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违建」违法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历史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历史违法用地是指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的土地,以及逾期未归还的临时用地。
扩展数据:
对违法建筑的处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农用地进行建设的。
处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好吧。
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历史和社会原因造成的违法建设的处理: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存在大量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规划手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处理违章建筑,尤其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国土、执法等部门对未办理通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合法的给予补偿,认定非法的不予补偿;但不排除有些地方为了实现拆迁速度,会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