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杨梅古镇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杨梅古镇(以下简称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古镇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古镇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东起状元桥、黄庄园附近,南至三界寺,西至左江,北至永安街巷,面积约7.95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核心保护区以外,东至魁星楼,南至振兴街82号历史建筑附近,西至左江东岸,北至雷连岭的区域,面积约54.29公顷。

环境协调区是指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东至左江左岸,南至杨梅村边界,西至湖田岛,北至左江左岸的区域,面积约1019.54公顷。第四条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镇保护工作,将古镇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古镇保护经费。

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镇保护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古镇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江西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做好古镇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古镇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镇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古镇保护对象档案;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古镇建筑维护修缮计划和外部修缮技术指南;

(三)组织编制古镇户外设施设备安装指南;

(四)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古镇历史文化遗产;

(五)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和制止违反古镇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江西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七)与古镇保护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江西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古镇保护工作,教育和引导村民按照古镇保护的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街道、历史建筑等各类历史文化遗产。

鼓励将古镇保护的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鼓励村民委员会成立群众保护组织,加强古镇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检查。

鼓励新乡贤会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古镇保护,在古镇保护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第七条江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江西镇人民政府和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保护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古镇保护。第二章保护措施第八条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镇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古镇保护的,应当与古镇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九条古镇保护对象包括:

(一)传统景观格局和自然景观;

(2)庭院和院落布局;

(3)历史街巷;

(四)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

(5)古码头、古碑碣、古寺庙、古树名木、门楼牌楼、桥梁、铺面、特色景观等历史环境要素;

(六)老字号、民俗、地方艺术、地方特产、历史人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物体。

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对象档案,统一制作和悬挂保护标志。对于重要的历史和环境要素,可以通过在原址设置标志来保存历史信息。第十条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古镇保护规划设立固定标志,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并以图形方式向社会公布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标志。第十一条核心保护区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护:

(一)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和色彩,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二)建设活动应以维护、整理、修缮和内部更新为主,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或扩建活动;

(三)建筑高度应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的体量、色彩、空间、格局应符合历史风貌;除不符合古镇保护规划要求的历史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外,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规划逐步实施改造,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