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过哪些行政区?
秦朝设“典科”“归义夷”。秦把非华夏民族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两类:①在被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设路,不设县。(2)在已投降的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设立诸侯国(又称藩属国、外藩属国),并设立藩王或藩王掌管其土地。为了管理这些诸侯国,中央政府官员设立了诸侯国(中文改称诸侯国)。
汉朝改标客为大令,“回义夷”。梁武帝元年(公元前104年)改为大鸿胪。汉朝对少数民族的管辖,在地方行政区划上基本继承了秦制:①原、新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县级以下共有32道。(2)在已经投降的少数民族中建立藩属国。比如汉武帝开国第三年(公元前120年),邪恶的匈奴昆王向汉朝投降,汉朝把他们从河西走廊迁到黄河以南的陇西、北地、尚军、朔方、云中五郡,分为五个从属国。汉朝的诸侯国和道教不同。一方面是属于汉朝的,另一方面是保留了民间原有的“国名”和习俗。属于国家的,官员如都尉、程、侯、钱‖都是任命的。汉朝中央还有一个古典国,专门管理各国事务,官员有九个译令。汉和平元年(公元前28年),晁盖国被撤销,并入大鸿胪。
魏晋南北朝时期,从三国到北魏,大部分朝代都有大洪连,也任命他们为官吏,负责少数民族的事务。只有梁朝设十二卿,裂鸿为董卿,裂鸿改为裂鸿寺;后一周成立客户部。
隋攻梁制,名曰鸿胪寺。初唐时,又立为鸿胪寺,至高宗隆硕年间(661 ~ 663)改为文同寺,至武则天广斋元年(684)改为思宾寺,至中宗神龙年间(705 ~ 706)恢复为鸿胪寺,“照顾客凶仪”,并另设客留部。唐代关区有十路,路分州、州、县,称为羁縻府。唐朝鼎盛时期,少数民族地区有856个州、州。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地区的州府、州均属石岛边境的都督府或都护府管辖,当地少数民族‖少数民族首领出任总督、书记,“均为世袭”。
宋元丰年间(1078 ~ 1 о 85)设立鸿胪寺,负责“朝贡、宴饮、布施、迎客四夷”。在宋代,鸿胪寺负责国内少数民族事务,以及与外国的交流。南宋时,鸿胪寺被废除,民族事务由礼部管理。到了宋代,都保府和都保府都被废除,羁縻州郡归邻州郑州(非羁縻州)管辖。辽金设部落使臣,统率属部各族。廖称之为“部落节度使”,金称之为“部落节度使”。元朝将全国分为十省。省以下,有道、府、州、县。元朝实行各少数民族管理制度。北方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地区属各省管辖,契丹、女真、党项、羌族等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地区一般设置道、府、州、县。对于西部和中部的西藏,“成立总政院,领国师”。元十七年(1280)设立总政院,元二十五年(1288)更名为郑玄院。元朝在黑龙江省的偏远地区辽阳省下建立了贺兰府和水大大路。四川省设去罗辑、去罗辑等长官司,蛮夷46店,千户。在云南各省,有丽江路军民宣传部、大理金牙等地宣传杜源帅府、乌萨乌蒙宣传部等部门;湖广行省有总管百姓,海北海南路有宣传安抚部,八番顺元有蛮族官,沿边溪洞有宣传安抚部。到了元代,中心地区也有一座都虎楼。“管老城的,怕我儿子在汉居留的,有官司就听。”至元十一年(1274)“起初怕儿子。”十七年,“北庭改保政”。
到了明朝,修复了虹桥寺,并设置官员处理少数民族事务。还有一个府尹的四溢阁,负责国内外各种民族语言的“书籍翻译”。从永乐五年(1407)开始,蒙古、女真、西番、西田、惠惠、白彝、高昌、缅甸共设八个厅,设译字、词。郑德期间(1506 ~ 1521),新增800个展馆;万历年间(1573 ~ 1619),增加了暹罗阁。明朝全国有13个部,统领天下各州县,以及几米的各部。“设都督、使十五人,领导、保卫汉军,边地、海疆加都督、使”。在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有三种行政区划形式:①沿袭唐制,在十九、四十七、六郡设立羁縻府。(2)实行土司制度,全国有地方官宣威司十一名,傅玄司十名,安抚司二十二名,招讨司一名,长讼一百六十九名,蛮族长讼五名。(3)在西‖藏设立多噶努斯藏区司令,并广封当地佛教派别‖王。
在清朝,中央政府设立了范丽院来管理人民和民族事务,其地位相当于六部。范丽元的机制、结构和职责正在逐步扩大。清朝入关前,崇德元年(1636)设立蒙古衙门,处理蒙古事务。崇德三年(1638),蒙古衙门改名为院,职权扩大,全面管理国家事务。咸丰五年(1855)起,院与礼部合作,负责部分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力帆书院更名为力帆署。范丽院的结构主要有六种:①旗籍官署,掌管内扎萨克(即内蒙古)的24个部和49个旗界;同时也考察了归化城土默特、黑龙江布塔等游牧部。②国王将清洗吏部,“扎萨克·李滨在棕榈,并进行朝觐和捐献仪式。所有的餐馆和博物馆都被认为是穷人。”(3)典属清官司,掌管“外扎萨克”各部,包括外蒙古、青海蒙古与新疆金山、天山之间的各部,以及封爵、驿职、开荒、互市等法令;同时也记载了察哈尔、额鲁特、梁海、哈萨克等属于游牧家族。(4)柔远为清官,“外掌札萨克各部,并向诸僧、僧、僧进贡,兼掌其礼。”(5)涞源清吏部,“掌管扎萨克、伯克年班”,兼四川土司的法令,掌管卡伦以外所有百姓的驿贡。⑥管刑整肃吏部,“管蒙、范、归刑狱讼”。
清朝还“援诸省自吉,东有丰、吉、黑,西有回、藏,北有蒙古,分将军、都督、大臣。”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统一和治理,除了相当一部分西南省份外,其他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都采取了不同于内地州县制的群团组织,主要有五种形式:①内蒙古与青海、新疆、西藏。(2)蒙古实行盟旗制,全国分为19盟、203旗。(3)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当地实行僮制,所有城市的僮都归驻防大臣指挥。④在西藏,驻藏大臣主管西藏的政教事务。⑤西南诸省和甘肃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沿袭明制,设置文武地方官,地方少数民族首领和贵族打理自己的事务。但雍正四年至雍正十三年(1726 ~ 1735),清廷在西南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废除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改为中央政府和政府任命官员直接管理的制度。浮官的任免、晋升、调配,都是由中央和政府决定的,不能世袭。
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人事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管理机制源远流长,虽然历代名称不同,但从未间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尤其是元朝建立的因地制宜、分类官员、随时管理的管理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②就上层而言,历代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机制的职能主要是朝觐、朝贡、宴饮、册封、迎宾;就下层而言,就是开放互市,设置翻译处理事务,设立图书馆学习,征税赋役,在各地设置军队,使管理机构有了加强各族人民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制度。(3)由于周边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历代中央王朝基本上都是得益于少数民族首领和贵族的地方管理,而在佛教盛行的西藏西部,则是政教合一。(4)确保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军事领导权和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