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历史学和认识论的统一有什么意义?
按照黑格尔的解释,无论是自然还是人类社会,无论是个人意识还是人类精神,都有自己的历史,都是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辩证法是历史的本质和规律,历史是辩证法的具体运用。原则上,历史的每一阶段都对应着辩证法的某一环节;按照辩证法的螺旋方向,历史发展的方向就是进步,达到了辩证法规定的最终目标,历史就结束了。
黑格尔用辩证法定义了包括认识过程在内的一切历史过程,本体论(即阐明绝对精神辩证运动的逻辑)是整个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我们知道现代哲学是以认识论为中心的,但是黑格尔说:“辩证法是科学认识的灵魂”,“辩证法是以知识为对象的”。他嘲讽说,康德要求在知识之前考察知识的可能性,就像是迂腐的教学:“在学会游泳之前,不要冒险下水。”这不仅是对康德哲学的批判,也是对现代哲学的批判。因为几乎所有主要的现代哲学家都要求在认识一个对象之前要考察认识它的可能性,所以康德的先验哲学只是这种以认识论为中心的哲学的一个典型例子。按照黑格尔的理解,真理、知识、理性和主体、精神一样,都不是纯粹的主观的。绝对精神的运动是客观的辩证法,是客观的认识和真理,它不依赖于人的意识。但是,黑格尔并没有因此而将本体论置于认识论之上。他深知这样一个道理:即使辩证法是绝对精神的客观运动,他也必须首先回答人们如何认识绝对精神的辩证法的认识论问题。就存在的顺序而言,绝对精神在前,人的意识在后;但就认识的顺序而言,人的意识在先,绝对精神在后。黑格尔的逻辑是按照存在的顺序来处理人的意识的,把人的意识看作是绝对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即“主观概念”的阶段,包括概念、判断和推理。另一方面,他的《精神现象学》以认知的顺序处理绝对精神,这种绝对精神只在人类意识发展的最后阶段才呈现。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辩证法和认识论就统一了。这是因为辩证法的范畴和规律是认识论的研究对象,认识论是辩证法在人的意识中的应用。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黑格尔的逻辑虽然具有本体论性质,但它不是哲学其他部分的形而上学和形而上学,辩证法和历史运动也不是本质的和现象的。用黑格尔的话来说,两者就是“意识理性”和“事物理性”的区别。辩证法不仅是绝对精神本身的运动,也是具体的、个别的事物的运动。绝对精神辩证法与具体事物辩证法的关系,不能简单理解为主观与客观、内在与外在的关系。毋宁说,前者是一个自我构成的过程,后者是一个自我运用的过程。这两个过程是连续的。绝对精神的运动首先构成了辩证发展过程的环节和阶段。运用到自然、社会和个人意识中,赋予那些逻辑环节和阶段新的内容和本质,最终丰富自己,完善自己。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导言中说:“一切合理的都是现实的,一切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句话也适用于他的辩证体系。辩证法的合理性总会应用于现实,一切现实都有辩证的因素和合理性。按照这种理解,我们可以把黑格尔的体系分为两部分:逻辑学和应用逻辑学。前者是关于绝对精神的辩证法,后者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精神活动的辩证法。
我们对黑格尔哲学的解释将按照黑格尔自己叙述他的体系的顺序,分以下三个部分进行。
1.精神现象学:解释人们如何认识绝对精神。
二、逻辑:解释绝对精神如何运动。
第三,应用逻辑,包括:
1.自然哲学:解释绝对精神如何异化为自然运动;
2.精神哲学:解释绝对精神如何在人类社会和精神领域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