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需要全国默哀而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自6月1990 65438+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为下列人员的逝世降半旗致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NPC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突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

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可降半旗致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