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院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元至正元年,上海设县,元明清民事刑事案件由知县审理决定,设有县监狱。

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上海开埠后,先后有英、法、美租界,英美租界,公租界,上海区范围内,先后形成了公租界、法租界、中租界三套司法机关。

在租界,第五年(1855)和第六年,英法租界相继设立巡检院。咸丰六年,英国领事处率先设立监狱,关押刑期较短的英国人。同治二年九月(1863),英美租界工部设派出所。同时,各大国根据不平等条约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相继设立领事法庭,单独审理涉嫌本国国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租界成立之初,居住在租界的外国人和少数中国人的案件分别由领事法庭和上海县衙门审理。咸丰三年后,租界从洋人独居变为洋人同居。于是,同治三年,租界在英国领事馆设立衙门,审理以中国人为被告,外国人为原告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同治八年四月,上海道台与英美领事签订的《洋泾浜混合院章程》正式生效,设立公共租界混合院。章程规定,上海道台委派同乡记者担任传旨员,主持审理以中国人为被告,外国人为原告的案件,仅限于“钱债、打架、字官司”等案件,重大案件或军罪、流浪、行为、死罪等案件由上海县政府审理。事实上,该公职人员是由外国驻上海领事操纵,擅自对中国嫌疑人判处数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同治八年,法租界混合法庭成立,法国领事获得了比英国领事更大的公共司法权。咸丰六年,上海道台因刀会起义逃离上海县城,外国领事进一步夺取混合法庭司法权。咸丰九年,英国在华高等法院开设英国监狱,这是外国殖民者在上海设立的第一所监狱。光绪二十四年(1898)四月,公共租界工部租用英国监狱北侧,关押刑期较长的中国犯人。清光绪二十九年和宣彤三年(1911),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先后在提篮桥和陆家湾开设了两所租界监狱,即公共租界的警察监狱和法租界的混合法庭监狱,主要关押辖区内的中国犯人。光绪三十二年初,外国租界混合法庭引进西方审判制度,从法律条文上宣布停止刑讯逼供。原告和被告都是跪着受审,而不是站着受审。1916 16 10月起,租界巡捕房全部停止收押已定罪罪犯,混合法庭判刑的罪犯全部押解至提篮桥监狱。1927 65438+10月,根据《收回上海租界章程》,收回上海租界混合法院,成立上海租界临时法院。

在中国,同治元年,上海道设巡抚和局,光绪三十三年,改为上海巡抚总局,1912,改为民政总局,并设警政署。1913,江苏松湖警察局成立。1911 11 10月上海光复后,开始尝试按照西方政治制度建立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同月,上海县司法厅成立,县监狱改为司法厅监狱。1913年司法厅改组为独立的上海地区审判庭和上海地区检察厅,司法厅监狱改为上海地方监狱。华人社区逐步推进和完善相关司法制度。1913年,中国最早的律师团在上海成立,在诉讼程序上引入西方制度。1936,上海地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公证。

1927,上海特别市成立。当年7月,上海特别公安局成立。6月,11,上海地区审判室、检察室改组为江苏上海地区法院,隶属江苏高院。1930年,根据中国外交部与英国、美国、法国、荷兰、挪威、巴西等国驻华大使的协议,在租界设立江苏第一特区法院和江苏高院第二分院。1931外交部与法国公使签订协议,在法租界设立江苏上海第二特区法院和江苏高院第三分院。高二科和高三科分别是第一和第二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上诉机关。1943年,王伪政府名义上收回租界,上海公共租界、法租界、中界合二为一。全市五个法院合并,分别成立伪上海地方法院、上海高级法院、上海高级检察院和上海警察署。1945八月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接管王伪政府上海司法机关,原江苏高二分院、高三分院并入上海高院,原上海地方法院、江苏上海第一、第二特区并入上海地方法院审判汉奸。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为了镇压高涨的革命斗争,上海高院于3月1948在提篮桥监狱设立了专门的刑事法庭。

1949年5月,上海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管会(以下简称上海军管会)接管了旧上海的公安、法院、检察、监狱机关,废除了旧的法制,瓦解了破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人民政权的政法机构。6月,上海市公安局成立。8月,上海市人民法院成立(1955医院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成立,铁路运输、水运法院相继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印章启用(65438+次年10月成立,1954更名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法院监狱成立于65438年9月(65438) 上海市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行政部,1955成立上海市司法局,成立市级公证处、法律顾问处。

解放初期,政法公安机关打击国民党潜伏间谍、惯匪、惯偷,对解放前遗留的烟、赌、娼采取“三整治”行动。查处一批毒品案件。5月1950至5月1951,全市共查处毒品案件6900起,抓获吸毒人员1220余人,缴获鸦片372000支。1952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禁毒委员会,各区成立禁毒分局,开展群众性禁毒运动。截至6月底,共缴获鸦片11.3万粒、制毒工具6300件,抓获毒品违法人员1.36万余人,其中判刑2400人,培训教育1.1.2万人。吸毒者被迫戒毒,罂粟种植被严格禁止。公安、边防、海关严查,防止毒品走私和境外毒品进口。查封市内剩余妓院,将一批妓院老板、妓女、皮条客绳之以法。到20世纪50年代初,这个城市的烟草和毒品妓女已经消失了。1951年11月~ 1953年,全城镇压反革命运动,通过反动党团特务登记,搜捕集中反革命分子,结合民主改革,深挖反革命分子,取缔反动社团。从6月1949到6月1952,从6月165438+10月,逮捕了土匪、恶霸、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反动社会头目五类反革命分子3.49万人。截至6月1953日,已审理反革命案件35000件,其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为抗美援朝战争、土地改革和经济恢复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1953后,破获了一批重大涉外间谍案、国民党间谍案、反革命案。到1956,持械抢劫基本绝迹。通过普查,完善户籍管理,依法加强治安、交通、消防管理。1957,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成立,劳动教养制度开始实施。1962期间,上海公安机关会同解放军和民兵,歼灭并抓获一批企图在上海附近沿海登陆的台湾省武装人员,抓获一批反革命集团,妥善处理社会动乱和治安案件。全市社会治安稳定,1965是上海解放后刑事案件最少,社会治安最好的一年。

“文革”始于1966,公安政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8 1月,全市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实行全面军事管控。全市各级公安政法机关大部分领导干部被斗争打败,公安系统达到5000人以上。社会秩序混乱,打砸抢现象普遍,各种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造反派”组织打着群众专政的名义,肆意践踏法制,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将在工厂服刑的罪犯交由民兵管理,实行所谓“门户开放改革”。1974 1月,撤销市公检法军事委员会,恢复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高、中级人民法院。

从6月1976到6月10,政法系统调整各级领导班子,检讨冤假错案。到8月19810,审查处理刑事案件2820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600件,普通刑事案件22600件。复核的反革命案和普通刑事案分别有71.6%和3.5%无罪释放。从65438到0979,公安政法得到恢复和加强。1979年3月起,上海实行服刑期满后,服刑人员不再留在外地就业,可以回到逮捕前所在单位或者地区的制度;“四类分子”全部不封顶。8月1979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1980年,上海市司法局恢复重建,各区县均设立司法部门。1984,改为司法局。1983年7月起,上海市监狱、劳教系统由公安局划归上海市司法局领导。

20世纪80年代初,刑事案件急剧上升。自8月1983以来,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重特大犯罪分子,在未来三年内组织开展了三次“严打”斗争,摧毁了一批犯罪团伙,依法抓获犯罪分子27000余人,劳教13000余人,使全市刑事案件数量大幅下降。同时,我们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并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侦破了一批与国内外犯罪分子相勾结的国际金融诈骗和贩毒的大案要案。针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和案件季节性特点,连续组织开展“反盗打私”、“打私”、“抓逃犯”等专项斗争。并依法加强治安和户籍管理,坚持打防并举,逐步形成“上海严打”斗争的特色。1990后,鉴于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大量流动人口涌入上海,公共娱乐场所激增,黄、娼、毒、赌迅速蔓延,刑事案件达到新高峰,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暴力化。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监狱系统加强队伍建设,严控警力。建立以“110”报警服务为核心的指挥系统,交警与巡警相结合,特警机动与派出所民警相结合的治安控制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公安系统从65438到0993,建立了以市公安局总部、政治部、后勤部为主体的指挥管理体系,刑侦、治安等七个总队的勤务作战体系。各基层派出所实行联勤制、警长制,刑侦、巡警部门实行督察制。适应城市街道的变化,加强社区管理和社区防范,建立警务室。

6月1988,上海各级检察院设立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控告举报接待室,受理群众举报,破获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1993以后,检察机关主要查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以及金融、证券、期货、房地产、基础设施等热点经济领域的经济犯罪。65438至0995,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局,加强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同年6月,上海劳改局更名为上海监狱管理局,上海劳改局成立。

进入90年代,随着案件数量的逐渐增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重大、疑难、涉外、涉台案件所占比例增加。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各级法院加强司法队伍廉政建设,加强司法人员教育培训,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公正,拓宽审判领域,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1995年,* * *受理案件145800件,审结案件139400件,其中法院依法直接受理案件9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