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历程
1994年5月6日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根据《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根据2012年10月26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2012年10月26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予以拘留”。
本决定自2013 10 1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了修改,重新公布。68号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 10 10月2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