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伪造证据会有什么后果?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司法人员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伪造证据的定义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的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的民事证据;它既可以伪造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也可以伪造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比如,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罪责或者嫁祸于人,故意制造虚假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作虚假陈述,包庇同犯;因与本案当事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证人、鉴定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的;因受利诱、威胁,勘验、检查人员所作的勘验、检查记录不符合事实的;受害者出于某种动机做出虚假陈述(比如被强奸的女性因为面子不好意思或者屈服于压力而否认被强奸的事实),等等。伪造证据是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无论是谁伪造证据,无论属于哪一方,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法院发现证人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处理;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指使或者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客体是当事人。不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如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还包括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如原告人、被告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准备毁灭的工具,伪造证据,排除障碍,提出建议,提供条件,支持打气,强化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等。可以表现为身体和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持。可以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消灭、毁灭证据,不仅包括烧毁、撕毁、浸泡、丢弃证据等证据从形式上完全消失,还包括证据证明力的丧失或部分丧失,如铁砧污染、乱涂乱画使其不能反映所证明的事实。所谓伪造,是指捏造、制定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证据或者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现有证据以违背事实真相。本罪是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构成本罪的严重程度。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的,主要指动机卑劣:多次帮助;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因他的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不能进行或者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一下。(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本案当事人,但为了帮助当事人,仍执意实施帮助其销毁伪造证据的行为。所以,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伪造证据是一种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严惩。我们也可以通过伪造证据的定义知道伪造证据是什么意思,如何认定为伪造证据。以上是网边肖在网上为大家找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你!如有疑问,欢迎在本网咨询律师。
法律客观性:
伪造证据会有什么后果?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司法人员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伪造证据的定义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的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的民事证据;它既可以伪造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也可以伪造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比如,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罪责或者嫁祸于人,故意制造虚假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作虚假陈述,包庇同犯;因与本案当事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证人、鉴定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的;因受利诱、威胁,勘验、检查人员所作的勘验、检查记录不符合事实的;受害者出于某种动机做出虚假陈述(比如被强奸的女性因为面子不好意思或者屈服于压力而否认被强奸的事实),等等。伪造证据是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无论是谁伪造证据,无论属于哪一方,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法院发现证人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处理;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指使或者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客体是当事人。不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如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还包括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如原告人、被告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准备毁灭的工具,伪造证据,排除障碍,提出建议,提供条件,支持打气,强化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等。可以表现为身体和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持。可以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消灭、毁灭证据,不仅包括烧毁、撕毁、浸泡、丢弃证据等证据从形式上完全消失,还包括证据证明力的丧失或部分丧失,如铁砧污染、乱涂乱画使其不能反映所证明的事实。所谓伪造,是指捏造、制定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证据或者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现有证据以违背事实真相。本罪是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构成本罪的严重程度。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情节严重的,主要指动机卑劣:多次帮助;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因他的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不能进行或者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一下。(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本案当事人,但为了帮助当事人,仍执意实施帮助其销毁伪造证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