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一个西方国家为例,探讨了西方普及义务教育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轨迹。

答:英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最早雏形是17和18世纪教会的慈善教育。学校的类型主要是慈善学校,如“免费学校”、“贫困儿童学校”和“主日学校”。学校的教育质量很低。教学内容极其简单,重宗教,重阅读,轻计算;教师由工匠、教会人员、伤残军人和老人担任,地位很低。学校的教育对象主要是穷人家的孩子,而富人则聘请家教来教育孩子,为上中学做准备。

19世纪义务教育的大发展。导师制的出现满足了当时小学教育发展对教师的需求,扩大了教育对象。1833年,英国颁布实施《工厂法》,规定9 ~ 13岁的童工在工作时间内要接受两个小时的义务教育,工厂主在雇用童工时必须持有年龄证明和教师入园证明。187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初等教育法案》,又称《寄养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有权补贴和监管教育。成立学校委员会管理当地教育;对5 ~ 12岁儿童实施义务初等教育。《初等教育法案》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英国初等国民教育体系的正式形成。

20世纪初义务教育的基本确立。1870以来,英国小学教育发展迅速,但尚未免费,小学教育与中学教育不衔接。191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希尔提出的小学教育法案,又称费希尔教育法。法律规定:①加强地方发展教育的权力和国家教委制约地方的权力。(2)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设立学前学校;规定5 ~ 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全部免费。③地方教育部门应建立和维护继续教育学校。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Hado报告从1926到1933将义务教育的期限延长到15年。《教育法》( 1944)规定,地方教育部门应向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但未能继续深造的年轻人提供免费的继续教育,直至他们年满18岁。1988教育改革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课程。义务教育中有三种课程:核心课程、基础课程和附加课程。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统称为“国家课程”,是中小学必修课。核心课程包括英语、数学和科学。在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分别在7岁、11岁、14岁、16岁举行了四次国考。19世纪的英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