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的历史渊源
第一阶段(1949 65438+10月-1950 6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萌芽阶段。到1949年底,我们没收了2858个官僚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建立了国有工业(占全国工业基金的78.3%),掌握了国民经济的命脉,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久,非公私营工商业得到调整,私营企业初步纳入计划生产的轨道。在组织架构上,1949和10成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后来,其他专门负责规划和管理的中央机构也相继成立。如指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为全国现金调度总机构。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开始通过行政指令对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管理。1949年冬,中央决定实行全国统一的财政经济管理政策,并通过1950年2月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强制性地提出了“六统一”:财政收支统一、公粮统一、税收统一、编制统一、贸易统一、银行统一。在此期间,提出了一些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如谷物、棉绒、煤等。,安排计划生产指标1950。这期间也试行了一些年度计划。如1949年底编制了1950的国家财政收入预算草案,1950年5月试行编制了1950的国民经济计划大纲,包括农业、工业、文化、教育、卫生等20多个项目,为后期编制中长期国民经济计划探索了经验。1950年6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认为,在这一时期,旧的社会经济结构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组,同时,老解放区,特别是东北,已经开始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但是在新解放区,“还没有取得计划经济建设的条件。”
第二阶段(1950年6月-1952年8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初始阶段。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为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创造条件。1950年8月,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计划工作会议,讨论编制1951年计划和三年目标。要求各部门先制定三年目标和1年计划,再由中央全面拟定国家计划纲要。会后,三年目标虽然没有形成计划文件,但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决策层级的雏形。即决策权属于国家,决策权的分配采用行政方式,形成条块分割的层级结构。之后,中央政府首先加强了对国有工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在工厂里,以执行生产计划为中心,实行党政工会的统一领导”。在基本建设方面,把建设单位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确定以交通建设为主。其次,在农业和手工业的计划和领导方面,在1951年9月召开的互助合作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在土地改革完成的地区,通过互助合作克服农民分散经营的困难,以保证国家农业生产计划的实现。并积极推广生产互助组和供销社“联合承包”制的经验,使互助组有计划地生产和消费,供销社有计划地经营。与工业生产相反,中央要求各地把组织和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计划纳入地方工业计划,把接受国家和上级合作社的订单作为发展手工业生产的重点。第三,在1950调整私营工商业的基础上,要求私营工商业遵循政府制定的产销计划。当时“五反”斗争的目的之一就是“彻底摸清私营工商业的情况,以便团结和控制资产阶级,实行国家的计划经济。如果情况不明,就不可能进行计划经济。”第四,在市场管理上,国家指令要求国营贸易公司正确执行价格政策。总之,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决策结构是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初步形成的。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开始以指令性经济发展计划的形式进行综合计划和管理,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形成。到8月1952,已经提前完成了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任务。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上宣布:“经过两年半的斗争,现在国民经济已经恢复,计划建设已经开始。”
第三阶段(1952年9月-1956年2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形成阶段。1952年9月,毛泽东提出了“从10到15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计划经济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法律确认。在已经成立的各种专门的计划管理机构的基础上,6月份成立了国家计委1952 11,4月份中央成立了编制五年计划草案的工作组1954。在1951以来几次试验的基础上,小组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形成了五年计划的初稿。经过法定审批程序后,“一五”计划由国务院发布命令,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1954年,中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利用经济计划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以不断提高生产力,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这表明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成为中国的法定经济体制。
总之,建国初期,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目标的追求;在经济活动的管理形式方面,国民经济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制定和颁布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预定的大部分目标在1956年底提前完成。这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运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确认为国家法定经济体制。因此,到1956年底,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形成,并有自己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