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哪个朝代曾经实行过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伟大战略思想成功解决了香港、澳门回归问题,为解决国际历史遗留问题和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提供了成功范例。但是,在中国古代,这种思想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并得到了成功的应用。总的来说,经历了唐、宋、辽、金、元、明几个朝代。下面详细分析一下这些朝代的“一国两制”。

1,唐朝的“一国两制”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强大封建王朝。当时它的疆域是“东至大海,西至焉耆,南至林州,北至雪岩坨,东西9510里,南北106918里”。在如此广阔的地区,占人口大多数的汉族不仅文化先进,而且是国家的主体民族,汉族的社会制度必然成为这个国家的统治制度。然而,在这辽阔的地理区域内,仍有许多少数民族,如突厥、回纥、党项、吐蕃、龟兹、于阗、西域十六国等。这些少数民族当时基本处于奴隶制时期,与汉族地区相比相对落后。

面对如此复杂的民族大家庭,唐朝尤其是唐太宗,并没有简单地在全国采取单一的封建郡县制,没有朝廷在各地派驻官员,也没有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税制。相反,它是不同的:

在汉族地区,唐朝实行封建郡县制,设立328个州府,1,573个郡,均由中央朝廷任命。发送;役法是“每年租粟二石,调必与当地土地产,丝二尺,布五分之一。”“20岁的丁凡,如果不服役,一个月三尺工资。”

在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唐朝政府允许他们保留原有的奴隶制,在本地区或本民族内部实行自治,并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吉福郡制度。在这些地区,虽然行政部门名称相同,但本质上与内地专区有很大不同。这些郡县多由少数民族的部落所建,与内地的地理划分不同。他们的郡县官不是朝廷派来的,大多由他们的首领担任,而且是世袭的;所谓“虽然贡书比户籍多”,是指这些地区一般不征税,只是定期向朝廷缴纳一定数量的财产,对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没有严格的规定。而且这些都道府县的数量相当多。唐人旧书说“八百晦涩”,唐人新书明确说“八百五十六”。

这样,唐政府在内地328个州府实行封建制,而在周边856个州府仍允许保留其奴隶社会制度。这就构成了唐朝的“一国两制”。

2.宋代的“一国两制”

宋朝也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封建王朝。它基本沿袭了唐代的吉福郡制度,但疆域远不如唐代辽阔,所以吉福郡也没有唐代多。宋代的吉米府州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共有303个州,与唐朝相距甚远。

和唐朝一样,宋朝的羁縻府州总督仍然是当地部落的首领,只是名字改成了土知州、土知州、土知洞。一般指“地方官”。这些地方官虽然是世代传承,但他们的传承必须得到宋政府的认可。他们必须定期向宋朝进贡,要么三年一次,要么五年一次。而且在其部落内部,还保持着原来的奴隶制。

到了宋代,不仅羁縻府州总数不多,而且随着边远地区生产力的提高和文化的发展,随着宋政府对羁縻府州统治地位的加强,许多羁縻府州逐渐成为与内地一样的郡县,开始从奴隶制进入封建制。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是进步的现象。

3.廖的“一国两制”

辽为契丹所建,居住于中国辽河流域,建立于唐末五代。在进入中原之前是游牧民族,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中原汉族,基本处于奴隶制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统治的领土上既有高度封建的汉族,也有许多奴隶制时代的少数民族。虽然他们自己的民族正在迅速封建化,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两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差异。所以英明的君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实行了两套统治制度:封建制和奴隶制。

会同元年(公元938年),辽太宗统治幽云十六州后,实行不同的制度,以适应两种不同的社会。即“南北官制”“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治汉人”的“一国两制”政治制度。国家制度是契丹官制,统称北官;汉制当时称为唐制,统称为南官。即契丹人受契丹官制统治,汉人受汉人官制统治。

与中央官制相适应,辽的地方行政与官制也是并存的。幽云十六州,仍沿用汉初制度,即州有刺史,郡有政令。在契丹故里,虽然从宝鸡时代开始就设立了州县,但实际上只有被俘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民是奴隶,以州县的名义进行统治。这些通过俘获汉人而建立起来的郡县,其实只是奴隶主以郡县的形式奴役奴隶的城堡。

随着社会的发展,辽朝到了辽朝皇帝耶律隆绪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整个国家由奴隶制向封建制演变。这时,由俘虏户建立的军事国家也开始纳税。后来,辽国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加强。除了少数女王、公主、王子脱离军邦外,其他大部分军邦要么因继承人问题被割据,要么被中央政府接管直接管辖。

4.金的“一国两制”

金朝是女真王朝,在辽朝和北宋灭亡之前,还处于奴隶制发展时期。蒙安莫克制度是其典型的军事奴隶制。在后来的对外扩张中,民族统治每占领一个地方,就把它的凶猛而有保障的制度推广到一个地方,对新占领的地区实行军事奴隶般的统治。但当金灭辽,尤其是北宋以后,广大不愿做奴隶的汉人掀起了强烈的反抗浪潮,迫使金统治者改变原有的统治方式,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制度。金朝统治者和辽朝一样,采取奴隶制和封建制并存的政策。女真的官制是在女真故里实行的,汉朝的官制是在前辽北宋时期实行的。

在南下的过程中,金朝统治者认识到单纯的猛安称霸制度无法有效统治不同地区,于是采用汉族原有的制度进行统治。金朝灭北宋后,建立子帝刘玉,统治原北宋统治的黄淮地区。在刘玉这个伪齐国,北宋的一套封建制度仍然基本上实行着。

金朝统治者在经济上也实行两种制度。女真奴隶主贵族地区仍按奴隶主占有的奴隶和牲畜数量占有土地,使用奴隶主应向国家缴纳的赋税,而汉族地区则实行租税制度。所谓“官田失租,私田失税”。金朝实行的是前辽北宋时期的封建税制。

后来,金朝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废除女真旧官制,改采汉制,按北宋旧制在地方设置四级郡县,废除伪齐国,加强对中原的统治等,表现出进一步汉化的趋势,同时在科举制度、土地关系、租税制度等方面也实行了封建化。奴隶制只是一种残余,仍然存在于女真内部。

5.元代的“一国两制”

元朝是蒙古统治者建立的王朝。其疆域“北过阴山,南有流沙,东有辽左,南有海面”,比辽金大得多,所包含的民族也大大增加。它所面临的形势比辽金更为复杂,这就要求元统治者实行“一国两制”。

元朝灭南宋后,基本上继承了晋宋的一套制度,但也保留了蒙古的一些旧制度,西南沿袭了土司制度。

在元朝的各项制度中,中央设置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地方设置行省和郡县。在赋税制度上,北方以地方税为赋税,南方以夏秋税为赋税,多沿袭晋宋原有的封建制度。铸造制度的保留和驱逐奴隶的盛行是蒙古旧奴隶制的表现。“投下”一词最初是从辽朝继承下来的。事实上,蒙古统治者是把战争中占领的土地和俘虏的奴隶分给英雄贵族的。后来随着封建关系的发展,奴隶的数量逐渐减少,地位提高,但这种奴隶制在整个元朝一直存在。

在元朝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地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的发展稍有不同。一些先进地区和汉族差不多,元朝在这里还沿用封建制度,而大多数落后地区还处于奴隶制时期。元朝效仿宋朝,为这些地区建立了一套土司制度。这些酋长大致可以分为文职和军职。宣威、傅玄、平定首席讼官、主簿司都是武职,而地方知府、地方知府都是文官,都是后裔。

6.明代的“一国两制”

明朝在全国广大地区实行封建制度,但在西南偏远地区仍保留着带有奴隶制性质的地方官制度,一般称为“土司制度”。这些土司主要分布在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地,情况并不一致。这时,先进地区已经开始进入封建社会;一般地区仍处于奴隶制时期;落后地区仍然保留着原始氏族公社制度的许多特征。因此,明代的土司地区虽然大部分仍由地方官统治,但从一开始就出现了“水陆并进”的现象;或者以流官为主,地方官为辅;还是以地方官员为主,流动官员为辅。比如云南的土司中,“即使官印是流官,也要用土司来评价儿子。”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明朝进一步采取了“改土归流”的措施。他们采取的方法有几种:一是废除敢于反抗朝廷的土司,改为流官统治。另一种是把害了村里,犯了十恶不赦罪的地方官依法处死,换成流动官。还有一种是利用地方官割掉继承人,派流官统治。

明朝的“改土归流”虽然在很多地方取得了成功,但在完全的土司地区却未能完成这一改革,甚至在部分地区出现了重复。直到清朝雍正时期,“改土归流”才发展成大规模的趋势。

“还乡”是一种历史进步,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和深刻的社会根源。经过长时间的发展,许多土司地区的生产力已经达到了相应的水平,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在向封建制度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改土为流”实际上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其实质是改变生产关系,变奴隶制为封建制。

以上是中国不同时期的“一国两制”政策。唐宋以来,中国的“一国两制”是在特殊情况下实行的。在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如果不同地区的民族发展差距很大,原有的社会制度有时代的局限性,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实行“一国两制”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创造一个和平的环境,有利于地区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发展。同时,这将使全国人民能够比较个人对两种制度的感受,自愿接受先进制度的管理,从而逐步从“两种制度”过渡到“一种制度”。唐宋以来,中国实行的“一国两制”呈现出由“两制”向“一制”演变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