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应该取消?“禁止劳务派遣”发出了怎样的信号?

财政部发文了!政府采购禁止劳务派遣!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

采购人不得变相利用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人员招聘、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以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整改。

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中,财政部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劳务派遣。

相信很多人都有过劳务派遣的经历,尤其是在大企业、国企、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已经司空见惯。至于中国劳务派遣工的具体人数,网上信息有6000万,3700万,但从模棱两可的数据可以看出,比例绝对不在少数。

财政部此举是否意味着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有网友回应,以后可能都外包了;现在弹性就业模式不是很流行吗?使用灵活的就业模式。

劳务派遣是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冰君不敢断言,但财政部明确要求不得使用劳务派遣方式是有原因的。近年来,劳务派遣事故被查处的例子不在少数。因此,梁今天就借此话题给大家介绍一下这种灵活就业模式。

灵活就业模式的详细说明

近年来,随着新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就业形式层出不穷,其中灵活就业无疑是最受欢迎的概念。灵活就业在共享经济领域比较普遍,所以服务于这种模式的平台业态出现爆发式增长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一、什么是灵活就业模式

灵活就业没有官方定义,上海《劳动日报》将其定义为:包括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性、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用工形式上的灵活性、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式上的灵活性、以平台化用工为代表的用工形式上的灵活性。

灵活就业是指除全日制就业外,其他就业关系可统称为“灵活就业”,包括: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就业、退休再就业、劳务外包、业务外包、业务合作、平台就业等。与灵活用工相对应的是弹性用工,它打破了用工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大大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源综合成本所代表的服务形式的灵活性。

灵活用工是指企业通过用工平台灵活发布任务,个人通过用工平台灵活承包业务。作为B2B2C的一种用工形式,企业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平台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作的、民事的而非劳动雇佣关系。

因此,灵活就业是一种平台化的就业形式,是就业方式的全面创新,系统地转换各种关系,推动就业形式的进步。

二、灵活就业对个人和企业有什么好处?

1.灵活用工可以节省固定人力资本,解决企业编制限制,使企业成本控制的目的更加清晰可见,增强竞争力。

2.灵活用工可以有效满足业务的季节性需求,即可以更灵活地处理特殊岗位的人才需求,在短时间内为企业调配劳动力,解决人才短缺问题。

3.灵活用工可以进一步组织战略敏感性和高绩效,加强企业管理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赋予企业必要的活力和经营空间。

4.灵活用工可以帮助企业从劳动关系管理这一复杂且充满风险的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程序和法律风险。

三、企业如何实现灵活用工?

1,库存头寸

看企业中哪些岗位可以使用灵活就业。一般来说,对专业性要求不高、不在经营管理核心环节、不涉密的岗位,可以采取灵活用工。

2.选择雇佣方式

针对不同的岗位,可以选择不同的就业方式,最好打组合拳。

第一,对于有一定技能要求或者社会招聘难度大,长期需求的岗位,建议使用劳务派遣。

第二,对于非主营工作,建议外包。

第三,对于工作量不足的工作,建议采取兼职(小时工)或兼职的方式。

第四,对于需要师徒制的岗位,建议使用实习生或再就业。

3、建立内部流程

选择机构-采购比较-签订协议-法律文本-在职培训-工人考核-员工续聘或返聘。

4.选择合规的灵活就业平台。

掌握各种灵活就业模式的基本操作,选择合规的灵活就业平台,根据法律要求准备与服务商的合作协议和与宫铃的合作协议。

关键提醒:

选择灵活就业平台时,重点关注以下几点很重要:

1.签订的协议是否规范,方案是否合规。

2.平台是否能够提供合规的发票,依法纳税?因为在整个模式中,用人单位更多的是负责发票的审核和控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实际上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

3.可以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可以留下证据,保留业务数据。

4.资金管理是否安全,支付路径是否清晰。

5.平台相关资质是否齐全真实。特别是是否真的有委托收藏的资质。

金税四期+社保税+大数据下,企业需要深思熟虑后再做决定。不要因为贪小便宜少交税而选择不靠谱的灵活就业平台,这样会给自己的经营带来重大的税务风险。

报账代理这种灵活就业平台,基于互联网平台优势,实现社会化就业的精准调配,提供人才与用人单位自由合作、灵活合同管理的平台,采用个体合同模式,摆脱传统就业模式成本高、效率低等弊端,实现订单收发、身份验证等线上一体化平台。

第四,老板更关心弹性用工方式是否合法。

作为与“灵活就业”相对的一种新的就业模式,灵活就业及其衍生的灵活就业平台得到了国家的认可。灵活就业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并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

我梳理了一下“灵活就业”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政策:

1,代表委员会

灵活就业平台之所以能上线,最主要的原因是获得了税务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资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三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核实并责令缴纳。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税控和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异地代征零散税款,并出具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征收凭证的要求,依法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4号,201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本着自愿征收、简易征收、依法加强管理、委托征收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2.鼓励发展“灵活就业”的政策

(1)2020年7月4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的内容提倡创新生产要素供给方式,激活新型消费市场。

(2)2020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意见》强调,自主创业、非全日制就业、新型就业形式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增加就业和收入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3)李克强总理在7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就业”。当天会议专门提出:“确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居民就业增收的措施”。

从创业渠道、创业环境、担保支持三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3.国家鼓励发展新型平台经济业态。

(1)国务院办公厅2019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指出:“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促进扩大就业的意见》第四条第(五)、(十一)点指出:大力发展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模式。

4.个人所得税政策

灵活就业平台之所以能帮助个人少缴税或减少个税,是因为灵活就业平台缴纳的个税是按照个人经营收入申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 (5)条,营业收入是指: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个人从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分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