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高中历史题!
虽然家庭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存在一些问题,但积累了很多经验和做法。作为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关系的一种方式
作为一种重要的方式,研究联邦国家的政府间关系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第一,分工模式
分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其特点是:联邦和州分别通过各自的机构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力。二
参与者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并行存在,互不干涉。一旦出现问题,就要对人民负责。在美国人眼里,
地方民选官员很难履行联邦政府的职责。总的来说,联邦只是通过自己的机构执行《宪法》的规定。
这些责任不会轻易交给州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为了做到这一点,联邦部门不得不在各个地方建立起来。
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承担其具体工作。当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履行职责时,权力有时是重叠存在的。
一起工作。一般来说,在同一地区有两套行政机构,联邦政府和地区政府,分别执行自己的法律和政策。
政策,权力的行使是分开的。
联邦和州权力划分
联邦制是一种在同一系统内双向划分政府权力的制度。美国政府各级都没有下属官员。
从属关系。在美国,各级政府的权力是有明确规定的,宪法也规定要保留各州的权力。
1.专属权力。专有权是指在某一领域只能由联邦或州政府行使的权力。联邦政府应该行使什么权力
权力,州政府不得干预;联邦政府不得干涉应由州政府行使的任何权力。当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发生
当出现权力纠纷时,联邦法院应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做出裁决。(1)联邦政府的权力。一个是联邦政府授予的
政府的权力。联邦政府主要负责与各州有关的总体事务。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出了联合国
州政府拥有18项权力,主要包括:外交、国防、邮政、州际经济、国家金融事务等。第二种是暗示。
和内在的力量。默示权力是由宪法明确授予联邦的权力衍生而来的权力。在实际的政权运作中。
在此过程中,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和相关判决,联邦政府逐渐获得了一些实施“列举权”的必要权力。
附带隐含权力。其隐含的权力主要包括:建立银行和公司,为道路、学校、医疗和保险提供资金,建立军队。
大学,发电,卖剩余物资,帮着监督农业等等。(2)州政府的权力。州政府的权力主要来自保留地。
权力,即宪法未授予、联邦未禁止的权力。有许多权力是保留给州政府的,宪法中没有明确列出。
但传统上,这些权力主要包括:制定州宪法和州法律的权力,管理州内各种事务的权力,批准联邦宪法修正案的权力,举行选举的权力。此外,美国的州政府一般有以下职能:一是制定刑事和民事法律。
典,负责高等教育、犯罪监督和地方政府的授权;第二,提供和管理本州的公路系统和社会福利;第三,
应由地方政府提供而地方政府无力提供的服务,如民用水、下水道、空气和水源的污染控制;顺序
第四,税收管理和税收资源的再分配;第五,负责组织和管理联邦和州一级的选举。
2.***有这个权力。* * *权力是指联邦和州政府* * *拥有一定的权力。宪法中没有具体的多数* * *有权。
说明它们只是暗示。但即使在一些各级政府共享的权力中,也有明确的分工。
3.禁酒令的力量。为了保证联邦和州拥有的权力互不侵犯,宪法明确列出了联邦、州和联邦与州。
不能行使的权力。联邦被禁止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未经有关州同意不得改变其边界的权力,不得剥夺该州的权力。
参议院的平等权利等等。禁止州政府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缔结任何条约和加入任何联盟或邦联的权力。
权力;铸造货币和发行纸币的权利;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
等一下。
(2)机构设置
1.独立设置。美国政府管理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地方行政单位和机构复杂多样,没有统一性。
模型。各级政府设立什么机构由同级议会和行政领导人决定,联邦政府不能规定或干预州和地方事务。
政府的机构设置。美国地方政府没有“三权分立”的组织体系。
2.联邦的垂直管理机构。联邦和州都有自己独立的政府系统来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联邦政府
我们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责任不是通过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实现的。联邦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设在各州。
它们都设有分支机构,直接履行宪法职责,直接对人民负责。比如“除了华盛顿,还有联邦最高法院。
此外,联邦在全国设立了13个联邦上诉法院,每个法院管辖三个以上的州。再往下,有94个联合会。
地方法院"[1]。
联邦政府将全国50个州、关岛、波多黎各和维尔京群岛划分为10个标准联邦区,分别设立。
建立一个办公室。各部门及其司、局、办也设立了自己的区域办事处,有的部门及其司、局也根据业务需要有单独的规划。
地区性的。地区办事处下面,有地区办事处,再有地方办事处。这些办公室的数量有时是惊人的。这些
设在各地的办事处既方便了人民,又减少了联邦机构的工作[2]。几乎每个联邦部门都有一个地方办事处。
在各自垂直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是联合会在地方一级的直接代表,其人员和财产由总部管理。
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几种具体形式
在分析美国的政府间关系时,要注意它的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层级性。所谓联邦制,是指联邦与各州的关系。
关系。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大体上类似于单一制国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州政府拥有地方政府。
引导权力,可以采取“强制性和有限性”[3]的手段来监督地方政府。“强制”是指由于国家层面的要求,当地
政府必须做什么;“有限”是指地方政府在执行时必须遵守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子
例如,许多州明令禁止警察和消防员等公共安全相关人员参加罢工。二是“水平”。美国政治
政府虽然有等级划分,但两者之间没有“级别”的概念,也没有行政等级隶属关系。也就是说,高
等级政府不能直接指挥和领导低级政府。
1.政府“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上下级政府的“规则”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面子:第一,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几乎没有“对口”机构。即使存在名称相似或相同的机构,它们
功能也有明确的定义。第二,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机构之间几乎没有直接的关系。
联系,不存在相互命令、指示和“指示”等行为。第三,州政府的职能部门可以负责地方政府的职责。
能够指导部门和控制某些职能。
2.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美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关系之一
一个重要特点是单一性,即职能部门只有一个“领导”,只对任命它的同级政府和议会负责。高层政治
政府不能对下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发号施令”。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没有联系,也不意味着职能部门。
在行政行为上,它不受上级政府的约束。美国各级政府之间虽然没有行政关系,但是下级的法律法规跟不上以前。
违反了头等舱的规定。上级政府的立法是下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
3.上级政府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的关系。一般来说,上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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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情况下,下一级政府都是各自为政,分工负责。联邦各部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控制
系统很少,联邦和各州通过各自的机构负责自己的事务。联邦各部不干涉属于州政府、州和地方的事务
政府不干涉联邦各部的工作。但是,绝对的分权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大多数学者在分析和研究。
在以国家体制治理国家的经验中,我们往往只关注制度化和分权化这一方面,而忽略了联邦各部与州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与控制。
部门。事实上,虽然州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依然存在,但权力的内容和实施过程越来越受到联邦政治的影响。
政府政策的影响和作用。此外,联邦政府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授予联邦各部监督各州的权力。
例如,7月1952日颁布的法律规定,财政部长可以与各邦就调整工作人员工资达成协议;1954
另一方面,1998年8月4日颁布的法律授权农业部长在组织土壤保护事务方面与各州建立联系。目前,州政府机构
它的许多活动由联邦机构监管。
第二,合作模式
以德国为代表的合作政府间纵向关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除联邦政府的少量决策和事务外,
联邦机构负责实施,大部分通过州政府实施。在德国,各州不仅执行州法律,还执行联邦法律。
除少数联邦机构外,联邦法律的执行大多掌握在州政府各部门手中,联邦政府只起监督作用。
(一)权力的划分
在联邦德国,联邦与州政府之间的分权主要不是行政事务的分权,而是管理环节的分权。一般来说,法律
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是在联邦一级,而法律的执行是各州的事务。由于立法权的范围很广,各级政府
有很多职责重叠,所以很多事情需要不同政府的参与才能完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详细基本法
联邦和州的立法权范围有详细的规定。它们主要分为三类:
1.联邦的专属立法权。专属立法权由联邦行使,其范围内各州无权立法。联邦专属
各州不得干涉或侵犯立法事务,但联邦法律明确授权的州也可能拥有立法权。联邦的专属立法权
包括:外交和国防权、联邦国籍权、行动自由、货币发行和控制权、度量衡制定权、关税统一和财产。
交通自由等等。
2.“总体立法权框架”。这意味着联邦只能制定一般立法原则的框架,而具体细节则必须移交。
由各州自行完成,如教育、文化、环保等具体规定。
3.联邦和州拥有相同的立法权。* * *相同的立法权意味着立法权由联邦和州共同拥有。《基本法》第七十四条
它列出了26个联邦和州的立法权。在同等立法权范围内,联邦拥有优先立法权。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如果联邦不在立法权范围内立法,各州有权立法。如果一个州的立法侵犯了其他州或
当涉及国家利益时,联邦政府可以干预州立法;如果州立法效率低下,联邦政府可以建立州。
法律。第二,如果联邦已经就某一事项制定了法律,那么国家就不能在这一领域立法;如果州政府已经有了一个类
类似的法律,在联邦法律颁布后,相关的州立法必须暂时搁置或废除。
4.国家的立法权。基本法没有规定国家的立法范围,只是规定:“基本法中没有授予联邦立法权。
在州的范围内有立法权。”因为联邦不仅拥有“专属立法权”,而且还可以广泛行使“* * *立法。
权”,所以国家的立法范围在缩小。目前国家的立法权主要有:学校和文化教育法,新闻广播法,地方性法规,
国家规划法、城镇规划法、警察法、建筑法、街道法、水利法、自然和景观保护法等。
(2)机构设置
德国* * *有四级政府,即联邦、州(16)、县和镇。政府组织和机构的特点是:第一,
联邦和国家基本相同,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与国家和联邦有很大不同。第二,联邦机构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多于
更少。联邦立法和政策的实施几乎完全取决于州政府。德国联邦宪法限制联邦政府设立行政办公室或
该机构的权力。在其他政策领域,联邦政府没有州和地方机构,其所有的行政职能都基于其资金的使用。
政治资源的州和地方政府执行。第三,州政府垂直管理机构较多。州政府的地方分支机构离得很远。
远远超过联邦政府的分支机构。在莱茵兰-瓦尔迪兹,州政府在地方一级有200~300个州职能办公室,如
36个金融办公室,26个卫生保健办公室,106个林业办公室和9个道路建设办公室[4]。
(三)政府间纵向关系的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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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1)合伙。“二元性”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职能承担的一大特征。
签名。一方面,州和地方政府应履行各自专属的地方自治职责和职能,另一方面,它们也应执行联邦和州的政策
政府委托的任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常将大部分行政或执行职能委托给下级政府。
于是,在体制上出现了一种特定的地方自治和国家委托职能的“融合”。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专门管理的事务除外。
另外,大部分交易还是需要各个层面的“全力配合”才能完成。在德国,县、镇等地方政府不仅管理地方。
除了党自治的事务,还负责履行国家授权的一些职责。国家授权的任务一般由地方政府管理。
总督负责,与议会没有直接关系。地方行政长官是选举产生的,他在法律上也是国家的代理人,他有责任
寻求执行国家授权的事项。(2)监督关系。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应受到州政府的监督,州政府应对其进行核实。
检查地方政府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国家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法律控制。
每个州都颁布了《国家管理下的城镇自治法》和《郡自治法》。二是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州内政部是监督的地方。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高法律机关。自治市的监督机关是县政府;县、州和大市的自治监督由州政府监督
机构——行政区负责演习。行政区负责人由州政府任命,代表内政部监督各县和城镇的活动。管理
特区内没有法律和司法机关,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治安管理、道路建设和职业教育。三是解散地方。
议会。在紧急情况下,州政府可以解散地方议会,宣布不称职的地方行政长官提前免职。
2.上级政府机构与下级政府的关系。州政府在执行专属职权时,很少联系。
州政府机构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在实施立法事项和“委托事项”时,应由联邦各部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
系统和管理。国家实施联邦法律时,联邦有权指导和监督实施。联邦内阁可以参加参议院
经医院同意,颁布了一般行政法规。《基本法》规定,联邦内阁应进行监督,以确保各州遵守适用的法律。
执行联邦立法。为此,联邦内阁可以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派遣专员,并征得各州政府的同意(或在其
不同意,但征得参议院同意),向下级机关派出专员。如果在各州实施联邦法律的过程中,
联邦内阁发现各州未能克服现有缺陷,因此参议院可以应联邦内阁或相关州的要求决定该州。
是否违反法律。
3.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相应机构的关系。与大多数联邦国家相比,德国统一了
国家部委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机构。这主要表现为:第一,作为州内的联邦代理人。
在人民执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联邦对州政府机构有完全的控制权;第二,经参议院同意,联邦可以发布
一般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公务员统一培训;第三,国家主管当局的负责人应经联合会同意任命,联合会
主管当局可以向各州主管当局发出指令,州政府将确保指令的执行。“联邦最高行政机构(即联邦
部委)可以向国家行政机构发布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