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兵役法颁布时间

第一部兵役法颁布于1955年7月30日。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兵工作。

1.在征兵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公民,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被征集服现役;

2.在征兵期间,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和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或者录用的公民,应当优先履行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兵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五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当年首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首次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第一次可以网上登记,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当场登记。兵役登记时,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第五十三条国家通过自谋职业、安排工作和扶持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退休费,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取,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退休费标准。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平时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荣誉,属于烈士子女的,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贴;根据自己的意愿,也可以选择独立工作。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通过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符合工作条件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独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