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哪些合伙犯罪的案例?你怎么想呢?
王(男)与李系夫妻。因李被本案被害人孙某欺负,夫妻二人发现孙某后将其抓住。孙被王和李撞倒了。此时,李开始劝阻丈夫王停止伤害。王不听李的劝阻,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孙的头部。此后,李某一直对王某的行为进行劝阻,并未对孙某实施任何伤害。被害人孙被王用砖头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说要根据各行为人的罪过内容和行为性质以及刑罚规定来处理。据此,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2.同时犯,即二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没有共同犯罪故意;3.二人以上实施不同罪责的危害行为,如过失导致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故意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
4.作案时故意不同内容;5、超越共同故意的犯罪内容,即实行犯罪的限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其他犯罪,只能由实施犯罪的人承担,其余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6.事后隐瞒和包庇。
本案中王某、李某的行为明显属于上述第五种情形,即实行限制。王某与李某在事前具有伤害孙某的共同故意,但在实施过程中,王某的行为超出了其事前串通的故意内容,实施了杀害孙某的行为。
观点:我讨厌犯罪,讨厌犯罪的人。我不了解案情,但我有很多看法。我必须惩罚并严惩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