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要概述中国证据史的发展阶段。
在第一阶段,神的证据系统,其中一些被称为神的判断。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较低,适合当时的控告(弹劾)诉讼制度,“神启”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原始证据制度。主要特点是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的是非曲直。其方法有烧铁、煮汤、决斗、抽签、占卜等。相信神,敬畏神,是神启证据体系的显著特征。
第二阶段是法定证据制度,也称形式证据制度。在封建社会,法定证据制度成为普通证据制度,适用于当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主要特征是,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形式规则都是法律事先机械规定的,并不需要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只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的可靠度的百分比做机械计算。证据分为完全、不完全、不完全和大部分完全四类。几个不完整的证据加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无论是自动供述还是刑讯逼供,只要是自己亲自供述的,都可以使用。
在中国封建社会,诉讼方式以审判长为主,辅以刑讯逼供至上的法定证据制度。刑讯逼供的条件、程序、工具都是法律规定的,刑讯的工具通常是有法律规范的“棍子”。法定证据制度要求更周到的证据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判长的随意性,是比神证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虚假形象,总体上使有罪推定和逼供这种恐怖手段合法化。
第三阶段,自由心证制度,又称心证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心证制度取代了封建社会盛行的法定证据制度,适用于辩论式诉讼制度。法律没有事先机械地规定证据收集的标准、可靠性和证明力,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结合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心理良知,通过内心的确信自由判断和查明事实。自由心证原则最早由法国制宪会议于1791年通过,并于180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此后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至今仍然有效。一些国家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设置了一些限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这一术语,但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也采取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制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强化了辩护权对抗起诉权,民主文明,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但对裁判的素质要求更高。否则,就会为武断的“内心确信”提供法律依据。
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仍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难以解决。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行政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新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而倾向于自由心证制度。但这种自由心证并不是任意的,而是采用了现代理论研究成果和WTO的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理念,规定了相对完善和严格的规则作为保障。这种现代自由心证与预定规则相结合的证据原则,无疑是工商行政执法的证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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