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3月20日对“聂磊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人聂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亿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媛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被告人任浩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岩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陆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被告人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石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瑞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杜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杨天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传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淑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宋振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受之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徐新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洪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冷俊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刘亚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欧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董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被告、姜媛、石、刘、刘伟、、冷俊江赔偿原告、那经济损失人民币864855元;被告、姜媛、石、刘、刘伟、赔偿原告刘忠信经济损失61062元。被告、王、张传波、、石、、董洁赔偿原告胡少发、于、胡慧琳经济损失人民币856194.5元;被告、石、王赔偿原告方金海经济损失557465438元+02.64元;被告人聂磊、任浩、李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文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34959.36元;被告人任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伟国经济损失人民币29665438元+0,865438元+0.9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宝山经济损失人民币234026.2元。三是依法追缴和没收以聂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头目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及其收入和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媛、、、陆、石、刘、、安、王健、王斌、马文成、石刚、李方强、杨天石、王晓东、宋振奇、王栋、张传波、冷俊江、董洁,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忠信、刘杰,
经二审审理查明,65438至0995年间,上诉人纠集原审上诉人姜媛、陆、石、安、刘,原审被告人王、、刘凤玉(另案处理),积聚大量财富,涉足房地产开发,经济实力迅速膨胀。1998以来,以聂磊为首的利益集团势力强大,先后吸收任浩、李岩等数十名上诉人,组织暴力团队,经营房地产,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妇女卖淫,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一定时期内成员众多、内部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欺凌伤害群众,反对法律秩序。非法持有枪支13支,实施故意伤害罪9起,造成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7人,轻微伤2人。寻衅滋事罪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损坏他人财物总价值52000余元;1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1起。其中,持枪作案8次;多次捣毁他人经营的地下赌场或者伤害经营者的;多次去别人开的夜店闹事;欺负打伤数十人;公然使用暴力,抗拒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通过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包庇纵容一方,有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因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而不敢报案,有的被迫接受“调解”或“和解”;非法控制青岛及其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肆意组织妇女卖淫,严重违反了当地的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对青岛部分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很大影响。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故意伤害犯罪9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财产损失52000余元;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碍公务、窝藏;非法买卖1枪支,非法持有13枪支,其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和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