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和妨害纠纷的消除

法律主观性:

一、相邻权纠纷与排除妨害纠纷的区别

1,相邻关系

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其特点如下: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相邻关系发生的前提是不动产相互相邻;

(3)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不动产物权的扩张或限制。

2.消除障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权受到妨碍或者可能受到妨碍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对该条的理解侧重于“妨害”的具体法律含义。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者妨碍权利人令人满意地行使权利的任何行为或者事实,即权利目前的事实状态与其原始状态不一致。其特点如下:

(1)必须存在妨碍状态,与权利内容不符;

(2)梗阻持续存在;

(三)必须是对权利人的权利或者财产的直接侵害;

(4)阻碍的原因是什么;

(5)妨碍行为客观上必须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如果权利人有法律义务忍受这种妨碍或者不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则不得请求解除。

根据民法规定,排除妨碍不属于相邻权纠纷的表现形式,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相邻纠纷发生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碍。

第二,邻接权纠纷是否属于侵权纠纷?

相邻权纠纷本身不属于侵权纠纷,但往往包含侵权纠纷。具体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时,相互要求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邻居不得制造噪音、喧哗、振动、恶臭、异味等。,会妨碍相对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筑物的建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团结一致。

相邻关系是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相互配合,相互理解,兼顾各方利益。人民法院也应适用这一原则解决相邻关系中的纠纷。

2、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遵循充分利用资源、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

3.公平合理

由于相邻关系纠纷错综复杂,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公正合理地解决此类纠纷。

4、法律有规定从规定,没有规定从习惯。

因为法律的规定毕竟是有限的,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有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解决。没有法律规定的,考虑历史习惯处理。

排除妨碍是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相邻纠纷发生时可涉及排除妨碍请求权。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六条* *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