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勉是包青天的另一个不公正的例子?

在古代法律规避制度的影响下,开封府知府包拯不可能将他的侄子包勉斩首。因此,可以说,包青天对包勉的忠诚只不过是历代文人炒作的一个理想的民间传说。

如果按照目前最流行的方式给中国历史上的清官做一个排名榜,那么包无疑是名列前茅的。在民间传说中,这个包青天“夜判阴,昼断阳”,铁面无私。虽然包青天时代已经过去了一千多年,但舒眉案和包勉被斩首的故事仍然家喻户晓,代代相传。

然而,故事只是故事,传说只是传说。真实的历史是:陈世美是清初的秀才,与北宋的包先生没有任何关系。所谓的查美案只是关公对秦琼战争的一出戏。至于砍头包勉,那更是无稽之谈。按照宋朝的法律,法官和被告是亲属或者有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包拯和包勉是叔伯,他们的地位相同。如果包拯把家庭看得重于一切,必然触犯宋朝的刑法。这也陷入了一个悖论:包公既然知道犯法,怎么会“一清二楚”呢?因此,可以说开封府斩首包勉是包青天的又一冤案。

法律上的诉讼回避在古代被称为“改判制度”,最早见于唐六典:“凡对在狱犯人有怨恨者,必更听之。”其中,亲属是指五服以内有亲属、有重大贡献的姻亲或者是被告人的老师的负责办案的官员。但在宋代,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规定更细致。法官与被告同年、同门、同科;法官本人就是被告,或者说被告的老板;涉及隶属关系的;即使同一案件审理前后的两位法官有“血缘仇恨”关系,也必须回避。在宋代,法律规定对那些没有避免应该避免的情况的人处以100棍子的处罚。

可以说,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回避制度的国家之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人情社会。中国的古代哲学家,他们把自己应用于世界,从来没有像他们的外国同行那样追求神圣之光。中国的哲学是温情脉脉的,中国的法律是充满人类智慧的。官员回避制度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遗产。

历史回避制度是如何演变的?“回避”一词最早出现在《元史·刑法志》中。当时回避制度已经发展完善。除了诉讼回避,还有官员回避制度。

避官制度起源于西汉。刘彻,这位才华横溢的汉朝皇帝,以其深刻的政治洞察力,敏锐地意识到异地为官对于维护中央集权、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的重要意义。到东汉桓帝时,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律“三互法”正式颁布,即不允许“婚姻之家”和“两州之人”互相“监督”。以东汉官员石碧为例。他本该是杨珊太守,但他妻子的娘家恰好在杨珊辖区内,于是石碧上书陈婴回避,被调到平原。

到了宋代,回避制度已经细化为四类:籍贯回避、亲属回避、职务回避和科举回避。

东汉亲属回避的范围比姻亲更广。中央官员为官、为官的后代不得在京畿地区担任重要职务。祖孙等有功德以上家庭关系的,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

职务回避是指中央官员的亲属,不允许担任主管、训诫职务。古人讲究“诸德之孝为先”。言谏官员因其职责,必然会对政府进行弹劾。如果出现卑微的亲戚弹劾受人尊敬的亲戚的情况,势必与礼不合。

避科举是科举选士的必然结果。科举是穷儒生通往仕途的华山之路。由于意义重大,历史上科举作弊的案例层出不穷。为了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自唐开元时代起,凡是与考官有至亲好友的考生,都必须避开外地,重新参加考试。到了宋代,“中鼎府”的子弟在科举后还要额外考一次,以示公平。

“为官千里只为钱”,可以说是明清任何一个官员避开籍贯的最好写照。明清时期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官在北,北官在南”。只要你想当官,你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的法律稍微宽松,只规定省不得为官。一旦为官,就得拿着身份证明,到500里外的地方任职,这叫“避籍”。这种回避也存在一些问题。官员很难提前了解任职地的风土人情,可能会有语言障碍,所以难免会有官场治理上的困难。但这样一来,官员们就形单影只,辖区内没有朋友,避免了过多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