记房屋形成的特殊情况,几乎每家每户都有不同的原因和情况。所以目前只能解决一部分未登记房屋的问题。并不是所有未登记的房屋都可以按照补充规定进行确权,但是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会有更多的房屋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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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未登记房屋个人确权进程,我市在未登记房屋(住宅房屋)确权工作中,还取消了房屋安全鉴定环节。

鉴于未登记房屋的不同情况,如果您家里有未登记房屋的问题,可以拨打长房委托公司未登记房屋咨询电话0431—86772206,或到长春市南关区西四路398号长房委托公司当面咨询。

材料不全的产权证怎么办?

有的住户只有开发商开具的没有公章的白色票据,有的有合同没有发票,有的合同与发票不符...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未登记房屋的情况有所不同。《补充规定》颁布后,什么样的未登记房屋有望被证明?长房委托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解读。

情况1:

干净整洁的小区,符合《补充规定》第五条所述情形——“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的项目,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同一小区(楼)内多数人提交的搬迁联系单、房屋分配证明(单)或者房屋使用证明未加盖原建设单位任何印章的, 或者权属确认申请手续是复印件,但有当年入户时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或拆迁安置协议。”

解读:这种情况下,可以由指定机构即长房委托的公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证明房屋所有权,经现场和报纸同步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继续办理产权相关手续。

情况2:

《补充规定》指出:“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的项目,申请入户登记的,提交购房合同、发票或收据、房屋分配证明、房屋使用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未全部标注房屋位置、楼号、房号,或者变更后未加盖原建设单位印章的。”

解读:可以继续按照新的办理办法办理产权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很多未登记房屋的证明手续不全、不清晰,或者存在相关证明材料已变更但未加盖公章的情况。工作人员无异议后,也有条件继续办理产权。”

情况3:

《补充规定》第八条提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但因开发企业错误申请,导致部分房屋被开发企业备案为私房或回迁房的;拆迁居民住宅和公房作为商品房备案,导致申请人无法办理房屋登记的。经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资格已消失(含撤销)的,按房屋无登记原则处理。"

解读:公告无异议后,可以代替开发企业进行房屋备案变更。红旗小区2号楼3、5、12、朝阳西路10、新华路4号等。在昌达小区(房型二手房出租)都属于上述备案错误。

按照原来的规定,正常的变更手续应该由开发公司办理,但这类小区的开发公司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格,无法变更备案,因此无法正常办理确认。根据这份文件,长房可以委托公司代为变更,也就是说这些小区也可以正常办理确权手续。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7-28。目前的购房政策请参考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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