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税制的演变说明了什么?
“始税亩”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端。
秦朝
农民必须向政府缴纳三分之二的收成税。计税是秦汉时期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商鞅变法,是作为军税征收的人头税,在秦朝也叫口税。
汉朝
西汉初年,口税数额为每人20元,征收年龄为7岁。
《汉书·食史》记载:“汉兴,据秦之窘,诸侯记民失功课,大饥荒。每米石五千,人互相吃,死了一大半。高祖是禁轻地租之省,十五税一。”也就是说,从汉高祖开始,就实行“十五税一税”的政策。公元前203年,刘邦下令,凡是15-56岁的人都要给钱,每个人的钱是120。这就是钱的计算(东汉时也叫文字计算),从此成为定制。
西汉政府为了鼓励户口的泛滥,提倡早婚。公元前189年下令,15岁以上至30岁未婚的女性,按普通人的5倍计算。
到汉文帝时,又有“地租减半”的诏书,即采取“三十税一税”的政策,13年有“除田租税”。
汉景帝年间(155),恢复“三十税一”制度。
汉武帝时期,提前征3岁口赋。
汉元时期,龚宇上书要求将入学年龄推迟到7岁,并被采纳。
东汉时期,刘秀曾实行“什一税”,但很快又恢复了“三十税一税”的旧制度。
纵观汉代的税制,除桓帝、灵帝每亩增税10元外,普遍采用“十五税一税”或“三十税一税”的实物地租。
计税是汉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大项,由大农管理,目的是“为库兵(兵器)而战”,所以还是军税。
计算和纳税都是用货币,几乎没有例外,除了汉昭帝因为粮价太低而伤农,两次特诏暂时用小米代替货币。因特殊情况减少或免除计算量,偶尔增加。
一般来说,每人一年算一次税,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秦朝就有“民中有二人以上,税加倍”的法令;
《汉法》还规定贾人和奴婢按两次计算,即商人和奴婢按普通人的两倍计算。这显然是为了遏制商业,限制奴隶制。
口福是汉族政府对14岁及以下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也称为口头钱。口福很少减少。东汉末年,军阀混战,统治黑暗,甚至在婴儿一岁的时候。《零陵圣贤传》说“汉末时,小儿一岁,输出钱粮,多人不养产。”
汉代的计税是政府的税,属于大农;口税是皇帝府的税;回到少府。
清点纳税征收货币,迫使农民大量出售农产品,从而加强了农民与市场的联系,也促进了汉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然而,这种人头税被完全废除,直到雍正帝在清朝,当统一的定银是征收土地。
隋朝
北魏隋时期,在均田制的基础上,三都督负责征收调租、征徭役和兵役。
唐朝
唐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均法。规定:收田的男子每年向国家缴纳2石粮食,称为“租”;付二丈丝、三两丝或二丈四尺布、三斤麻叫“转”;成年男子一年服役20天,不服役者可用丝或布代替,称为“勇”国家有事则增加徭役15天,免转役,30天租转免。每年不超过30天的额外服务,以防灾难。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金、租金和出让金。
中唐时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原有的均田制遭到破坏。唐政府采纳了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部税法。其内容如下:(1)取消租杂税;(2)无论业主和客户,均以现居住地为准登录户籍进行纳税;(3)放弃按税额征税的方法,改为按资产、田地征税;(4)每年夏秋季征税,夏季不超过6月,秋季不超过11月。两个税法改变了税收的征收方式,由按人头征税改为按土地和财产征税,两个税法还放松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宋朝
王安石实行养役法(废除按户轮换役制,政府雇人服役,让本应服役的人交免役钱,因贫穷孤独而有不服役或不服役特权的人也要交助役钱),田方的均税法(清地防逃税) 青苗法(春季借钱给人,夏秋两税一并归还,加两分利息),护马法(使人养马)
明天
工匠银制规定工匠有固定的服役时间,不服役时可以自行从事商品生产;后来规定工匠可以用银子代替劳动,这给了他们更多的自由。张变法后,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强地主的隐田,改革税制,实行“一条鞭子法”。也就是说,将原来按户、按俸禄摊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按俸禄、粮数摊派徭役,并将一部分徭役摊到田里,各种税、关税、杂税合二为一,全部用银子缴纳。
鞭笞法是纳税服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简化了收集名字和程序,有利于防止大亨和官员隐藏他们的领域以逃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银行贴现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性的弱化,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清朝
康熙实行“养民不加税”的制度。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将丁税摊入亩,征收统一的丁银。