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法的历史
如果中国的著作权法真的可以追溯到清朝。在20世纪初的中国。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法。此外,随后几年,中国当时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颁布实施了各自的著作权法。论中国著作权法的背景——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旧政府的法律全部废止。但政府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保护作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如《图书稿酬试行办法》、《戏剧稿酬办法》等。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三个月后,中国成为该组织成员。
1986 4月12日,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1990年9月7日,中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6月7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于5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与著作权法同时实施。1991 6月4日,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从18开始发布。
1992 10 10月15和10 10月30日,中国分别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1993年4月30日,中国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录音制品公约》成员国。此前,国务院于9月25日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进一步规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的一些不一致和模糊之处。
7月5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对中国刑法进行了补充。14、1997年3月修订并于10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将决定的内容纳入刑法,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法。
此外,国务院于8月25日1994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于7月5日1995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中国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公约和惯例相协调的版权法律制度。这是我们现行版权法的真实版本:
中文:版权保护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