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会计信息

法律主观性:

拒绝提供会计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绝交出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法律客观性: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