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史实讨论唐律的历史地位?(l论文)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初唐立法有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唐高祖李渊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是以隋朝的皇帝法为基础的。因为这部法律颁布的那一年是唐高祖的武德时期,所以被称为武德法。
2.第二阶段是唐太宗的李世民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以隋代开皇法和唐高祖唐代制定的武德法为基础,制定了贞观法,共12条,500条。这是唐代法律的主要基本法典,基本修改、定型、立法成就都很高。
3.第三阶段是唐高宗李治时期,这一时期制定的法律都是以贞观之法为基础,在文字上做了一些改动,但都不是很大。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年份是唐高宗的永辉年间,所以被称为永辉法。唐高宗立法的主要成就是没有制定永惠法,因为永惠法基本上是唐太宗贞观法的翻版,变化不大。其立法成就主要在于《永惠法》颁布后,唐高宗的谈判者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按照儒家思想的要求,对这部法律进行了逐项评议。这个注解叫做亦舒,唐高宗对此非常满意。永辉四年再版,这本《唐律》与亦舒合称《永为律》。
《魏勇律书》自成书以来一直完整地保存着。因为这部法律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从唐朝开始,宋、元、明、清都以这部法律为基础制定了自己的法律。这个规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重印。到了元代,不再叫“魏勇律书”而叫“唐律亦舒”,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法典,12条,502条。
(2)中国的法律制度
1.法系是现代法学家对世界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方法。将具有相同特征的法律归为一类,称为法律制度。一般认为世界上有五大法系。除了中华法系,还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也称阿拉伯法系)。每一个法律体系再细分的话,又可以分为各种分支,比如英美法系,又可以分为英国法分支和美国法分支。
中华法系在中国封建社会以唐律为代表,与唐律具有相同特征的法律都称为中华法系。中国法律体系除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还包括历史上日本、朝鲜、越南封建社会的法律。由于它们深受中国唐律的影响,具有与唐律相同的主要特征,所以都属于中华法系的范畴。
2.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礼法合一,也可以称之为礼法合一。
李是唐律保护和打击社会现象的唯一标准。如果符合李,就保护,否则,就惩罚。这是唐律的主要特点,也是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特点。这一特征的形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礼法结合,用刑是明智而审慎的。特别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作为其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汉武帝消灭百家独尊儒家,法律开始儒家化。从西汉到三国两晋南北朝,历经数百年,法律不断儒家化。隋唐时期,儒家礼法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中华法系的特色。
(3)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主要内容。
1.“十恶”
“十恶”是封建社会法律确定要重点打击的十种犯罪现象。其内容有:叛逆、叛逆、恶叛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义、内乱。“十恶”源于北齐时期《北齐法》中的“十大罪状”。
在打击封建社会各种犯罪的过程中,统治阶级注意到社会上的各种犯罪对封建政权的危害是不一样的,于是他们在各种犯罪中总结出10种犯罪,作为重罪严厉打击,告诫人们不要同时犯。如果犯了这些罪,封建法律是不会留情的。这在北齐法律中概括为“十条重罪”。然后发展到隋唐时期的“十恶”。
“十恶”是在“十大罪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与“十大罪状”相比有两点变化:
(1)“重罪十条”指谋反、大谋反、谋反、投降、恶谋反、不道德、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恶”在“十重罪条”中合并了谋反和投降,并相应增加了第八条,名为“不和”,仍为十条,从而将“十重罪条”改为“十恶”。
(2)“十恶”中的前三条“谋反、造反、造反”,在“十大罪状”中增加了“阴谋”二字,意为预谋、策划。这三种罪都是以推翻政权和皇权为目的,直接危害封建政权,是政治罪。所以打击这些犯罪的时间要提前,不能等犯罪分子行动了再去打击,要在有预谋的策划阶段就严惩。这里加了“谋”字,表示惩罚的时间要提前。
“十恶”违背了儒家伦理的核心内容和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任何严重违反三项基本原则的行为,基本都会被概括为“十恶”之一。除了“丧尽天良”罪,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死罪中杀害三人、肢解人罪外,其余九罪均为三枢机。所以“十恶之罪”的出现是法律儒家化的产物。
犯了“十恶”的人也要实行一个原则,叫做“凡是不是原罪的,一律赦免”,意思是说,在封建社会,即使国家宣布大赦天下,犯了“十恶”的人也在不可赦免的范围之内,不允许赦免。这是一个严惩“十恶”的原则。“十恶”制度的出现,体现了封建社会法律应该打击的对象,更能体现封建法律的阶级性。
2.“六杀”
“六杀”是唐代的杀人罪,可以定性为杀人、因其杀人、打架杀人、误杀、戏杀、误杀六种形式。
在中国封建社会,现在还没有关于该罪构成的理论,但在当时也注意到它也是杀人罪。因为主观态度和客观手段不同,性质可能会有所不同。区分不同性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更恰当地定罪量刑。唐律的“杀人”是预谋杀人;“所以,杀”不是事先有预谋的,而是在迫切需要杀的时候,有了杀的念头;还有“误杀”是因为各种原因放错了杀人的目标;当然有区别。因此,唐律中“六杀”的出现具有进步意义。
3.“六件赃物”
“六盗”主要是指经济犯罪。《唐律》将经济犯罪定性为六种:一是拿钱枉法,二是拿钱不枉法,三是监外执行,四是强盗,五是偷盗,六是受贿。
(1)拿钱枉法。收受钱财、枉法,就是官员收受财物、枉法为他人谋取不应谋取的利益;
(2)收钱不犯法。虽然我收受了他人的好处,但我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但前提是收受他人财物。“收钱枉法”和“不收钱枉法”都触犯了法律,相对而言,收钱枉法的处罚更重;
(3)入狱,是指官员利用职权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的人或者下属财物的行为;
(4)“抢劫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
(5)“盗窃”是指以隐蔽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强盗”和“小偷”对法定犯罪人的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6)“受贿”是指官员或没有职权的人非法收受财物。
“收钱是不义”,“收钱不是不义”,“坐牢”,“受贿”。一般来说,是指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和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区分“六盗”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定性,更好地量刑,特别是对于犯盗窃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务员,给予处罚。对于制止官员贪污受贿有积极意义。
④保护辜
护辜是唐代在伤害罪中,由加害人决定是否承担被害人死亡责任的一项制度。
保护被害人的特点之一是伤害犯罪的后果不立即显现,要求加害方在一定限度内对被害方的伤害变化负责。罪责限是根据受害人采取的客观手段和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来确定的,以此来确定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如果加害人伤害了受害者,只是用手和脚伤害了对方。此时,时限仅为10天;如果使用手脚以外的东西(不包括武器和刀剑),时限为20天;如果用水、火、刀、枪,人会受伤30天;无论什么手段,都是殴打受害者,截肢。后果严重的,时限为50天。在此期间,如果被害人死亡,加害人将承担杀人的法律责任;如果超过时限,造成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只承担伤害后果,不承担杀人责任。在时效期间,犯罪人还可以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以减轻其犯罪后果。对犯罪人减刑也有积极意义。
(5)封建制度的五刑
在汉文帝和汉景帝改革刑罚制度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法律进步和变迁,隋唐时期确立了封建五刑。按唐律由轻到重排列,分易、张、突、柳、蝶五级。
1.鞭打。汉文帝、汉景帝改革刑罚时,用鞭刑代替“切左趾”。在汉朝,人们被用板子打,但是在唐朝,他们被用鞭子代替。作为一种新的刑罚,封建五刑的鞭笞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10、20、30、40、50。就是惩罚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让他们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2.鞭打。就是一棍子打死。它分为五个等级。打人的部位是身体,屁股,后背。点击量是60,70,80,90和100。这是明显的体罚。
3.监禁。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惩罚。它是奴役性的、惩罚性的、报复性的、侮辱性的,但它不是改造。而封建社会的刑期不长,1年,1.5年,2年,2.5年,3年,刑期相对较短。
4.流放。是指放逐那些罪刑相对较重,但不必被判处死刑的人,让其从事劳动,从而限制人身自由。分三档,按流放距离分为2000里、2500里、3000里,干了1年。在唐律中,劳役称为居留。活了1年,就地安置人,不经朝廷大赦,不准离开流放地。唐朝也有役流,就是流放到3000里,流放三年没有朝廷大赦,不准你离开流放地。劳役不是流放的等级,它是死刑的替代品。
5.死刑。有两个等级,绞刑和斩首。这两者是有区别的。绞刑可以保持罪犯的身体完整。而且执行力会更重。这两种死刑在隋唐时期就有规定,封建社会早期各种残酷剥夺生命的行刑方式在隋唐时期都被废除。这体现了死刑的仁爱精神。
封建五刑制度是以给予人一定的刑罚和限制人身自由为基础的,比早期的刑罚更进步。
(6)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犯罪的原则:
所谓公罪,就是国家官员为国家做事,但事情没有做好,给国家带来损失,进而构成犯罪。一般来说,公共犯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或者没有恶意。所谓私罪,是指为了谋取个别家庭和小团体的利益而实施的犯罪。私了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主观动机恶劣。相对来说,这类犯罪的处罚更重。区分公罪与私罪的目的主要是在量刑方面。应当减轻公共犯罪,加重私人犯罪。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各级官员为国家服务的积极性。
2.自首减轻处罚原则:
唐律中明确规定,凡犯罪后自首而不被国家或他人发现的,称为自首。如果你被国家发现了,被别人告发了,然后自首,那就不是自首了。这种行为只能叫改过自新,但是可以减轻处罚,而自首可以免除处罚,量刑程度不同。
如果被确认为自首,其处罚称为“原罪”,即自首后不会追究其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所以自首法从宽处理的要求很高。但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原罪”原则钻空子,唐律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1)虽然自首可以是原罪,但如果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在经济上获得的赃款赃物必须全额返还;
(2)完全不投案的,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投降不是真的,就是避重就轻;不自首是一种不彻底交代的行为;
(3)有些行为是不能自首的,自首也会受到重罚。如谋反;有些后果是不可逆的,比如伤害或损害国家的文件和公章。
这些规定表明,唐朝的法律既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法律的惩罚。
3.类比的原则:
(1)唐律将类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只有在出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时才允许类推;
(2)类比有两种,即归罪与非归罪。定罪是追究或加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定罪是免除或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直接处理罪刑法定行为的,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类推原则。定罪以举重若轻为原则,定罪以举重若轻为原则。“唐律?《名例法》规定:“无判罪之规者,应有罪者,举重以明,轻之;该有罪的,有轻有重。"
社会上的现象比较复杂,唐律不可能涵盖各种犯罪,当然也没有必要。以“举重若轻,轻重从轻”的原则类比,唐律能够找到应对社会各种犯罪现象的法律依据,说明唐律在逻辑上是非常严谨的,体现了立法技术的高明。
4.对外人犯罪的惩罚原则:
外国人就是外国人。由于唐代社会相对稳定,文化繁荣,经济发达,周边乃至更远的国家纷纷来华进行文化交流、外贸交易、旅游等活动。如果这些外国人长期在中国生活,必然会引发一些纠纷和矛盾。如有侵权,将严重构成犯罪。这类涉外案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1)唐律,一个侨民,同属一个国家,叫“同类自犯罪”。对于这样的罪行,唐律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各依其俗”,处罚的权力在中国政府,只根据自己的法律和习俗,相当于“个人主义”;
(2)原告和被告是不属于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称为“异种罪犯”。他们之间的争端发生在中国境内。为了维护公平,必须按照中国的法律办事,相当于“属地主义”。
1300多年前产生的唐律,能够以“个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的原则区分涉外案件,并灵活组合。这说明在1300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就能够在实事求是地尊重他国习俗和法律制度的同时,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并灵活运用。这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这也说明了唐律的高明和立法技术的成熟。因此,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律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律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唐律被认为是世界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