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思想家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有哪些?

关于一个国家的起源,历史上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

1,民族起源的家族扩张论

布丹在其代表作《国家六论》中,对国家的起源做了如下阐述。他首先从家庭入手,以家庭为契机。他认为家庭是一个自然形成的社会,其成员包括父亲、母亲、孩子、仆人和他们的共同财产,所有其他社会都是从这个社会诞生的。他还认为,父母对他们的孩子和其他成员拥有绝对的权力,即杀死和抓住他们的权利。其次,他还认为家庭是一个自然社会。国家的出现是武力造成的。国家的社会基础是家庭,家庭有父母。一旦父母离开家庭,与其他父母一起行动,他们就成为公民。很多家庭因为需要共同防御,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经常互相攻击。战败者成为奴隶,胜利者必须服从自己领袖的最高权力。于是,一个国家就形成了。也就是说:“国家是由大多数家庭成员和共同财产组成的合法政府。”

无独有偶,在布丹去世200多年后,英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人类原始社会不是母系氏族,而是父系氏族。“历史表面上可以看到的是,最老的父亲——最老的受人尊敬的亲戚——是家庭的绝对统治者。他掌握着生杀大权,对待自己的孩子。

家族扩张论和民族起源论在历史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为人类在生存斗争中,不仅要与自然灾害作斗争,还要与其他物种的入侵作斗争,还要与人类自身作斗争。进行上述斗争,仅仅依靠个人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扩大生活单位,依靠群体的力量和智慧,对抗自然灾害和其他物种的入侵。对抗来自人类其他群体的攻击,保证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实现追求幸福的目的。从人类生存单位发展的脉络中不难看出,它的确是沿着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从家族到氏族,到部落,到民族,到国家,在逐渐扩大和演变。但在此基础上将家庭视为不可分国家的细胞,就忽略了个人这个不可分家庭和国家的元素的价值。因此,这一理论的最大缺陷在于,它无法解释为什么父母对子女和其他成员拥有绝对的权力,而根据这一理论,很容易得出国家主权属于君主,君主专制必然以政府的形式实施的结论。在这种政府下,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义务必然被过度强化,而人权却难以得到保障。

2.社会契约国家起源论。

国家起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最早出现在伊壁鸠鲁的论述中,后来经过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的发展和完善,成为西方最系统、最有影响的国家起源理论。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虽然都是社会契约论者,但他们关于国家起源的论述和主张各有特色。为了对这一理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下面分别介绍。

(1)霍布斯认为,在人类创造之初,人本来就是平等的。“人的身心是与生俱来的。虽然他们的体力比B强,或者思想比D快,但总体来说,人与人之间差别不大。”(3)同时,同等的时间可以使人在同样的事情上获得同等的经验和智慧。这是人之常情。使人成为敌人,像狼和狼一样。因为“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才会有实现目标的希望上的平等。所以,任何两个人想得到一样东西,不能同时享受,就会成为敌人。”(4)因为“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保,有时也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彼此试图摧毁或征服对方。”第二,怀疑;荣誉——第一争利,第二争安,第三争名。”(6)于是自然状态就变成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人是快乐的,没有人是安全的,会有很大的焦虑。原因是没有一个人可以遵循的权威——公权力。人类应该摆脱人与人之间的敌对状态。并引导他们寻求共同利益的行动。但是,公共权力只能通过缔结契约来产生,因为公共权力必须来自于每个人转让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的转让只能通过缔结契约来完成。因此,社会契约是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唯一途径。

霍布斯说,人们通过缔结契约,把每个人的所有权利和力量委托给一个或几个人组成的集体。这个集体可以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意志。即指定一个人或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其人格,这个充当大家人格的人或集体在公共和平与安全事务中做了什么或指使人做了什么。每个人都有份。"每个人都服从他的意志和判断."(7)通过社会契约,每个人都统一在一个人格中,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叫做国家,和平与安全得到保障。

从霍布斯对社会契约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对人的本性——自私的揭示无疑是有见地的。在他的人性论的基础上,他把自然状态描述为“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虽然有些夸张,但是比较客观,符合人性。竞争使人类为利益而战,相互猜疑使人类为安全而战,追求荣耀使人类为名誉而战。在这里,没有对与错、正义与非正义的概念。为了生存,暴力和欺诈成了个人的主要美德。没有财产权,没有主权,没有你我之分。以上两个方面,即对人性的探讨和人在自然状态下的生存状态,是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成功之处,也是点睛之笔。然而,他对君主专制的支持和颂扬却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的失败和遗憾。霍布斯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君主就是主权者。主权者不仅不受前人法律的限制。而且不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限制。人民必须毫无抵抗地绝对服从君主。“如果主人(君主)因为他(人民)不服而杀死他,或者用刑具把他锁起来,或者用其他方式惩罚他,这一切都是他自己授权的,他不能指责主人侵犯他。”(8)剥夺人民的任何政治权利,甚至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并反对。霍布斯提倡的是一种极端的绝对主义。这显然是违背人性的,也是霍布斯国家学说与人性论矛盾的症结所在,而人性论是他立论的基础。因为根据人性——自私,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人创造国家的目的是造福自己,而不是给自己戴上枷锁,更不是找个主子来统治自己。

(2)洛克和许多论述自然法的理论家一样,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但他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不同。他认为自然状态首先是自由状态。人可以决定自己的行动,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而不需要得到他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服从他人的意志。其次,自然状态也是平等状态。所有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谁也没有比别人享有更多的权力。虽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但洛克认为它不是一种自由放任的状态。他说:“自然状态有一个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自然法则,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则,教导所有有志于服从理性的人类。既然人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除了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一个人不应剥夺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和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一切。”(9)支配自然状态、教导人们保存自己并同时保护全人类的是自然法。至于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洛克归结为:人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有权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这些由自然法规定的权利,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自然人权”。综上,他们有平等的权利(1)。人人生而平等,没有人比别人优越。没有从属或约束关系。(2)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以自己的意志处置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做任何不伤害他人的事情。(3)生存权。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生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4)产权。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生存权一样重要,因为人要生存。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虽然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都遵守理性规定的自然法则,但这只是自然状态的通常情况。但是,自然状态下有时也会出现另一种异常情况,那就是战争状态。造成这种战争状态的原因是一些人把另一个人或其他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想要消灭对方。因此,虽然人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各种自然权利,但这种享受并不安全,随时会被破坏。同时,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相比有许多缺陷。首先,它缺乏一部广为人知的法律。第二,它缺乏一个公正的裁判者,这个裁判者有权根据法律来判决所有的纠纷,因为让人们根据自然法来判决自己的案件,必然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第三,它缺乏确保判决执行的权力。结果导致纠纷无法解决。正是上述情况的存在,促使人们相互认同,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然权利而自愿放弃单独实施自然法的权力,将这种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业人员根据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在缔结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人们摆脱了尽管自由却充满恐惧和危险的自然状态。并进入政治社会,建立国家,成立政府,产生公权力和法律。“这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原始权利及其产生的原因,政府和社会本身的本源也在此”(10)。

从洛克对社会契约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的成功在于自然权利理论,把对人权和政府责任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它强调自然权利是人的天赋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自然权利是政府的首要任务,这就确立了政府是否公正和法律是否公正的区分标准。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表明,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平等与和平。人人都理性、正义、善良的黄金时代,显然与人类自私自利的自然本性不符,纯属主观臆测的产物。因为自然法的内容只能是人类在社会状态下的社会理性,正如梅因所指出的:“自然法混淆了过去和现在。逻辑上是指曾经被自然法支配的自然状态。就实际效果而言,自然法属于现代产物,与现行制度交织在一起。

(3)在现代社会契约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霍布斯是创始人,洛克是发展者,卢梭是集大成者。尤其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问世,让人们把社会契约论主要与卢梭的名字联系在一起。他的人民主权、民主和法治思想仍然光芒四射,照亮了法治国家的前进道路。

卢梭认为,人类原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人们没有伤害他人的邪恶和欲望,只有自爱和对同类的同情。因此,自然状态并不像霍布斯所说的“人如狼”、“所有人与所有人交战”,而是一个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的支配,而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人类被赋予了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追求幸福权、财产获得权和个人财产不可侵犯权。但是自然状态下还是有各种弊端的:“我想象人类已经到了这样的境地。当时各种不利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障碍,超过了每个个体在那种状态下可以用来自保的力量,以至于原始状态无法维持。而人类如果不改变生活方式,就会被毁灭。”(12)“但是,人类无法产生新的力量,只能组合和利用现有的力量,所以人类没有其他的存在方式,除非集合起来形成一个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种阻力。”(13)而“这种力量的总和只对很多人而言。但是,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他怎么能在不妨碍自己或忽视应有的关怀的情况下,致力于自己力量的总和呢?”(14)因此,唯一的办法就是自由人以平等的资格缔结契约,组成国家和政治共同体。

可见,卢梭关于人必须离开自然状态才能组成国家的论述,与洛克并无太大区别。历史上最引人注目、永远闪耀光芒的是他对社会契约内容的论述。他认为:第一,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是政治共同体及其成员之间的协议,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协议。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社会契约的关系。第二,缔结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以便它能够捍卫和保护与所有力量结合的每个人的人身和财富,同时使与所有人结合的每个个人只是服从自己,并保持一如既往的自由。”(15)第三,在缔结社会契约时,人们都奉献自己,奉献自己。对于每个人来说,让渡的条件是相同的、等价的,所以人们在让渡权利的同时,可以从这个集体中“获得与自己让渡给他的权利相同的权利”。因此,人们得到了他们失去的所有等价物,并有更大的权力来挽救他们所拥有的东西。”(16)因此,社会契约的本质是“每个人都以自己的全部力量处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17),这是所有参与缔结契约的人的共同意志。第四,在以契约为基础、体现共同意志的国家共同体中,人们可以获得比自然状态下多得多的东西:人们虽然失去了自然自由,但却获得了社会自由和生命财产的安全;虽然我们失去了自然平等,但我们获得了社会契约平等和法律平等。虽然要服从国家权力,但这是服从公意,所以也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第五,既然根据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为了实现公意——公共幸福而存在的,那么当统治者违反契约,破坏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时,特别是当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被暴力夺走时,人民有权取消契约,用暴力收回。这样,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追求的是民主法治共和国的重要目标,这与霍布斯的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的社会契约论和赫洛克的为君主立宪服务的社会契约论是不同的。

从卢梭对社会契约论的论述可以看出,他对人性的理解显然没有霍布斯深刻。不仅如此,他还明确提出了“性善论”的观点。“正如我在我所有的著作中所理解并尽可能清晰地阐述的那样,一切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人是一种具有善性的存在,热爱正义和秩序;人的内心没有原始的堕落,自然最初的运动永远是正确的——我已经表明,所有强加于人的邪恶都不是出于自然。”(18)这样,他设想的自然状态一定是自由和平的黄金时代。很显然,卢梭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理解是片面的,也是违背常识的,因为达尔文的进化论揭示了这样一个生物存在的规律:每一种生物在生命过程中都要无休止地进行生存斗争,即与自然环境作斗争,与不同物种的生物作斗争,与同种生物作斗争,其中同种生物之间的斗争最为激烈。因为他们有共同的生存需求,结果必然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弱肉强食,适者生存。这些规律同样适用于人类,这就决定了人类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也决定了人在涉及到利益的时候不可能友好善良,而充满了竞争和嫉妒。正是因为卢梭对人性的误解。引发他讨论人为什么一定要摆脱自然状态,加入政治共同体,没有霍布斯那样有力和有说服力。然而,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人民主权理论却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闪耀着民主的光辉,体现着法治的理念。首先,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的自由协议的产物,是政治共同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协议。双方的协议构成法律。一个国家不法治,就不是一个正当的国家,就没有政治自由和平等,必然导致随心所欲的任意统治。这样的国家违背了人民缔约建国的初衷,人民有权对其采取否定态度,甚至用革命暴力推翻。在这里,卢梭以革命者的大无畏精神明确提出了人民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国家的义务是遵守社会契约和法治;人民的权利是否定站出来反对毁约的国家(本质上是政府),推翻专制政府。卢梭的暴力革命观经常受到攻击。梅因曾指出,国家起源于契约,这不仅是名誉扫地,而且对这一理论的编造和传播极为有害。他还说,法国曾经出现的无政府状态和混乱,显然就是这个理论造成的。卢梭提出了封建专制。在专制制度下,主权属于君主,根本没有民主可言。为了维护自然权利,人民别无选择,只能暴力革命。但在民主法治国家,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选举等民主形式达到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可以选择政府,可以废除、改变和制定法律。当然也没必要采取暴力极端的形式。这也是民主法治思想能够发扬光大的原因之一。其次,卢梭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也是独特的,体现了他的人民主权和法治思想。他指出,既然实在法是国家基于社会契约制定的,它就应该是人民公意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当全体人民为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只考虑自己;——这时,人们规定的东西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法律。”(19)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卢梭强调法律是公意的体现,也就是说法律必须反映和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就是所有订立契约建立国家的人,而不仅仅是一部分人的利益。显然,这是对法律阶级性的否定。第三,卢梭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卢梭的思想明显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位思想家,成为法治思想的最大成就和法治理论的基础。在法治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主权主要通过立法权表现出来。君主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立法者为执行法律而设立的机构。行政权应该服从立法权。“行政权力的被任命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员。只要人民愿意,可以任命,也可以撤换。对这些官员来说,绝不是契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赋予他们的职责时,他们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任务,他们无权竞争条件。”(20)在这里,卢梭显然把管理者和统治者从霍布斯的君主,人民的统治者,转移到了千足之下,降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回到了自己本来的身份,这是划时代的民主法治思想。

3.暴力机器起源的理论。

按照传统的国家理论,人类社会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五种基本形态,其中人类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原始社会和人类社会的最高阶段——共产主义社会是无阶级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是阶级社会。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人们过着共同劳动、平等分配劳动产品的生活,不受剥削和压迫,以求生存和发展。但原始社会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黄金时代,因为人无法控制自然,只能在极其险恶的生存环境中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

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逐渐取代以氏族公社为单位的共同劳动,生产资料逐渐归个体家庭私有,于是私有制产生了。在私有制的过程中,氏族首领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侵吞公共财产,先富起来,成为氏族中的贵族。为了过寄生生活,氏族贵族需要不断占有他人的劳动果实。没有还清债务的战俘和氏族成员成为氏族贵族压榨的对象。这样,社会就分裂为两个对立的群体:一个群体占有生产资料,但不从事生产劳动却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另一个群体失去了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劳动,但其劳动成果却被不从事劳动的群体无偿拿走了。这两个对立的群体是两个阶级,即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

阶级产生以后,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压迫必然会引起奴隶阶级的强烈反抗。因此,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有必要建立一套暴力机构,包括军队、法院、监狱、警察等。,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就这样,奴隶国家产生了。后来,奴隶主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