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罪的司法解释

宪法保护我们的言论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有控制的,没有“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动物界都有规矩,何况人类社会。不能说的话,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问题是刑法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是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中设定的,而这里的“他人”不包括法人、组织,尤其是政府机关,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是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会有侮辱诽谤,也就不会有该罪之罪。早在1923,伊利诺伊州法院驳回芝加哥政府对一家媒体的指控时,就强调“这个国家没有任何一家法院曾经裁定甚至暗示针对政府的诽谤会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换句话说,不管是诽谤还是造谣。任何人的行为,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不能算违法犯罪——这是罪刑法定。

公开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否构成犯罪?

(1)侮辱他人的主要手段有: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说的暴力仅指侮辱的手段;用言语侮辱;言语侮辱。

(2)侮辱必须公开进行。

(3)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4)公开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掷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威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定罪处罚也有法律依据。

刑法

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惩处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