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0月15日纺织工业部指示推广什么工作法?
法律解析:“五一编织工作法”是1951年10月。在全国纺织工会委员会和纺织工业部在天津召开的“五一织造工作法会议”上,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大地区的两万多名纺织专家、技术人员、优秀织造员和领导干部。主要以华东纺织管理局青岛分局总结的“织布工作法”为基础,吸收天津、上海、东北三地织布工各自的操作优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在不影响剩余部分效力的情况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