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四个历史阶段的主要特征
法律四个历史阶段的主要特征
早期法律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关系。
随着奴隶和奴隶主的对立和矛盾的加剧,出现了旨在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刑罚和刑法。
同形复仇和承认“私刑”的氏族习俗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规定一般刑罚制度的法律。
这样,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罪与罚的关系就变成了涉及国家的刑与罚的关系。
(2)合同关系。
契约起源于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换。
马克思在评论这一起源时指出:“在物物交换不发达的情况下,参与交换的个人已经默认他们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财产的所有者。
扩展数据: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人民制定的,保护人民的利益。
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的基本精神。
法律的基本精神不仅反映了国家的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的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握了法律就掌握了人类的命运。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当由人民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当由人民掌握。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族性质的纯洁性,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人而不是死人。
法律工具主义者将法律视为僵化的工具和一成不变的教条。
它违背了民主和法治的基本精神。
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对象,也是人类解放自己的工具,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百度百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